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唐代制度及其变迁-P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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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笞、杖、徒、流、死。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
恶逆、不道、大不敬、 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1、唐代的法典体系
总则 事律
罪律 专则
名例篇 卫禁篇 职制篇 户婚篇 厩库篇 擅兴篇 贼盗篇 斗讼篇 诈伪篇 杂律篇 捕亡篇 断狱篇
57条 33条 59条 46条 28条 24条 54条 60条 27条 62条 18条 34条
——邓广铭《唐代租庸调法研究》(1954年)
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
《天圣令》附唐开元令
《通典·食货典》:
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
永业田/口分田/园宅地
《唐六典·尚书户部》
凡官人授永业田:亲王一百顷, 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上柱国 三十顷……散官五品已上同职事 给。
四四、、经经济济制制度度::土土地地制制度度与与赋赋税税制制度度
1、均田制与租庸调法
刘俊文笺注
“礼”的观念是订立律条的基本指导原则; 律条中渗透着等级制度及血缘性的宗法观念; 律条实施的目的,是为了维系社会政治秩序。
三、法律制度:律令格式
1、唐代的法典体系
《(永徽)律疏》 律文+ 疏义(议):法条+司法解释
三、法律制度:律令格式
“律以正刑定罪”
《唐律》基本继承隋开皇律, 共12篇、30卷、502条。 《唐律》是现存最早最完整 的中国古代法典。
第三讲 唐代制度及其变迁
(下)
三、法律制度:律令格式
四、经济制度:土地制度与赋税制度
三、法律制度:律令格式
(一)唐代的法典体系 (二)以礼入法
三、法律制度:律令格式
1、唐代的法典体系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 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
——《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
中国封建的法律体系是由刑法、民法、诉 讼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各种法律部门所构成 的,是诸法并用,民、刑有分的。
三、、法法律律制制度度::唐律代令的格律式令格式
1、唐代的法典体系
令:正面规定的规章制度条例
中田薰、 仁井田陞、 池田温
凡《令》二十有七:一曰官品,二曰三师三公台省职员,三曰寺监职
员,四曰卫府职员,五曰东宫王府职员,六曰州县镇戍岳渎关津职员,七 曰内外命妇职员,八曰祠,九曰户,十曰选举,十一曰考课,十二曰宫卫, 十三曰军防,十四曰衣服,十五曰仪制,十六曰卤簿,十七曰公式,十八 曰田,十九曰赋役,二十曰仓库,二十一曰厩牧,二十二曰关市,二十三 曰医疾,二十四曰狱官,二十五曰营缮,二十六曰丧葬,二十七曰杂令。 而大凡一千五百四十有六条焉。
但是中国古代主要法典的编纂结构却是诸 法合体、民刑不分的,始终没有出现独立的民 法典。
——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三、法律制度:律令格式
1、唐代的法典体系
“唐律一准乎礼” : 以礼为本,礼法并用。
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 开元律
《唐律疏议》卷一《名例》: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 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相成也。
三、法律制度:律令格式
1、唐代的法典体系
“八议”:同罪异罚 议亲 皇亲国戚 议功 有大功勋 议故 皇帝故旧 议贵 高级官员 议贤 有大德行 议勤 有大勤劳 议能 有大才艺 议宾 先朝后裔为国宾者
《 诸唐八帝律议疏者制议,》犯体卷死系二罪:,、皆条等所坐级及应秩议序之状、,先宗奏请法议,制议度定奏
裁。……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手实、计帐、户籍
四、经济制度:土地制度与赋税制度
1、均田制与租庸调法
唐 代 户 籍 残 卷
四、经济制度:土地制度与赋税制度
1、均田制与租庸调法
“田令”:亩制、额度、还授
《旧唐书·食货志》:
武德七年,始定律令。以度田之制: 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
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
诸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
十亩。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 男给。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 田四十亩,寡妻妾各给口分田三十 亩。先有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
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
十亩。 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
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
诸黄、小、中男女及老男、笃疾、
废疾、寡妻妾当户者,各给永业田 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
三、法律制度:律令格式
1、唐代的法典体系
式:按工作性质归口的章程细则
《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
凡式三十有三篇,亦以尚书省列曹及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 太府、少府、及监门、宿卫、计帐为其篇目,凡三十三篇,为二十卷。
三、法律制度:律令格式
2、以礼入法
以礼入法,法律儒家化,是一个历史的过程。
——《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
三、法律制度:律令格式
1、唐代的法典体系
格:皇帝临时制敕
整理汇编而成,相当 于律的补充与变通。 (追加法,特别法)
内容:
综合条格:长定格 专门条格:循资格
颁行方式:
留司格:一司条贯 散颁格:海行条贯
《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
凡格有二十四篇,以尚书省诸曹为之目,共为七 卷……盖编录当时制敕,永为法则,以为故事。
四、经济制度: 土地制度与赋税制度
(一)均田制与租庸调法 (二)唐代中期的财政改革 (三)两税法
四、经济制度:土地制度与赋税制度
1、均田制与租庸调法
唐代手实残卷
唐代的“丁中”与户籍制度
《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
凡男女始生为黄,四岁 为小,十六为中,二十有一 为丁,六十为老。
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 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 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
中华法系基本特点, 礼、法行为规范
双重标准
唐律中“同罪异罚”的规定,正是讲求尊卑亲疏伦常的儒家思想在法律 制度中的体现。
唐代的律令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以法律工具强制推行“礼”的规 范,是“礼治原则的法典化”。它代表着中国古代成熟的法律形态。wk.baidu.com一 “以礼入法”的原则,被其后的宋元明清诸代所沿袭,并且对东亚诸国的法 律体系产生着深刻的影响。
唐 开 元 十 年 沙 州 悬 泉 乡 户 籍
残 卷
P.3877
四、经济制度: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1、均田制与租庸调法
唐初所公布的所谓均田令,自始就不曾认真推行过。其在下令之后所确 曾做过的工作,只是把全国各地民户私有的土地一律更换其名称,凡在一户 丁口平均二十亩的数量之内的,一律改称为世业田;超出此数之外的,一律 改称为口分田。……实际上还应算是一种具文,在其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上是 不曾起过任何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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