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公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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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英文对照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英文对照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英文对照版一、简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公约”)是在1980年4月11日,由联合国大会第35届会议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生效的。

公约的目的是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规则,减少跨国交易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和不确定性。

公约的正式名称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通常被简称为“CISG”。

公约是目前最重要、最广泛应用的国际合同法规范之一,已被超过80个国家和地区作为本国法律的一部分或借鉴性法律适用。

二、主要内容公约共计101条,涵盖了货物销售合同的各个方面,从合同的成立到履行、违约、合同效力等都有详细规定。

以下是公约中英文对照的一些重要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目的•英文原文:The Convention applies to contracts of sale of good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中文翻译:本公约适用于交易双方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的货物销售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三条:报盘•英文原文:An offer must be sufficiently definite, indicating the goods and expressly or implicitly fixing or making provision for determining thequantity and the price.•中文翻译:报盘必须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包括明确或默示标明货物、确定或规定货物数量和价格。

第三章货物的交付第九条:交付的时间•英文原文:The seller must deliver the goods, hand over any documents relating to them and transfer the property in the goods, as required by the contract and this Convention.•中文翻译: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交出与货物有关的任何文件,并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缩写UNCLOS)是一项国际海洋法律文书,于1982年12月10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

公约自1994年11月16日起生效,目前已有167个国家和欧盟成员国加入。

主要内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共包括320多个条款,涵盖了海洋领土划界、经济权益、航行自由、保护和保护环境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公约核心内容:1.领土划界:公约规定了各国在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洋领域的划分和权益。

2.经济权益:公约确立了各国的专属经济区,将海域划分为领海以外的特定区域,在该区域内国家享有开发、管理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权利。

3.航行自由:公约维护了国际海域的航行自由原则,确保各国可以以合法和安全的方式自由通过、飞越和停靠其他国家领海和港口。

4.环境保护:公约倡导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生物资源,规定了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意义和影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法的基石,为各国在海洋事务中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公约的通过和实施,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加强国际合作、保护海洋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公约的缺陷和争议:尽管公约在国际社会中得到广泛认可和采纳,但它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争议。

例如,一些国家对于划定领土边界、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等问题存在分歧,导致公约的实施和落实的困难。

此外,一些非联合国成员国并未加入公约,这也增加了公约的执行难度。

总结: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书,规定了海洋事务中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公约对于维护海洋和平、保护环境、促进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但仍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联合国 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 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简介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旨在保护所有儿童的权利,无论其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社会背景等。

该公约于1989年11月20日通过,并于1990年9月2日正式生效。

儿童权利的确立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认了儿童的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要方面:生存权公约规定,每个儿童都享有最基本的生存权,包括得到足够的食物、水和医疗保健等。

国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儿童不受贫困、饥饿和疾病的侵害。

发展权儿童有权享受到合适的教育和培训,以促进其全面发展。

国家应确保儿童获得高质量的教育,培养他们的才能和技能,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

保护权公约强调保护儿童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残暴对待、歧视和剥削。

国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儿童的安全,并处理虐待、忽视、性侵犯等问题。

参与权儿童有权行使自己的意见和表达,无论何时、何地都应被认真倾听。

公约鼓励儿童参与决策过程,特别是涉及他们自身利益的决策。

全球儿童权利的挑战尽管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确立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但在全球范围内,仍然存在许多儿童权利受到侵害的问题:1.贫困:全球有数以亿计的儿童生活在贫困中,无法获得合适的教育、医疗和其他基本需求。

2.武装冲突:儿童遭到战争和冲突的严重影响,他们面临暴力、招募成为儿童士兵、强迫流离失所等风险。

3.教育不平等:一些地区的儿童面临着根本性的教育不平等,无法接受良好的教育,限制了他们的发展机会。

4.性别不平等:女童在某些社会中仍然面临性别歧视,包括早婚、性剥削和教育不平等等问题。

5.虐待和暴力:许多儿童继续遭受虐待和暴力的威胁,这对他们的健康和幸福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改善儿童权利的措施为了改善和保护儿童权利,国际社会应采取以下措施:•国家立法和政策: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确保儿童权利得到保障和执行。

•教育投资:增加对儿童教育的投资,特别是针对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教育。

•战争和冲突的终结:努力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冲突,保护儿童免受战争和冲突的伤害。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称CISG)是指联合国国际商会(ICC)于1980年制定并于1988年生效的国际公约,为跨国货物买卖的合同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则和规范。

CISG的目标是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通过统一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使跨国贸易更加便利、公平和可预测。

CISG适用于业务双方属于不同国家的情况下的货物买卖合同。

截至目前,超过90个国家已经加入了CISG,并称其为本国法律的一部分。

这意味着在参与跨国贸易的过程中,CISG的适用性是需要被严格遵守的。

在本文档中,我们将介绍CISG的主要内容和要点,以帮助企业了解和遵守该公约。

主要条款CISG共有101条,分为四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规定,涵盖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是买卖合同的成立,规定了要约和接受的有效性以及合同的方式和形式;第三部分是买卖合同的履行,包括货物的交付、质量和数量的规定,以及对合同履行的违约责任;第四部分是其他规定,如免责条款、争端解决等。

以下是CISG中一些重要的条款:1. 适用范围CISG适用于涉及跨国货物买卖合同的情况,但不适用于单纯的服务合同或房地产交易。

2. 合同的成立根据CISG,合同可以采用口头、书面或者其他任何可以确认合同内容的方式。

要约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行为上的。

3. 质量要求根据CISG,货物应与合同要求相符,并且适合于买方通常情况下购买的目的。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要求,货物应具备合理的质量并符合买方合理的期望。

4. 交付和运输根据CISG,卖方有义务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并且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当货物转交给运输人时,风险转移给买方。

5. 违约责任根据CISG,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主张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并支付利息或违约金。

6. 免责条款CISG规定,当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情况下无法履行合同时,可以免除对方的违约责任。

7. 争端解决CISG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争端,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可以选择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简介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Vienna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Ozone Layer)是一项国际环境保护协议,于1985年9月22日在奥地利维也纳签署,旨在保护地球大气层中的臭氧层。

该公约于1988年1月1日生效。

臭氧层是地球大气层中的一个区域,其中富含臭氧(O3),对于过滤掉太阳紫外线中的紫外B(UVB)和紫外C(UVC)具有重要作用。

背景20世纪70年代,科学家们发现,由于人类活动,特别是大量使用氯氟碳化合物(CFCs)等人造化学物质,地球的臭氧层出现不可逆转的破坏。

臭氧层的破坏导致紫外线穿过大气层,进入地球表面,对人类和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面对这一问题,国际社会迫切需要采取行动来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应运而生。

目的和原则维也纳公约的目的是通过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保护地球大气层中的臭氧层,防止人类和环境受到紫外线辐射的伤害。

公约的原则包括:1. 公约各方承认臭氧层的重要性,并肯定采取措施的紧迫性。

2. 公约各方将通过科学研究、监测和信息交流来评估臭氧层状况。

3. 公约各方将开展国际合作,制定和推动实施措施,以减少和消除破坏臭氧层的物质的生产和消费。

4. 公约各方将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对根据公约采取的措施进行合理评估。

核心措施维也纳公约明确了一系列的核心措施,以保护臭氧层。

其中包括:国家报告和信息交流公约各方在实施公约时需要定期向秘书处报告有关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同时,公约还鼓励各方加强信息交流,分享最佳实践和经验。

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公约各方将加强国际技术合作,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以帮助他们减少和消除破坏臭氧层的物质的使用。

监测和评估公约各方将建立和维护监测系统,以评估臭氧层的状况和任何潜在的破坏因素。

通过监测和评估,公约各方可以更好地了解臭氧层的变化趋势,采取及时的行动。

控制和减少物质的使用公约各方将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破坏臭氧层的物质的生产和消费。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白话文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白话文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白话文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简介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一项国际公约,其目的是规范和指导国家之间的国际条约制定、签署和执行的程序和规则。

该公约于1969年在奥地利维也纳签署,并于1980年1月27日生效,被广泛视为国际条约制定过程的标准参考。

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条约的定义和要素该公约明确了条约的定义和要素,即合意、具有国际性和以书面形式表述的协议。

它要求条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并由有权机关代表国家签署。

2. 条约的制定和表达意愿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详细规定了国家之间如何制定和表达意愿。

它要求国家在制定条约之前充分了解条约的对象和目的,并以明确、具体和一致的方式表达其意愿。

此外,该公约还规定了订立条约的合法手续和程序,包括代表权和文件的执行。

3. 条约的解释和解释方法公约对条约解释和解释方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它认为条约应根据其普通语言意义、背景目的和相关规则进行解释,并优先考虑保持条约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4. 条约的效力和遵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条约的效力和遵守要求。

它要求国家履行其根据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并保证条约的有效执行。

该公约还规定了条约效力停止和暂时中止的条件和程序。

5. 条约的修正和终止公约规定了条约的修正和终止方式。

它认为修正必须经过协商和协调,并由原有签署国重新表达意愿。

至于终止,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多种方式,包括协商、违约、达到特定条件等。

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意义和影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国际社会的意义和影响广泛而深远。

以下是其主要意义和影响:1. 规范国际条约制定和执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为国际条约制定和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它明确了条约的要素和要求,为国家提供了有效的方法和程序,并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

2. 统一条约解释和解释方法公约规范了条约的解释和解释方法,避免了因不同国家对条约理解的差异而导致的争议和冲突。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又被称为《联合国公约》,是国际间进行货物销售交易的统一法律规则。

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并于1988年生效。

其目的是通过确立统一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规则,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保护商业交易的安全和可预见性。

1. 概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国际间涉及货物销售交易的合同。

该公约的主要目标是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平衡,提供明确的合同条款,以减少交易风险和纠纷。

2. 适用范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两个或多个缔约国之间进行的货物销售合同。

在涉及国际贸易的货物销售中,无论是同一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还是跨国合同,该公约都应适用。

3. 关键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一些关键原则,用于指导国际货物贸易的合同解释和执行。

其中包括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履行原则和可预见性原则等。

4. 合同条款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涵盖了许多重要的合同条款,包括货物质量、交付期限、付款条件、合同解除和违约救济等。

这些条款旨在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平衡和合理的交易条件。

5. 合同解决纠纷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还为合同纠纷解决提供了指导。

根据该公约,当合同纠纷发生时,合同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等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

6. 缔约国。

截至目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已经获得了超过90个国家的批准,包括许多主要的贸易国家。

这些国家通过批准该公约,表明他们愿意遵守公约规定,并充分利用该公约提供的便利和保护。

7. 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影响。

该公约通过确立一套统一的国际贸易合同规则,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环境。

这种统一的规则减少了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异和交易不确定性,促进了全球贸易的发展。

结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法律框架,旨在统一和简化国际贸易的合同规则。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介内容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介内容

一、背景介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主要成文法规,被视为国际民用航空领域内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的文件之一。

《公约》于1944年在芝加哥通过,并于1947年4月4日生效。

旨在确立国际民用航空的基本原则,促进全球民航安全、效率和可持续发展。

二、《公约》主要内容1. 开放性原则《公约》第1条规定,“民用航空应开放给全世界所有国家的飞机,而不受特别限制”。

这一原则促进了国际民用航空的普遍发展和合作,有助于减少国际航空运输的政治干预,促进了国际间的通联和交流,为全球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

2. 航空器国籍《公约》规定,每架民用航空器必须注册在一个国家,并且该国家对该航空器行使有效的和实际的管辖权。

这一规定确保了对民用航空器的有效管理和监管,也保证了民用航空器在国际空域内的合法地位。

3. 航空器检验《公约》对航空器的检验和证明了具有国际性的指导规定,包括航空器的适航要求、航空器设备的使用、机上人员的资格和执照、航空器的司法管辖等方面内容。

这些规定为各缔约国确立了普遍的标准和程序,有利于促进各国在民用航空领域内的合作与交流。

4. 空域管理《公约》还规定了缔约国在开放式空域内的管理,包括了通信设备和程序、雷达监控、空中交通管制等方面。

这些规定的制定,为全球航空安全和高效率的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

5. 航线和机场《公约》对国际航线和国际机场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了规定。

对国际航线的开放、安全、通畅和有效的利用提供了规范,有助于全球航空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6. 避障和救援《公约》规定了对于航空器的救援和搜索以及对于航空器和乘客的安全探测的规定。

这些规定保证了航空器在空中和地面上遇到困难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援助和救济。

三、《公约》的影响和意义《公约》作为国际民航组织最重要的法规文件之一,对于全球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和安全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它促进了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提高了国际航空安全水平,促进了全球民用航空事业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华沙公约主要内容

华沙公约主要内容

华沙公约主要内容华沙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保护文化财产的国际公约,于1954年5月14日在波兰华沙签订生效。

该公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各国的文化财产免受战争和其他各种灾难的破坏。

下面将详细介绍华沙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定义和范围华沙公约规定了文化财产的定义和范围。

文化财产包括建筑物、考古遗址、博物馆藏品、图书馆馆藏、档案文件、艺术品和手工艺品等。

公约还将文化财产划分为不可移动文化财产、可移动文化财产和无形文化财产三大类。

二、受保护的对象华沙公约明确规定了受保护的对象。

任何时间被列为该国国内法的一部分或法律规定是受国际公约保护的文化财产都应受到保护。

同时,公约强调了文化财产保护的普遍性原则,即不论其所属的国家是否参与公约,在战争和其他灾难中受到破坏的文化财产都应受到保护。

三、保护措施华沙公约规定了文化财产的保护措施。

公约鼓励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文化财产遭到战争、自然灾害以及人为破坏。

为此,各国应制定适当的法律法规,并建立文化遗产管理机构,负责文化财产的登记、保护和修复工作。

四、国际合作和援助华沙公约鼓励国际合作和援助。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交流经验和技术知识。

在受灾国家需要援助时,其他国家应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支持。

五、国际标志和考古工作华沙公约规定了国际标志和考古工作。

公约规定了在文化财产上使用的国际标志,以提醒人们该文化财产受到保护。

同时,公约还强调了考古工作的重要性,各国应进行考古研究,并采取措施保护考古遗址。

六、公约执行和争议解决华沙公约规定了公约的执行和争议解决方式。

公约各缔约国应制定和采取必要措施来执行公约,同时要求各缔约国之间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争议。

总结起来,华沙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定义和范围、受保护的对象、保护措施、国际合作和援助、国际标志和考古工作,以及公约的执行和争议解决。

该公约的签署和执行对于保护世界各国的文化财产具有重要意义,促进了文化交流和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一、起源与背景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94年通过,于1997年正式生效。

公约是由联合国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规范国际水道的非航行用途的管理。

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国际水道的和平使用、保护国际水道的环境、维护国际水道的可持续发展和促进国际水道的合理利用。

二、公约内容公约包含了一系列规定,涵盖了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的各个方面,包括国际水道的环境保护、非航行使用权的行使、国际水道的保护、国际水道的可持续发展、国际水道的合理利用等。

以下是公约的主要内容:1.国际水道的环境保护: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国际水道的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各缔约国应共同努力,减少国际水道上的废物排放和污染物的排放,采取措施减少对水生生物的损害。

2.非航行使用权的行使: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在保护国际水道的前提下,行使其非航行使用权。

非航行使用权包括使用国际水道的水资源、开发国际水道的水力资源、进行垃圾处理和废物管理等。

各缔约国行使非航行使用权应尽量避免对国际水道的干扰和损害。

3.国际水道的保护: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加强对国际水道的保护,保护国际水道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各缔约国应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防止非航行使用对国际水道造成损害,同时确保国际水道的可持续发展和合理利用。

4.国际水道的可持续发展:公约强调国际水道的可持续发展,各缔约国应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计划,促进国际水道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包括保护国际水道的生态系统、维护国际水道的经济可行性和社会可接受性。

5.国际水道的合理利用: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在行使非航行使用权时,应遵守国际水道的合理利用原则。

合理利用包括公平利用国际水道的资源、合理分配非航行使用权和制定合理的管理措施等。

三、公约实施与效果公约要求各缔约国根据自身国情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确保公约的有效落实和实施。

各缔约国应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管理国际水道的非航行使用。

保护地球公约和法规和生效时间和内容

保护地球公约和法规和生效时间和内容

保护地球公约和法规和生效时间和内容当我们今天看到地球上发生的环境灾害时,人们开始认识到,当我们的行为影响到环境的时候,我们必须采取措施来保护地球。

联合国为了应对这一挑战,调整和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约和法规,来控制人类对环境的影响。

在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上,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了《联合国框架公约为气候变化》,成为了我们保护地球公约和法规的首个定义。

它要求政府和公民采取措施应对降低温室气体排放,以减少对全球气候的不利影响。

1999年,联合国大会正式批准了《关于生物多样性的公约》,其中一个主要目的是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

这个公约要求各国采取措施,进行全球的生物多样性的持续发展,建立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政策和规划,并制定有关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

2002年,联合国大会正式批准《联合国水源保护公约》,要求政府把水安全放在首要位置,采取措施来保护水质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污染控制,通过国际合作来保护水质。

2011年,联合国大会正式批准了《联合国土壤公约》,要求签署国在传统、新兴和未来的土壤活动方面采取措施,来确保良好的土壤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改善土壤质量。

联合国还宣布了《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将它定义为一个“全球性议程,旨在实现世界上每个国家和社会获得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机会,同时也确保全球可持续发展”。

它包括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要求政府和企业采取措施,实现社会发展、经济发展和环境发展之间的平衡发展。

这些公约旨在解决全球环境危机,要求国家的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行动和持续,以改善和保护地球的环境质量。

它们中的许多公约都已经生效,并于2019-2022年达到最佳状态,期望能够实现它们的目标,建立一个更可持续、和谐和美好的地球。

因此,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联合国发布了许多规范,要求国家加强对环境的保护,积极采取措施来减缓全球气候变化、保护及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水资源和土壤,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议程。

如果我们能够执行这些法律,我们就有可能实现一个更美好的未来。

《业主公约》的生效条件

《业主公约》的生效条件

《业主公约》的生效条件业主公约是指一份约定业主在共同拥有的物业上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文件。

它规定了业主之间的权益关系、物业使用规则以及共同维护物业的责任,对维护业主的利益和物业的顺利管理非常重要。

业主公约的生效条件也是非常关键的,下面将就业主公约的生效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一、法律合规性业主公约在其内容和规定上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业主公约应与宪法、民法、物权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不冲突。

业主公约应符合当地政府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和政策。

在一些地方,对小区业主公约的拟定需要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二、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公约的制定和修改需要通过业主大会的投票和决议。

业主大会是指由小区业主组成的集体议事决策机构。

在业主大会上,业主可以就业主公约的内容进行讨论和投票表决。

如果业主公约得到了业主大会过半数以上的同意,即可生效。

三、书面签署业主公约的生效条件之一是要求所有业主以书面形式签署。

业主签署业主公约表示他们接受公约的内容和规定,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签署业主公约的行为是业主自愿的,符合自愿原则和合同法的规定。

四、公示和通知业主公约在生效之前,需要进行公示和通知。

公示是指将业主公约的草案张贴在小区显眼的地方,供业主查阅和提出意见。

通知是指将业主公约的草案寄送给每一位业主,告知他们公约的内容和相关事项。

公示和通知的目的是确保业主对公约有充分的了解和参与,同时也是保护业主权益的一种措施。

五、经法律程序认证业主公约在生效之前,有些地方可能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的认证。

这一认证程序可能包括公证、备案、登记等环节。

认证的目的是确保业主公约的规定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保护业主的权益和物业的顺利管理。

业主公约的生效条件是多方面的。

它需要符合法律合规性、经过业主大会通过、书面签署、公示和通知,并可能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的认证。

只有在这些生效条件下,业主公约的规定和条款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为业主和小区物业的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持。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8简介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8简介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8简介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8简介(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12月7日订于芝加哥,1947年4月4日生效。

缔约目的:26个缔约国为使国际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而缔结此公约。

公约内容:共22章96条。

(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一章---第六章)第二部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七章---第十三章)第三部分国际航空运输(第十四章--第十六章)第四部分最后条款(第十七章--第二十二章)十八个附件附件 1 人员执照的颁发附件 2 空中规则附件 3 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附件 4 航图附件 5 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附件 6 航空器的运行附件 7 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附件 8 航空器适航性附件 9 简化手续附件 10 航空电信附件 11 空中交通服务附件 12 搜寻与援救附件 13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附件 14 机场附件 15 航空情报服务附件 16 环境保护附件 17 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附件 18 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2)附件 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简介世界上各种运输形式所承运的货物,有一半以上是危险品—爆炸物、腐蚀物质、易燃物质、毒性物质,甚至放射性物质。

这些危险物品对全球多种工业、商业、医疗以及研究的需要和过程至关重要。

由于航空运输的优势,这些危险品的很大部分是由航空器承运的。

国际民航组织承认此类货物的重要性,并采取了各种步骤,以便确保能够安全承运此类货物。

做法是通过了附件18,以及相关的文件《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指南》。

对于管理危险品的航空承运存在其他规则,但没有在国际上适用,或者很难在国际上实施,并且,他们与其他运输形式的相应规定也不一致。

附件18 规定了需要遵守的广泛标准和建议措施,以便安全承运危险品。

附件包含了相当稳定的材料,利用通常的附件修订过程只需要偶尔进行修订。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一项国际法律文书,旨在统一和规范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下面将介绍该公约适用的范围以及其对国际货物销售所产生的影响。

首先,该公约适用于涉及国际性的货物销售合同。

也就是说,当合同双方的经营地点位于不同国家时,该公约将适用。

这意味着无论是出口商还是进口商都可以依据该公约的规定来解决合同纠纷。

《公约》的适用范围还包括销售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合同的有效性、合同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合同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合同违约的后果等都在该公约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为国际货物交易提供了一种统一的法律框架,有助于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并提高交易的预测性和稳定性。

此外,该公约还涵盖了与货物质量、交付、付款等方面相关的规定。

合同双方在进行国际货物销售时,可以根据该公约的规定来确定货物的质量标准、交货方式和付款方式等。

这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和可靠性。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公约》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货物销售领域,但它并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

例如,该公约不适用于涉及服务、知识产权或不动产的合同。

此外,各国可以根据自己的法律制度选择是否采纳该公约或进行相关修订,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适用范围。

总体而言,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国际货物销售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有助于简化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过程,提高交易的可靠性和效率。

它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各个方面,并为各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合作提供了相对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海运新生效的公约法规

海运新生效的公约法规

中国 2011.1.1 SOLAS 2011.1.1 IMSBC 2011.1.1 SOLAS 2011.1.1 高速船规则 2011.1.1 SOLAS 2011.1.1
中国
2011.1.1
美国 IACS
2011.1.1 2011.1.1
内容 控制站、服务处所、服务住所的门应该朝外开 公司在收到PSC信息后,应立即调动公司岸基资源,支持协助纠正缺陷并指导船长做好现场处 PSC 置工作。同时,在最短时间内将有关情况报告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和船级社及其驻船舶所在地 或就近的分支机构(报告格式见附件)。无论如何,前述报告的时间不应超过船舶被告知后的 所有船 MARPOL公约修正案,消耗臭氧层物质记录,各海事局有卖 所有船 2010年7月1日以后安装上船的无门槛的门框结构A级防火门底部间隙不超过12mm,B级不超过 舶 25mm,厨房排气导管增设1个挡火闸 货船 救生艇乘员、救助艇乘员假定重量改为82.5KG,现有船2012年1月1日之前完成换证工作。 所有船 船岸、内审周期不能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不能超过3个月,增加风险评估规定。 所有船 考虑到置换压载水可能引起的盲区或水平视野的下降,新增了保持瞭望等措施 所有船 燃油含硫量小于1.0% 执行开航前检查,因体系运行被滞留要进行附加审核,被滞留要报告。 新建船舶或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应在下述日期3个工作日前向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 建造阶 构(位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区域以外的,按就近原则由主管机关指定管辖,下同)申请对 段记录 相应重要日期的确认:(一)建造第I阶段日期:新建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日 期;实施重大改建船舶的开工日期。(二)建造第II阶段日期: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的完工日 船舶识别号 所有船舶 禁止新安装含有石棉的设备 固体散货的安全装运要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相协调 修正Ⅱ-2、Ⅶ、Ⅸ、Ⅺ-2、Ⅻ相关内容,引入IMSBC。 修正第7章“消防安全”相关内容 要求装载货油或燃油的船舶提供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 (一)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进行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第 一次年度、中间或换证检验时,配备符合附则I第12.2条要求的残油(油泥)舱专用泵,并持 防污染 有符合经MEPC 187(59)号决议修订的格式要求的新版《国际防止油污证书》,中国籍沿海航 行船舶可延期一年执行。(二)中国籍沿海航行和国际航行船舶应在2011年1月1日或以后第一 次换新《油类记录簿》(第I和第II部分)时,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领符合经MEPC 187 (59)号决议修订的格式要求的新版《油类记录簿》,并按新的作业条目和代码正确记录。 加油管系压力测试要求,1.5倍工作压力。 VR2,13,Rev.2,对所有紧急情况,应急修理应能即刻发挥作用,且应记录进航海日志,并提 供船级社,以便确定是否需要做进一步检验;在确定进行航行中修理前应酌情考虑修复涂层的 作用;除非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不得对主要船体结构进行航修。

什么是公约-优质范文

什么是公约-优质范文

什么是公约什么是公约本文简介:所谓公约,是指在一定的范围或地域内,人们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自愿共同制订的、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下面小范为大家详细介绍什么是公约。

公约大致有两大类别。

一类是政府行为准则,具有法规性质。

这类公约,实质上是国家间关于政治、经济、科技、法律等问题的多边国际性条约。

如1971年12月26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什么是公约本文内容:所谓公约,是指在一定的范围或地域内,人们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自愿共同制订的、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下面小范为大家详细介绍什么是公约。

公约大致有两大类别。

一类是政府行为准则,具有法规性质。

这类公约,实质上是国家间关于政治、经济、科技、法律等问题的多边国际性条约。

如1971年12月26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1975年3月26日生效的《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些武器的公约》,就是国际性条约,是国际法规文书。

我国于1984年11月15日加入该公约,成为公约的签约国。

又如《万国邮政公约》、《日内瓦公约》等,也都是国际性多边条约。

这种条约之所以以“公约”的形式出现,而不直呼“条约”,是因为它是开放性的,即使非缔约国也可以经批准随时加入,成为公约的成员国或签约国。

在这里,我们要着重介绍的不是如上的外交专用公文,而是另一类非政府行为的公约。

另一类公约是群众的集体行为准则,属民间性质的规章文书。

它的适用范围不但不能超越国界,而且往往是较小的地域、地方甚至要小到仅仅是一个村落、一个教室或宿舍的集体均可制订。

这类公约,非但不是政府(行政)行为,而且其制作过程往往是自下而上,经过自觉自愿、民主讨论、通过等程序方能生效。

许多事情,尤其是涉及社会公德、精神文明等方面的事情,其行为规范往往不适宜制订法律、法规,也无法运用行政手段实施管理,于是“公约”就应运而生,填补了这一“真空”和不足。

例如某座高层宿舍楼,有的高层住户只图一己之便,老是从窗往外扔垃圾、泼脏水等等,就无法用行政手段实行有效的管理,更谈不上绳之以法,这时《住宅楼卫生公约》就可以发挥其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保护地球公约或法规,生效时间,主要内容

保护地球公约或法规,生效时间,主要内容

保护地球公约或法规,生效时间,主要内容《保护地球公约或法规,生效时间,主要内容》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人类在现代社会承担了责任,努力保护和改善地球。

因此,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以确保地球的可持续未来。

首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由联合国在1992年签署的一项环境协议,该协议在1995年正式生效。

该公约以人类活动对气候变化的影响为核心,要求各缔约方采取措施阻止全球变暖的趋势,并添加可能的惩罚措施。

此外,该公约还要求缔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环境免受过度开发、污染和滥用。

其次,《环境可持续发展公约》是由联合国在1992年签署的一项环境协定,该协议于1993年正式生效。

该公约的目的是促进环境保护和合理的增长,以确保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和可持续使用资源。

其要求所有缔约方坚持其所承担的责任,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合理减少污染,增强其社会福利和经济福利,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满足人类现代化发展的需要。

最后,《澳大利亚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是一项由澳大利亚政府于2000年签署的环境保护协议,该协议于2001年正式生效。

该公约旨在保护人类可持续发展所需的自然资源,包括零售市场上的野生物种和群落,以及受环境威胁的物种和群落。

其主要内容包括:确保对野生物种和群落等自然资源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对物种和群落的滥用;保护物种多样性,并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总之,以上只是国际社会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和促进地球的可持续发展。

这些法规虽然早已生效,但仍需要各国相继遵守,并紧密合作,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来保护和改善我们脆弱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共同构建一个美好的未来。

iccpr公约

iccpr公约

ICCPR公约简介ICCPR公约(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是联合国于1966年通过的一项重要国际人权法律文件。

该公约旨在保护和促进全球范围内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并为个人提供适当的法律保护。

ICCPR公约是世界上最重要的人权法律文件之一,被广泛认可和接受。

背景ICCPR公约的制定是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意识的显著提升的反映。

根据公约的目标,个人应享有自由、尊严、平等和公正的权利。

该公约对各国政府施加了义务,要求他们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证这些权利的实现。

ICCPR公约于1976年生效,目前已有173个国家成为缔约方。

作为一项全球性的人权法律文件,ICCPR公约为个人提供了一种保护机制,使他们能够通过国际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主要内容ICCPR公约共包含六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权利和义务第一部分规定了公约的目标和范围,明确指出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定义和范围。

公约强调了这些权利的普遍性、不可剥夺性和平等性,并要求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确保这些权利的保护和实现。

第二部分:个人权利第二部分详细列举了各种个人权利,包括生命权、言论自由、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政治参与权等。

这些权利的实现对于个人的自由和尊严至关重要。

第三部分:个人权利的限制第三部分规定了对个人权利的限制条件。

尽管公约保护个人权利,但也承认这些权利可能受到一些合法限制的约束,如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健康等。

然而,这些限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必须是必要和合理的。

第四部分:特殊权利第四部分涵盖了一些特殊权利,如禁止奴役和强迫劳动、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等。

这些权利的保护是为了确保人类的尊严和平等。

第五部分:国家报告和监督机制第五部分要求各国定期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交关于公约实施情况的报告。

人权委员会负责监督各国履行公约义务的情况,并提供建议和指导。

第六部分:最终规定第六部分包含了有关公约的最终规定,包括签署和批准程序、争议解决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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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OLASII-2章修正案(MSC.256(84)
2、第20条 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的保护 实施
船舶审图和建造检验时应注意:2010年1月1日及之后新
建船舶的排水系统需满足新要求,2002年7月1日至2010 年1月1日期间建造的船舶仍按原公约要求(MSC.94(73) 决议)执行。 营运检验时应注意核查2010年1月1日之前建造船舶的排 水孔防堵布置在2010年1月1日以后第一次检验时满足。 我社技术处通函[技术处(2009)通函第020号总第349 号]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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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OLASII-1章修正案(MSC.282(86))
3、修改II-1/3-5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
主要内容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于所有船舶,应禁止新 装含有石棉的材料。
实施 2011年1月1日起,所有船舶上应禁止新装含有 石棉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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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II-1章修正案(MSC.256(84))
2、新增3-9条登离船设施 实施

2010年1月1日及以后新建船舶所有船舶的登离船 设施; 除非主管机关认为不合理、不现实的情况: 船舶具有较小的干舷; 船舶航行于指定的港口,且该港口都有配套 的登离船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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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OLASII-2章修正案(MSC.269(85))
4、危险货物运输(涉及第1条适用于现有船舶的要求和 第19条危险货物运输) 主要内容 对1984年9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之间建造的500总吨 及以上的货船和客船,以及1992年2月1日至2011年1 月1日之间建造的500总吨以下的货船,当载运危险 货物时(除第6.2类和第7类以及限量和少量危险货 物外)有追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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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II-1章修正案(MSC.256(84))
1、修改II-1/3-4船上应急拖带装置和程序的要求 主要内容

船舶应配备具体到各船的应急拖带程序; 船上应携有此类程序供应急情况下使用; 基于船上现有的装置和设备编制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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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控制装置
◆二氧化碳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设置两套独立的控制装置,以将二氧化碳释放至被
保护处所,并确保报警装置的启动。一套控制装置应 用于开启安装在将气体输送至被保护处所的管路上的 阀门,另一套控制装置应用于将气体从所储存的容器 中排出。应采取积极的措施以确保其按照此顺序操作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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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II-2章修正案(MSC.256(84)
该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所有设有车辆处
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当采用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 系统的公约客船和货船。 目前,FP53已完成排水系统相关指南的制定,该指南分 别对客船和货船舱壁甲板以上和以下的排水系统(容量、 布置等)以及排水口的防堵设计给出了具体的规定。 《封闭车辆和滚装处所及特种处所排水系统指南》 (MSC.1/Circ.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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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II-2章修正案(MSC.256(84)
主要内容
修订了闭式车辆处所、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设有固
定式压力水雾系统的排水要求:对于2010年1月1日 及之后新建船舶的排水系统,应满足待制定的相关 指南。 对于排水孔的防堵布置有追溯要求:2010年1月1日 之前建造的船舶,需在2010年1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 检验时满足待制定的相关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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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II-1章修正案(MSC.256(84))
1、修改II-1/3-10年1月1日前所有客船需配备; 2010年1月1日或以后新建货船需配备; 2012年1月1日前,所有2010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 货船需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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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II-1章修正案(MSC.256(84))
2、新增3-9条登离船设施
实施
“舷梯、跳板的构造、安装、维护和检查/检验指南”的要 求简介 现有舷梯尽实际可能符合指南要求; 明确了舷梯的安装要求,位置、照明、救生圈设置, 梯子布置长度、安全使用标识牌设置、试验、放置角 度,安全网络设置; 按规定的间隔检查和维护,规定日常检查; 检验中的检查和操作试验要求,年度检验时全面检查 的项目;每5年检验最大工作负荷下操作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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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II-1章修正案(MSC.256(84))
2、新增3-9条登离船设施 主要内容

要求船舶两舷提供用于在港和在与港口有关或引 水操作的登离船措施; 符合 “舷梯、跳板的构造、安装、维护和检查/ 检验指南”的要求; 所有登离船设备,应予以维护,保持其预期的可 用状态,考虑有关安全负荷限制。 钢丝绳需予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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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II-2章修正案(MSC.269(85))
3、第10条“消防员装备” 主要内容 适用于2010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 应配有充装全部气瓶的设备,以下两选一: (1)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供电,或独立驱动的呼吸气 瓶空压机,其排量按每个所要求的呼吸器最小配60l/min, 但最大不超过420l/min;或 (2)适当压力的自给式高压储气系统,能够充装船上使用的 呼吸器,其容量按每个所要求的呼吸器最小配1200l/min, 但最大不超过5000l/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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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 II-1 章修正案(MSC.256(84))
1、修改II-1/3-4船上应急拖带装置和程序的要求 背景 从20000DWT以上液货船的应急拖带装置的理念发展, FSA建议推广至所有商船; 从强制性设备配备到程序编制与手册配备; 利用现有设备; 目的是提供应急情况下快速准备拖带的指导,减少 船舶发生事故污染环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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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II-2章修正案(MSC.269(85))
4、危险货物运输(涉及第1条适用于现有船舶的要求和 第19条危险货物运输) 实施 船舶审图和建造检验时应注意2011年1月1日及以后 建造的船舶,当载运危险货物时需满足新要求。 营运检验时应核查上述日期建造的船舶若载运危险 货物,需在2011年1月1日及以后的第一次换证检验 满足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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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1年生效公约介绍
天津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站 刘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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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SOLAS公约更新情况 二 MARPOL公约的更新情况 三 其他公约生效及更新情况
需满足。 该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所有公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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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II-2章修正案(MSC.256(84))
实施 主要是针对现有船(2002年7月1日之前)的追溯要 求。 营运检验时应注意核查现有船的CO2灭火系统是否满 足FSS规则第5章2.2.2关于设置两套释放控制装置 要求。 2010年1月1日以后第一次计划中的坞检前满足。 注意仅对机器处所和货泵舱有追溯要求,不适用于 滚装处所和货物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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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控制装置
• .2两套控制装置应布置在一个释放箱内,在该箱的特 定部位应设醒目标记。如果装有控制装置的释放箱上 加锁,用语开启箱子的钥匙应置于设有玻璃面板的盒 子里,该盒子应置放在释放箱附近的明显位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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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II-2章修正案(MSC.269(85))
4、危险货物运输(涉及第1条适用于现有船舶的要求和第19条危险 货物运输) 主要内容 适用于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 修改了表19.3,主要根据新修订的IMDG规则相应修改了2.3类 (分易燃(具有副危险性2.1类)和非易燃)、4.3类(分液体和固 体)、6.1类(液体)的适用消防要求。 修改了表注:表19.1的注1(新增对装在闭式货物集装箱内的第4 类和第5.1类液体的通风2次的注解);表19.2的注2(修改为《国 际海运固体散货(IMSBC)规则);新增表19.3的注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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