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定村规民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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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应包括哪些内容?

村规民约的内容是由村民自治的范围所决定的,它可以涉及村民自治的一切领域。

(一)维护农村生产、经营秩序方面的内容。如保护水利设施,合理使用水资源;封山育林,禁止滥砍乱伐;保护田园,禁止牲畜进入耕地;保护好村级公路和其他集体设施,等等。

(二)维护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方面的内容。如不偷盗、不打架斗殴、不寻衅滋事、不赌博、不毁损他人财物,等等。

(三)落实党的政策、履行国家法律方面的内容。如自觉上交统筹提留,自觉缴纳税款,实行计划生育,落实义务教育,自觉服兵役,珍惜土地,不侵占耕地,等等。

(四)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内容。如提倡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提倡邻里团结,相互帮助,互谅互让;家庭和睦,孝敬老人,爱护儿童;反对封建迷信,倡导新风尚;讲卫生、讲文明,自觉搞好家庭卫生、公共卫生,美化生活环境,等等。

村规民约能否设置处罚性条款?

先举一个案例。1996年1月的一天,淅川县险峰村村民朱伯珍家的母猪跑到村边的麦田里,被村里的护青员发现,护青员根据村规民约“猪羊在地里吃青打死不赔偿”的规定,将母猪打死。朱伯珍即把险峰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淅川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险峰村制定的村规民约中“猪羊在地里吃青打死不赔偿”的规定,违犯了宪法和法律,应认定无效,所以险峰村委应对朱伯珍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朱伯珍对自己的财产看管不力,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淅川县法院判令险峰村委赔偿朱伯珍1000元。

这则案例告诉我们,村规民约不是国家法律、法规,不应设置处罚性条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目前,一些村制定的村规民约中仍有个别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如有的村规民约规定:“牛到地里罚款5元,鸡到地里罚款1元”,有的规定:“邻里吵架一次罚10元,打架一次罚20元”,这些规定都应予以废止。虽然村规民约不能设置处罚性条款,但可以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设立责任性条款,即对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可以规定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针对小偷小摸的现象,可以在村规民约中规定,让行为人向失主返还所偷的财产。若行为人拒不返还,可以在全村通报批评,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村规民约并不是靠强制力来实施的,而是依靠舆论和道德的力量来促使村民遵守执行的。制定村规民约应遵循哪些程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依此规定,只有村民会议才能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由此决定了制定村规民约必须体现民主原则。一般而言,制定村规民约大体应遵循四个程序:

一是提出需要由村规民约规范和解决的问题。

二是拟定村规民约草案,并发至各家各户,征求村民意见。

三是提交村民大会审议通过。

四是张贴公布或印发到各家各户,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淅川县法院胡建成李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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