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内在逻辑介绍金融工具业务管理模式与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金融工具分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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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业务管理模式与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金融工具分类的基础

2015-12-17天职专业委员会

会计准则内在逻辑介绍

(50-47)

金融工具:

业务管理模式与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金融工具分类的基础一、新旧准则分类概述

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分类,是为确定金融工具中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特别是,如何以持续的基础进行计量。在现行金融工具准则下,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是复杂而又规则化的,也缺少清晰、统一的理论基础。现行准则下,金融资产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分为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现行准则对各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单独进行了定义,并设定了复杂的条件。对各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如《五种会计计量基础在实务中的运用》一文所述,也区分不同的情况,可能以摊余成本或公允价值分别计量,两种计量方法在各类别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中的应用也不统一。

事实上,根据现行准则中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条件,分类需要考虑多项因素:

1、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目的,例如,是为交易、长期持有还是套期;

2、合同特征,例如,合同是属于衍生工具、权益工具还是债务工具;

3、该金融工具是否在活跃市场中交易,例如,持有至到期投资和贷款和应收款项的一个区别,就是持有至到期投资需存在活跃市场;

4、报告主体所处的行业;

5、报告主体的会计政策或类似选择,例如,报告主体可以将某些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为解决现行金融工具准则中复杂而规则化的分类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9年开始修订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和计量规定,并于2014年7月发布了完成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新准则将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允许提前采用。我国引入该准则内容的工作,也已进入财政部日程。新准则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采用了更加清晰的理论基础,更加体现原则导向的准则精神。二、新准则的分类基础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对所有类型的金融资产采用同一分类方法,包括那些包含了嵌入衍生工具的金融资产。因此,金融资产是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类,而不是根据复杂的分类规定进行分类。新准则下,确定金融资产如何进行分类和计量,包括两个分类基础:(1)主体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2)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一)主体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主体的业务模式是指主体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也就是说,主体的业务模式将决定现金流量是源自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或是两者兼有。主体的业务模式会影响对合同现金流量的预测质量,即可能的实际现金流量是否主要来源于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主体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一项事实而非仅仅是认定,其通常可通过主体为实现业务模式的目标而开展的活动进行观察。主体在评估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需要运用判断,且该评估并非由单一因素或活动所决定。取而代之的是,主体必须考虑在评估日可获得的所有相关证据。

如果一项金融资产属于简单的债务工具,且主体业务模式是持有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则该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相反,如果该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持有以同时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则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摊余成本相关的信息通过损益表反映。如果业务模式不属于上述任意一种,则公允价值信息就变得很重要,因此,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均以公允价值反映。

1.满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业务模式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其业务模式是持有该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单独的出售信息并不能确定其业务模式;但是,它提供了如何达到商业目的及如何实现现金流量的证据。在确定业务模式时,主体应当考虑过去的出售信息和预期的未来出售活动。

具有部分出售活动,并不一定导致与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业务模式不一致。例如,出于减少信用风险的,出售频率极少,或其价值并不重大,可能仍然属于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业务模式。但是,如果出售的频率较

高且价值较大,则主体需要评价是否,以及如何满足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商业目的。

2.满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业务模式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业务模式是持有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二者兼有。

与持有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金融资产相比,此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涉及更高频率和数量的出售。不同的商业目的可能与此类业务模式一致,例如,出于流动性管理、维持特定的利息收益率,或者在相关资产的使用期限内筹集相应的金融负债。其计量结果,是将摊余成本的变动信息计入损益,而将公允价值变动信息计入资产负债表。

3.其他业务模式

除少数两类业务模式以外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因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属于一项“剩余”分类政策。持有以备出售,以及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的金融资产也属于此类业务模式。

(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确定金融资产分类的条件之一是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仅为本金及未偿付

本金金额的利息。只有此类现金流量特征的金融资产,才能以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如果一项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为仅为本金及未偿付本金额之利息的支付,则该工具具有基础贷款特征。根据这

一条件,利息是针对货币时间价值以及特定期间内与未偿付本金相关的信用风险所提供的对价,其中包含了流动性风险的溢价。

通常,合同现金流量是否具有基础贷款特征是显而易见的,但有时也需要进一步分析。《国际财务报表准则第9号》提供了是否具有基础贷款特征相关的更加广泛的指引。关键是,新准则澄清了,利息不仅包括因资金时间价值和信用风险产生的回报,还包括其他形式的回报:流动性风险、成本的抵消以及利润率等。具有基础贷款特征的合同现金流量,必须仅包含与基础借款协议一致的回报,因此,如果合同现金流量包括了权益价格风险相关的回报,则不属于具有基础贷款特征。

1.资金的时间价值

资金的时间价值,是指仅因时间的流逝而得到的利息补偿部分。

通常,利息产生期间与所使用的同期间利率是相对应的,例如,3个月期的利息,应采用3个月期的LIBOR(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进行计算。但是,某些情况下,利息是不断变动的(即未确定的),例如,如果一项金融资产的利率是定期调整的,但调整频率与相应的利率并不匹配。在这种情况下,主体应当对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进行评价,包括调整内容、性质或金额,以确定合同现金流量是否具有基础贷款特征。此类评价的目的,是确定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与在不调整的情况下产生的资金时间价值存在重大差异。

2.修订了现金流量的时点或金额的合同条款

一项金融资产可能包含了能够导致合同现金流量的时点或金额的合同

条款。主体应当评价加入或剔除此类合同条款所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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