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南大学会议费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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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文件
校发〔2015〕246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
会议费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教育部关于勤俭节约办教育建设节约型校园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会议费核算管理,落实审计整改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教学、科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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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
2015年12月17日(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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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会议费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教育部关于勤俭节约办教育建设节约型校园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等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会议费核算管理,落实审计整改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教学、科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三条学校所有资金用于会议费核算的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会议管理
第四条会议的分类、计划、审批、会期、参会人数、定点管理、公示和报告制度等内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有关规定及学校会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召开国际会议的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371号)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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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举办三类会议应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召开。对于承办的三类会议,会议费报销依据委托方提供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会议计划办理。
第七条四类会议是指除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答辩会、论证会、招投标会、论坛、招聘会、宣讲会等。
对于集中会审工作,不列支会议费,在相应经费中安排场地租赁费、交通食宿费等。
对于校内开展的常规工作性会议,如科研项目评审、本科教学评估、教学名师奖评审、学科建设评估等,开支标准不得突破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会议天数和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严确定。
第八条电视电话会议费用开支标准按与电信部门的协议价格结算,不按照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结算,参会人数不受限制。
第九条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学校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优先作为会议场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学校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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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出席、且经过教育部外事部门批准在五星级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可以报销会议费。
第三章会议费预算
第十条会议费预算应严格对照会议类型、规模和综合定额标准规定编制,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不得无预算、超预算支出会议费。
第十一条学校党群组织、行政机构和直属单位申请会议费预算的,按照学校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的要求分项目申报会议专项经费,做好各个会议收支的预测,并获得相关经费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复。申请会议专项经费的,不得再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会议专项经费结余资金学校全部收回。
第十二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议费预算按相关专项经费的预算编报要求申报,并获得相关专项经费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复。有上级主管单位批复的会议规模、天数等要求的,严格按照批复预算安排执行。
第十三条会议费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会议费收入、校内部门预算经费、国际、国内组织专项捐赠及其他收入等。
第十四条对于全部使用财政拨款举办的会议,不得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严禁转嫁摊派会议费。
对于使用多种资金渠道举办的会议,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可以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收取的标准不能超过综合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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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的会议费,必须按规定使用学校财务处提供的票据,在建立会议费收入项目、办理入账时应提交会议的批复文件。
收入应及时上交财务,纳入预算管理,不得坐收坐支。
第十五条对于收取会议费、获得国际、国内组织专项资助的会议,结余的会议经费一律纳入预算管理,作为下次会议费不足的补充,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会议费使用
第十六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支出归入差旅费科目,不在会议费科目中列支。
第十七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天
第十八条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6—
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第十九条根据需要,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的咨询费、讲课费和会务工作人员劳务费,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在会议费科目中列支,支出归入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或工资薪金等科目。
第二十条确因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会议的,会议费在规定标准内报销。
第二十一条会议费的使用应遵守学校合同管理的要求,严禁为逃避合同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分拆使用会议费。
委托会议定点服务单位或校内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承办会议的会议费超过二万元(含二万)需签订合同,由项目负责人在合同上审核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后,凭批复的会议预算批件或审批同意的会议文件,到财务处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委托会议定点服务单位或校内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以外的单位发生的文件印刷费超过二万元(含二万)需签订合同,由项目负责人在合同上审核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后,凭批复的会议预算批件或审批同意的会议文件,到财务处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超过十万元(含)的需实行政府采购,由财务处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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