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价值实现的支持作用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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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障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实现,必须借助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支持。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助于避免法治在当代中国的扭曲性发展,为法治价值获得人们的认同与接受提供良好的社会土壤。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能够修正法治发展的价值偏差,拓展法治价值的内涵和外延,促进各项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和谐发展。我们应把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价值联系起来,培养法治价值实现的社会基础;应采取“个人一社会”的法治本位发展路径,在个体价值和社会价值之间实现平衡,避免法治价值追求的极端性;应坚持“实质一程序”的正义追求路径,在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之间取得平衡,实现法治价值发展的理性化和全面性。
关键词:法治价值;补正;拓展;和谐;个人价值;社会价值;实质正义;程序正义法治追求自由、秩序、正义、安全、平等、效益、人权等价值。如何保证这些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实现?学术界已经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讨,提出了许多有益的见解。笔者认为,保障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实现,必须借助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支撑和支持。本文试就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实现的支持作用及其路径问题,略述管见。
一、在法治价值实现过程中重视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必要性
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需要认真学习和借鉴西方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也需要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营养,以促进法治所追求的自由、平等、人权等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实现。
1.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助于避免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扭曲性发展。现代法治思想与法治实践诞生于西方。但是,随着西方法治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伯尔曼指出:西方法律传统与整个西方文明一样,在20世纪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危机。“在过去,西方人曾信心十足地将它的法律带到全世界。但今天的世界开始怀疑⋯比以前更怀疑——西方的‘法条主义’。东方人和南方人提供了其他选择”。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内容,可以弥补西方法治发展的弊端。例如,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实质正义”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西方法律形式主义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由此可能造成的牺牲个案正义的结果。中国传统法律的集体为本位,可以弥补西方法治的个人主义所造成的诸如贫富悬殊、劳资对立、环境污染严重等严重的社会危机。也许有人会指出:与西方不同,对于中国这个具有浓厚封建残余的国家来说,当前的法治建设中不应过多强调集体本位,相反更应大力弘扬个人本位。因为没有个人的自由、独立,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就无法建立。对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来说,更应受到重视的应是法律的程序正义而不是“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当前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要破除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现状。不确立程序优先、违反程序亦违法的观念,司法公正就根本无法谈起。这些观点无疑是有道理的,但是其片面性也是不言而喻的。
我们的确应该因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缺乏个人本位和程序正义而在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大量弘扬之。但是我们应该对过于强调个人本位、程序正义的弊端有着清醒地认识,不能到了个人本位发展为不顾集体的极端个人主义、过度重视程序正义而损害实质正义的时候,再来解决这个问题。所以,我们应该把传统法律文化中能够弥补西方法治发展弊端的内容,大力发掘并在当代中国法治实践过程中发扬光大,发挥它们对法治的价值追求的补充、制约作用,避免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扭曲性发展。
2.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法治价值获得人们的认同与接受提供良好的社会土壤。法治建设如果缺乏获得民众广泛认同的规则、习惯、伦理的支持,也就失去了它自身的社会基础和权威;法治建设如果不符合社会的风俗习惯和伦理道德、不切公众的内心需求和心理习惯,就会举步维艰,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实现也就无从谈起。“为了使法律家喻户晓,常常需要习惯作为补充,因为立法者所用的概念要求借助习惯予以阐明”。所以,“立法必须在原有的民德中寻找立足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含有大量的社会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内容。如果我们能够发挥它对法治建设的正面作用,抑制其负面作用,就能促使法律深入人心,获得人们的接受和认可,从而促进法治价值的实现。一方面,作为社会生活中“活的法律”的社会习惯、民间规则,是促进法律深入人心、获得认可和接受的催化剂。缺少了它们,法律就无法落实,法治价值的实现也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传统法律文化对传统伦理道德、社会习俗的重视,可以成为促进法治价值实现的有力工具。例如,“无讼”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价值取向。统治者经常借助已经获得社会民众广泛认同的一些基本的社会伦理,采用道德教化和唤起人们内心深处的情感等感化手段,进行社会调解,从而达到息讼的目的。从现代法治的视野来看,这些社会伦理有其落后性一面。但是它也启示我们,现代法治下的社会调解工作,可以充分借助获得广泛认同的优秀传统社会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的作用,这对法治所追求的秩序价值的实现,也是有益的推动。
3.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实现提供“水之源”和“木之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多内容,与现代法治的价值要求,存在许多暗合与相似之处。通过将这些暗合与相似之处,与法治价值进行对接,可以使人们对现代法治价值有一种认同感和亲和力,从而使这些法治价值在中国的实现获得本土资源的支持。例如,公平和正义是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要的价值追求。但是,中西方文化对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追求,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在西方,作为正义女神的朱斯提提亚,一手执宝剑,一手持天平,天平代表“公平”,宝剑代表“正义”。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对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追求,主要是通过神兽獬豸来表示的。獬豸是一种能辨曲直的神兽,“性别曲直。见人斗,触不直者。闻人争,咋不正者”(《异物志》),中国司法鼻祖皋陶曾用獬豸治狱。獬豸“一角之羊也,
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故皋陶敬羊”(《论衡·是应》),可见在古代,獬豸就成了执法公正的化身。所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把“法”直接与神兽獬豸联系起来,以表达对法的公平公正的价值期盼。“漳,解鹿兽也,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说文解字》)。后来,代表公平与正义的獬豸在执法者的衣服上也体现出来,反映出对执法者廉明正直、执法公正的价值要求。春秋战国时期,楚王仿照獬豸的形象制成衣冠,秦朝把獬豸正式作为御史等谏官的帽饰,“侍御史冠獬豸冠”(《秦会要订》补卷十四),这种帽饰就成为执法者的身份象征,它“铁为柱,其上施珠两枚,为獬豸角形。法官服之”(《隋书·礼仪志·七》);汉朝时,廷尉、御吏等都佩戴獬豸冠。另外,在中国传统司法审判中,大堂上一般都悬有“明镜高悬”或者“清正廉明”的匾额,也反映出人们对公平与正义的价值期盼和对执法者的价值要求。可见,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亦重视公平与正义,只是其表现方式,与西方法律文化有所不同。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公平与正义的判断标准和展示方式,也表达了公平与正义的内涵,所以我们可以借助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有的价值展现方式,来加深对现代法治价值的理解、接受和认同。总之,对当代中国而言,“自由、理性、法治与民主不能经由打倒传统而获得,只能在传统的基础上由创造的转化而逐渐获得”。所以,如果离开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支持作用,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实现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支持法治价值实现的作用形式
笔者所谓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价值实现的支持作用,是指我国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人们对法律的公平、正义、人权等价值的理解和接受,也有利于这些价值在我国法治建设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得以落实。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价值实现的支持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价值内容上的中和补正性支持。所谓价值内容上的中和补正性支持,是指可以利用中国传统法律化中的某些优秀价值理念,去中和、补正西方法治发展进程中某些价值理念实现的缺陷,避免出现法治价值实现的扭曲性现象,促进法治价值在中国的实现。前面已经指出,西方法治面临着发展的许多窘境,促使人们对其进行反思。所以,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而言,一方面,要借鉴西方法治发展的有益成分,也要避免西方法治发展的弊端。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在这种中和补正性支持模式下,首先要接受的是已经获得普遍认可的法治价值理念。我们可以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某些特有的价值理念,对法治的某些价值理念进行中和、补正,促使这些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健康发展和有效实现。例如,可以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集体本位,弥补、中和西方法治过度的个人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