劳动合同法的特点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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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了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五个方面) (1)服务期和违约金;(2)竞业限制条款和违约金;(3)规模性经济裁员;(4)限制经济补偿计 发基数和年限;(5)明确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四)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劳动关系调整体系
1.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机制: ——劳动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制度:完善了企业集体合同制度,对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及履行集体合同争议 的处理作出新的规定。 ——规章制度:明确了程序要求,改变企业内部劳动标准单方决定的现状 2.行政、司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
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特点
(一)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加大对就业稳定性的保护(突出体现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试用期、违约金、解除和终 止劳动合同的限制、经济补偿金等规定) ——加强对就业质量的保护(如同工同酬原则、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 ——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涉及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共有14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 法、劳动合同文本欠缺必备条款、扣押身份证件、不订立劳动合同、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解除或终 止劳动合同、强迫劳动、用人单位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俱承包经营违法招用劳动者等规定了相应的 法律责任。)
——劳动监察:进一步细化监督检查内容,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供行政保障。
——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3.社会对话机制: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继《工会法》之后,再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 地位和作用。
第二部分 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 1、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建立劳动关系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
7条)
(二)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
1、书面劳动合同是全日制用工唯一合法的形式。
2、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处理原则:新招 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 体合同的实行同工同酬。(第11条)
4、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满 1年订立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
第三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5年12月至2007年6月29日)
——四次审议 ——2006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91849条意见。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以145票赞成,1票未按表决器通过。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不是子法与母法的关系,(1)是其他法律,法律位阶相同;(2)科学的劳动 法律层次应当是:《劳动法》具有社会基准法的性质,是宏观调整层次,规定最高工时、最低工资、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效力最高;集体合同法是中观调整层次,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微观调整层次, 解决个别劳动合同的问题。(3)关于劳动合同问题,两部法律都 有规定。根据《立法法》第83条,同一机关制 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规定。无论是特别 法优于一般法,还是新法优于旧法,都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扩大了法律适用的范围
——在用工形式方面: (1)劳务派遣; (2)非全日制用工; (3)多重劳动关系(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如第39条 第4项); (4)明确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5)明确了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调整对象方面: (1)扩大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明确事业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的范围(聘用制人员,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另有规定的,适用本法) 问题:第2条适用范围中的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那么,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否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
5、关于非书面劳动合同:超过1年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法国劳动法典规定:定期劳动合同必须用书面形式 订立并准确表述订立合同之原因,非如此,订立的劳动合同视 为无确定期限。我国台湾《劳动基准法》第9条规定:定期契 约届满后,劳工继续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对意思者,视为不 定期契约。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成立还是生效? 2、建立劳动关系之时。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
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上班的第一天起。 3、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第10条第二款规定。未以书
面形式订立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便于劳动关系的确认。(第
1、劳动合同的期限: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2、第14条第2款规定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⑴在该单位连
续工作满10年。与劳动法有区别。《劳动法〉第20条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 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⑵初次实行 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双10年。⑶连续2次订 立固定期限,且无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二项规定的。 出现以上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 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14条第3款) 4、违反法律规定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 月支付2倍的工资。是否包括14条第3款有不同的理解。 问题:第14条第3款的情形,是否需要按照第82条规定支付2倍的工资?超过 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合同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视为已订立?
《劳动合同法》
第一部分 劳动合同法主要特点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
第一阶段:劳动保障部起草(2004年初至2005年1月)
第二阶段:国务院法制办修改完善 (2005年1月至10月)
——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2005年11月26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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