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区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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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区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两化深度融合和信息经济发展,根据《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绍市委发〔2016〕32 号)精神,设立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信息化专项资金)。为加强对资金的规范管理、监督、使用,提高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信息化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000万元。若当年奖励总额超过1000万元,则按总额1000 万元兑现,分户奖励额按比例折算。

第三条使用管理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支持对象

1.在我区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类企业。

2.在我区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软件产品研发、电子商务或工业设计的企业。

3.其他对信息化建设有贡献的部门单位、企业及个人。

第五条奖励、补助的范围及标准

(一)投入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对列入区工业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中的软件、硬件(包括与信息系统关联和智能控制的设备)、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咨询和监理费用等投入,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电脑等日常办公用信息化投入最高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软件和信息服务投资占比必须超过30%)。

(二)区级以上工业信息化示范或“两化融合”类示范对当年获国家级、省级工业信息化或“两化融合”类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通过国家两化融合贯标的企业,奖励30万元。获得省级制造业网络营销示范企业等两化融合领域省级单项示范称号,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申请多次此类示范企业奖励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三)软件企业培育

对新通过软件企业核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经认定的软件企业(通过软件企业核定并符合信息经济核心产业目录的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自主研发软件产业化

对列入区软件产业化重点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包括设备、材料、测试检测、研发人员工资等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工业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

对加入国内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在线B2C交易,且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当年网上交易额首次达到5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以平台卖家后台显示数据为准),按不超过平台收取服务费用(包括返点、直通车、平台广告投放等平台收取的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六)工业设计类奖项

1.工业设计企业为区内工业企业设计的产品、工业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参加各类工业设计大赛的,对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的(红点奖、IF设计奖、IDEA奖、G-MARK、中国设计智造大奖),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绍兴市级工业设计大赛产品组金

奖、银奖、铜奖、优秀设计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5000元的奖励;对获得绍兴市级工业设计大赛概念组金奖、银奖、铜奖、优秀设计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2500元、1000元的奖励;对获得上虞区内举办工业设计大赛奖项的,奖励标准另行制定。同一产品多次获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2.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绍兴市级优秀工业设计中心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申请多次此类优秀企业奖励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3.符合绍兴市级及以上工业设计基地的(使用建筑面积5000 平方米以上,入驻工业设计企业15家以上,工业设计从业人员40人以上,年度工业设计服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主办方首次补助300万元,用于基地公共平台仪器设备购置、设计成果转化、人才培训、基地运行管理等补贴(助);基地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次年和第三年入驻工业设计企业家数、工业设计从业人员、年工业设计服务收入比上年分别增加30%以上,给予主办方每年300万元的补助。

4.对新入驻绍兴市级及以上工业设计基地优秀设计企业(指年营业收入达到40万元以上或获得各级工业设计奖项〈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及绍兴市级工业设计大赛〉的设计企业),按实际面积给予三年房租补贴,补助金额为每月每平方米20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若基地为吸引优秀设计企业入驻给予免房租政策的,则相应房租补贴给予基地主办方。

(七)信息产业设备投入奖励

对列入当年度信息产业统计年报或信息经济核心产业目录的信息产业企业,当年生产设备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专项工作经费

安排100万元用于信息化的宣传、培训、考察、交流活动,以及项目专家评审、项目中介结构审计和绩效评估、信息化类专业规划编制、与国内外信息化机构开展合作等。

第六条申报程序

区经信局和财政局在次年,集中对经乡镇(街道)和“两区”管委会初审上报的信息化专项资金补助、奖励申请进行审核,其中工业企业信息化项目、软件产业化项目和信息产业设备投入奖励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投入资金进行审计。

第七条监督管理

项目承担企业取得的财政奖励资金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会计处理并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凡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擅自变更奖励资金用途的,除全额追回奖励资金外,取消该企业下年度申报财政奖励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区经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6 年1月1日起施行。《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虞政办发〔2013〕146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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