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交易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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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交易机制研究
为应对不断变暖的全球气候,各国在各领域做积极努力。碳排放交易低成本有效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成为当前全球应用最广泛的减排工具。欧盟碳交易市场是全球发展最早也是最大的碳交易市场,对欧盟碳交易机制进行研究,剖析它的三个发展阶段,总结其发展规律,为其它国家建立碳交易体系提供借鉴。
标签:碳交易;温室气体;欧盟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和日益严重的全球气候变暖,《京都议定书》给38个成员国确定了“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内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在1990年基础上降低5%”的总目标。根据“共同而区别”的原则,每个成员国都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减排承诺。其中,欧盟承诺将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年平均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降低8%。为实现这一承诺,欧盟采取了包括碳排放交易在内的一系列政策。
1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
《京都议定书》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补充条款,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该协议于1997年在日本京都通过,2005年2月正式生效,是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气候协议。为帮助其成员国实现减排目标,协议提供了三种工具:碳排放交易(ET),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机制(JI)。其中,碳排放交易通过市场机制低成本有效地降低碳排放量,目前成为了各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工具。
欧盟作为《京都议定书》签署国之一,为落实它做出的8%的减排承诺,在2007年,欧盟委员会通过了“20/20/20 法案” ,内容提到“到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的基础上降低20%,主要能源消耗在2020年预期的基础上减少20%,可再生能源占欧盟能源消耗比例提高20%”。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欧盟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其中碳排放交易是欧盟温室气体减排的基石。欧盟碳交易市场于2005年1月开始运行,覆盖了31个国家11000多所电站和工厂,占欧盟温室气体排放的45%左右,其碳交易总量占世界交易总量的85%左右,是世界上第一个也是到目前为止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它的成功运行为其它各国建立碳交易市场树立典范并提供宝贵经验。
2欧盟碳排放体系运行机制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通过“总量管制和交易”的方式,利用市场机制调节温室气体排放。欧盟碳交易体系下形成的一个欧洲排放单位(EUA)等同于一公吨的二氧化碳或者等同的温室气体(CO2-eq)排放权限。欧盟委员会设定一个低于正常温室气体排放量的配额总量,由各成员国根据一定的规则把配额分配给所覆盖的企业和设备。企业可以在市场上自由地交易其所持有的配额,调节其所拥有
的排放权限,需确保其排放量在限定的额度之内。
企业通过申请获得配额,并由独立第三方机构监测、报告和核查其温室气体排放。企业每年年末需上缴与本年度CO2排放量相当的配额,不足的部分从市场上购买获得,盈余的配额可以在市场上出售获得利润。若排放户没有缴纳和它实际排放量相当的足额的碳排放单位,将受到严重的经济处罚,超额排放部分每吨CO2-eq罚款100欧,并且要缴纳足额的碳排放单位。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通过这种机制运行,激励着企业不断发展低碳科技,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提高环境效益。
为保障碳交易体系顺利运行,欧盟先后制定了多项指令。在2003年,欧盟委员会立法通过2003/87/EC指令,建立了欧盟碳交易体系。该指令具体规定了体系的配额总量、分配方式、覆盖行业等各个方面,为其运行奠定了基础。它把体系分为第一阶段(2005-2007)和第二阶段(2008-2012),第一阶段为初试阶段,第二阶段正式运行,整个体系“在做中学”,逐步积累经验。2009年,2009/29/EC 法案被采纳,规范体系2013年以后第三阶段(2013-2020)的运行。表1为欧盟碳交易体系三个阶段详细的运行情况。
在第一和第二阶段,每个成员国单独制定国家分配方案(NAP),通过欧盟委员会审核,汇总形成欧盟配额总量,再由各成员国按照自定的方式把配额发放给覆盖的企业和工业设备。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分别有95%和90%的配额都采用免费的方式分配(祖父法),剩下的极少部分通过拍卖方式。前两阶段仅纳入CO2这种温室气体,覆盖能源、钢铁,矿产,造纸业等行业的一些主要溫室气体排放部门。
2009年,2009/29/EC指令采纳,欧盟碳排放体系展现出巨大的活力,实现更整合有效地对抗气候变化。它不仅加强和改进了2003/87/CE指令,而且把体系的运行延伸到第三阶段(2013-2020)和第四阶段(2021-2028)。从第三阶段开始,祖父制逐渐被废除,由拍卖法代替。在2013年有40%以上的配额采用拍卖的形式,这个比例将会逐年增长。相应的,免费配额比例将逐年降低,2020年占30%,到2027年实现没有免费配额。对于电力部门,从2013年开始,全部配额采用拍卖的形式。第三阶段实行欧盟统一的分配总额和分配模式,各成员国不再单独制定国家分配方案(NAP),体系覆盖范围扩大到航天业、制氨业、炼铝等新领域,除了CO2外,还纳入了N2O和PCF这两种温室气体。
3借鉴
(1)采用循序渐进的实施方式。体系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从覆盖时间、温室气体、产业,以及分配方式等各方面逐渐扩展延伸。比如,从覆盖气体上看,第一阶段仅覆盖了CO2,第三阶段扩展到N2O和PCF。从覆盖范围来看,第一阶段主要覆盖少数几个的排放较多工业部门,后扩大到航天业等。从配额分配方式来看,由原先大部分配额采用免费发放方式逐渐过渡到最终没有免费配额。这种循序渐进的方式确保了体系的顺利运行。
(2)设定合理的配额总量。在欧盟体系第一阶段,由各成员国自下而上汇报碳排放量,汇总形成欧盟配额总量,由于缺乏准确的排放数据和企业出于自身利益多报数额,导致配额盈余严重,几乎没有一个企业处于短缺的状态。碳市场出现扭曲,碳价大跌,企业失去减排的积极性。第二阶段相比第一阶段配额总量有所减少,但还是出现了过剩的现象。欧盟经验表明过量的配额严重影响体系的效果,应根据减排目标,设置合理的配额数量。(3)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为保障体系顺利运行,欧盟委员会先后通过了2003/87/EC,2008/101和2009/29/EC 指令。在2003/87/CE指令指导下建立了欧盟碳交易市场,规定了覆盖范围,配额分配,惩罚措施,参与者的登记注册等,建立了欧盟碳市场的基础。之后的2008/101指令进行了补充,把航空业纳入体系。2009年,欧盟委员会制定2009/29/EC,在之前基础上大大加强和改进了覆盖范围、分配方式等各方面,同时规范了体系第三阶段和第四阶段的运行。这一系列指令保障了欧盟碳市场的成功运行。
(4)采用集中统一的配额分配计划。在体系运行的前两阶段,采用“国家分配计划”(NAP),各个成员国单独制定配额总量,自主决定配额分配方式。在实践过程中,这种分权自治模式出现了总量过剩,国家之间和企业之间不公平,审核程序冗长缓慢等诸多问题。第三阶段做出了重大调整,欧盟采用统一集中的分配总量和分配模式,较好的避免了上述问题。
(5)建立符合国情的碳交易体系。相对来讲,欧盟成员国经济发达,在较长时间内形成了民众的低碳环保意识和社会低碳文化,企业积极配合减排,节能减排技术较为先进,有利于减排目标的实现。而发展中国家尚处于高发展高消耗的时期,民众的低碳环保意识尚未形成,应根据国家自身发展特点建立的交易体系。比如,可采用“有弹性的总配额”而不是“绝对总配额”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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