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11年生效公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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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1年生效公约介绍
目录
一SOLAS公约更新情况
二MARPOL公约的更新情况
三其他公约生效及更新情况
SOLAS II-1 章修正案(MSC.256(84))
1、修改II-1/3-4船上应急拖带装置和程序的要求
背景
➢从20000DWT以上液货船的应急拖带装置的理念发展,FSA建议推广至所有商船;
➢从强制性设备配备到程序编制与手册配备;
➢利用现有设备;
➢目的是提供应急情况下快速准备拖带的指导,减少船舶发生事故污染环境的风险。
主要内容
➢船舶应配备具体到各船的应急拖带程序;
➢船上应携有此类程序供应急情况下使用;
➢基于船上现有的装置和设备编制该程序。
实施
➢2010年1月1日前所有客船需配备;
➢2010年1月1日或以后新建货船需配备;
➢2012年1月1日前,所有2010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货船需配备。
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
➢前后甲板图,图中标出可能有的应急拖带装置;
➢船上可用于应急拖带的设备清单;
➢通信方式和方法;
➢用于准备和进行应急拖带操作的程序举例。
2、新增3.9条登离船设施
背景
➢没有“登离船设施”的具体要求;
➢澳大利亚认为现行ISO标准不够完全,没有操作、负荷、检验和维护的规定,不能保证营运安全操作;
➢设备的保养和钢丝绳的换新存在问题;
➢目的是通过改善对设备的维护达到减少事故。
主要内容
➢要求船舶两舷提供用于在港和在与港口有关或引水操作的登离船措施;
➢符合“舷梯、跳板的构造、安装、维护和检查/检验指南”的要求;
➢所有登离船设备,应予以维护,保持其预期的可用状态,考虑有关安全负荷限制。
➢钢丝绳需予以维护。
实施
➢2010年1月1日及以后新建船舶所有船舶的登离船设施;
➢除非主管机关认为不合理、不现实的情况:
➢船舶具有较小的干舷;
➢船舶航行于指定的港口,且该港口都有配套的登离船设施。
“舷梯、跳板的构造、安装、维护和检查/检验指南”的要求简介
➢现有舷梯尽实际可能符合指南要求;
➢明确了舷梯的安装要求,位置、照明、救生圈设置,梯子布置长度、安全使用标识牌设置、试验、放置角度,安全网络设置;
➢按规定的间隔检查和维护,规定日常检查;
➢检验中的检查和操作试验要求,年度检验时全面检查的项目;每5年检验最大工作负荷下操作试验。
SOLASII-1章修正案(MSC.282(86))
3、修改II-1/3-5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
主要内容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于所有船舶,应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
实施
➢2011年1月1日起,所有船舶上应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
SOLASII-2章修正案(MSC.256(84))
1、第10条CO2灭火系统两套释放装置
背景
➢有事故表明一套释放装置存在对船员生命安全的威胁。
主要内容
➢新增要求,对于2002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其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固定式CO2灭火系统,应满足FSS规则第5章关于设置两套CO2灭火系统释放控制装置要求。
➢明确在2010年1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中的坞检前需满足。
➢该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所有公约船。
实施
➢主要是针对现有船(2002年7月1日之前)的追溯要求。
➢营运检验时应注意核查现有船的CO2灭火系统是否满足FSS规则第5章2.2.2关于设置两套释放控制装置要求。
➢2010年1月1日以后第一次计划中的坞检前满足。
➢注意仅对机器处所和货泵舱有追溯要求,不适用于滚装处所和货物处所。
2.2.2控制装置
➢主要是针对现有船(2002年7月1日之前)的追溯要求。
➢二氧化碳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设置两套独立的控制装置,以将二氧化碳释放至被保护处所,并确保报警装置的启动。
一套控制装置应用于开启安装在将气体输送至被保护处所的管路上的阀门,另一套控制装置应用于将气体从所储存的容器中排出。
应采取积极的措施以确保其按照此顺序操作;和
.2两套控制装置应布置在一个释放箱内,在该箱的特定部位应设醒目标记。
如果装有控制装置的释放箱上加锁,用语开启箱子的钥匙应置于设有玻璃面板的盒子里,该盒子应置放在释放箱附近的明显位置处。
2、第20条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的保护
背景
➢2006年2月埃及客轮“萨拉姆98”号发生海难,MSC83次会议根据事故原因,就滚装船车辆甲板消防水的排出通过了SOLAS公约的修正案。
➢排水系统的性能标准,MSC83次会议指示FP(消防)分委会制定。
主要内容
➢修订了闭式车辆处所、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设有固定式压力水雾系统的排水要求:对于2010年1月1日及之后新建船舶的排水系统,应满足待制定的相关指南。
➢对于排水孔的防堵布置有追溯要求:2010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需在2010年1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检验时满足待制定的相关指南。
➢该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所有设有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当采用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的公约客船和货船。
➢目前,FP53已完成排水系统相关指南的制定,该指南分别对客船和货船舱壁甲板以上和以下的排水系统(容量、布置等)以及排水口的防堵设计给出了具体的规定。
《封闭车辆和滚装处所及特种处所排水系统指南》(MSC.1/Circ.1320)
实施
➢船舶审图和建造检验时应注意:2010年1月1日及之后新建船舶的排水系统需满足新要求,2002年7月1日至2010年1月1日期间建造的船舶仍按原公约要求(MSC.94(73)决议)执行。
➢营运检验时应注意核查2010年1月1日之前建造船舶的排水孔防堵布置在2010年1月1日以后第一次检验时满足。
➢我社技术处通函[技术处(2009)通函第020号总第349 号]
SOLASII-2章修正案(MSC.269(85))
3、第10条“消防员装备”
背景
➢来源于丹麦基于其客船火灾事故和经验向FP分委会提交的提案,认为即使是小火灾,现行公约所要求的消防员装备之呼吸器的备用充气瓶数量明显不够,但因其配备有充装设备,很好地解决了该问题。
主要内容
➢适用于2010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
➢应配有充装全部气瓶的设备,以下两选一:
(1)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供电,或独立驱动的呼吸气瓶空压机,其排量按每个所要求的呼吸器最小配60l/min,但最大不超过420l/min;或
(2)适当压力的自给式高压储气系统,能够充装船上使用的呼吸器,其容量按每个所要求的呼吸器最小配1200l/min,但最大不超过5000l/min。
4、危险货物运输(涉及第1条适用于现有船舶的要求和第19条危险货物运输)
主要内容
➢适用于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
➢修改了表19.3,主要根据新修订的IMDG规则相应修改了2.3类(分易燃(具有副危险性2.1类)和非易燃)、4.3类(分液体和固体)、6.1类(液体)的适用消防要求。
➢修改了表注:表19.1的注1(新增对装在闭式货物集装箱内的第4类和第5.1类液体的通风2次的注解);表19.2的注2(修改为《国际海运固体散货(IMSBC)规则);新增表19.3的注17~21。
➢对1984年9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之间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客船,以及1992年2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之间建造的500总吨以下的货船,当载运危险货物时(除第6.2类和第7类以及限量和少量危险货物外)有追溯要求。
实施
➢船舶审图和建造检验时应注意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当载运危险货物时需满足新要求。
➢营运检验时应核查上述日期建造的船舶若载运危险货物,需在2011年1月1日及以后的第一次换证检验满足新要求。
SOLASIII 和IV章修正案MSC.256(84)
1、搜救定位装置
背景
➢新技术的应用,特别是AIS的应用,使采用AIS技术使搜救定位成为可能。
主要内容
AIS-SART可以作为原RADAR-SART的替代。
(配备要求不变)➢将原RADAR-SART和AIS-SART统称为搜救定位装置,二者具有同样的作用。
实施
➢2010.1.1生效,如果配备AIS-SART应满足新的性能标准的要求。
以前安装的设备仍然有效。
SOLAS第V章修正
1、ECDIS的配备(MSC.282(86))
背景:
➢经FSA(Formal Safety Assessment)分析,ECDIS(electronic chart display and information system)可显著地改善船舶航行安全,特别是避免船舶搁浅
➢降低船员的工作强度。
主要内容:
ECDIS作强制要求配备的设备:
➢建造日≥2012.7.1 ≥500GT的客船
≥3000GT的液货船
➢建造日≥2013.7.1
≥10000GT货船(除液货船外)
➢建造日≥2014.7.1
3000GT≤GT<10000GT货船(除液货船外)
➢建造日<2012.7.1
–GT≥500GT客船,不迟于2014.7.1后的1st SE
–GT ≥3000GT液货船,不迟于2015.7.1后的1st SE
➢建造日<2013.7.1
≥50000GT货船(非液),≤2016.7.1后的1st SE
20000GT≤GT<50000GT货船(非液),≤2017.7.1后的1st SE
10000GT≤GT<20000GT货船(非液),≤2018.7.1后的1st SE
实施
➢原配备的设备继续有效
➢海图应用:官方ENC,如采用官方RNC,则应配备纸海图作为后备
➢ECDIS的软件版本应及时更新,并显示目前的版本及时间
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
电子导航海图(ENC)
光栅导航海图(RNC)
2、BNW AS的配备(MSC.282(86))
背景
➢人为因素是导致航行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特别是值班驾驶员的疏忽,或值班时打磕睡等。
➢实践证明配备桥楼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BRIDGE NA VIGATIONAL WATCH ALARM SYSTEM )可以显著降低驾驶员疲劳带来的航海事故。
主要内容
➢在SOLAS V/19中增加2.2.3和2.2.4,规定了BNWAS的配备要求
➢建造日≥2011.7.1,≥150GT船舶及所有客船;
➢建造日<2011.7.1
–客船不迟于2012.7.1后的1st SE
–GT≥3000GT,不迟于2012.7.1后的1st SE
–500GT≤GT<3000GT,不迟于2013.7.1后的1st SE
–150GT≤GT<500GT,不迟于2014.7.1后的1st SE
3、AIS年度的年度试验
背景
➢许多AIS没有按规定输入相关数据,致使发射的数据不能真实反映船舶的情况,对船舶安全造成影响。
主要内容
➢文件:MSC/Circ.1252 2007.10.22通过
➢规定AIS的年度检验应由主管机关认可的合格的无线电检验员进行
SOLAS第VI VII章修正
1,固体散装货物装运要求
背景
➢为了配合修订后的IMSBC规则的实施,对SOLAS第VI、VII章进行修订。
主要内容
➢对IMSBC规则和固体散装货物作出定义。
对除谷物以外的固体散装货物装运要求,明确应满足IMSBC规则相关要求;明确货物资料要求相应地应满足IMSBC规则第4节的要求。
实施
➢适用船舶:适用所有(包括小于500GT)装运SOLAS第VI章定义的散装货物的船舶。
(不论何时建造)
➢生效日期:2009年1月1日开始自愿实施;
2011年1月1日开始强制实施。
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指南(A.744(18))修正案(MSC.261(84))
1、新增双舷侧散货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主要内容
➢在“特别检验时近观检验的最低要求”检验表“第3次特别检验”中,要求为“最前面两舷边舱内普通横向框架肋骨的25%”,低于IACS UR Z10.5要求(“所有两舷边舱内普通横向框架肋骨的25%”)。
➢在参加会议人员中,增加船长或“公司或船长指定的具有合适资格的代表”。
➢附录12增加了对验船师监控测厚的程序要求。
实施
➢2010.1.1生效。
“散货船”定义(MSC.277(85))
1、不同散货船适用不同SOLAS要求的规定
背景
➢由于SOLAS第XII章和第IX章对散货船定义的不一致,造成不同的理解而执行不同的标准。
主要内容
➢散货船定义:设计主要用于以散装形式载运干货的船舶,不管其结构形式,均属于SOLAS定义的“散货船”,应满足SOLASII-1、III、IX、XI-1和XII章的适用要求;主要内容
➢专用船舶:载运诸如碎木、水泥、飞尘和糖等特定货物的专用船舶,如果其使用的装卸货设备不会损坏货舱结构,则可不必满足SOLAS有关散货船适用要求。
➢偶尔载运散货的船舶:对于非SOLAS定义的散货船和非专用船舶,只有满足下述规定条件,才能允许其偶尔以散装形式载运干货:
1)双壳船舶:如不减少B型干舷,且满足II-I的涂层保护以及XII章双壳相关要求;(2010年7月1日生效)
2)船长小于100m的单壳船舶:如不减少B型干舷,且满足XII章相关要求(2010年7月1日生效)。
声明:
➢专用船舶和偶尔载运散货的船舶应持有证明应用相关规定的声明
实施
➢专用船舶的规定适用于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
实施
➢“散货船”术语及其定义的解释,以及偶尔载运散货的船舶的规定适用于2010年7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
➢由于该决议是非强制性文件,其实施预后取决于船旗国主管机关的决定。
为此,CCS目前正征询相关船旗国主管机关关于实施该决议决定情况,一旦收到船旗国主管机关的指令,将及时发布通函。
LSA规则修正案(MSC.272(85))
1、修改乘员重量与座位要求
背景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救生/助艇的承载重量与空间不能满足日益增大的乘员尺寸与体重。
主要内容
➢货船救生艇乘员假定重量改为82.5kg,而客船保持75kg。
认可的救生艇乘员定额(用于货船和/或客船),应清楚地标识;
➢自由降落救生艇的承载乘员重量改为82.5kg。
为避免降落过程中的人员损害,规定了座位形式(不可折叠型)、尺寸包括坐板与靠背之间的角度、永久固定、座位表面、形状、坐垫(包括背部)及其厚度、护头侧垫、前后座位距离,以及安全带等要求➢救助艇的平均乘员假定重量改为82.5kg;
➢充气式救助艇的浮力按82.5kg计算。
实施
➢适用于2010.7.1及以后铺放龙骨的船上救生/助艇;
➢救生艇除常规标识外,还需标明适用于客和/或货船;
➢货船救生艇与救助艇需重做各种承载试验(按82.5kg);
➢自由降落救生艇需重新按新要求进行设计与布置,图纸送审,并进行型式试验与认可。
国际船舶安全管理规则(ISM)修正案(MSC.273(85))
1、ISM修改及证书有效期规定
主要内容
➢ 1.2目标,明确评估所有涉及船舶、人员和环境的危害,并建立适当的防范措施;
➢ 5.1.5,明确船长应定期进行船上SMS评审;
➢7 ,明确公司建立涉及人员和船舶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船上关键操作的程序、计划和须知,包括检查清单,并规定执行任务的人员以及适任资格;
➢8.1 明确公司应识别船上潜在的紧急情况,并建立响应程序;
主要内容
➢9.2 明确公司应建立实施纠正措施的程序,包括防止再发生的措施;
➢10.3 明确船上关键系统和设备应予以标识,不必建立识别关键系统和设备的程序;
➢12.1 规定船岸内审周期不超过12个月,但例外情况可延长不超过3个月;
➢新增13.12-14条如下:
1)SMC证书到期之后进行换证审核,新证书有效期自换证审核完成之日起到自原证书到期日起不超过5年的日期有效(小于5年);
2)完成换证审核,新证书不能签发或签发后不能送上船的情况下,可以在原证书上签注不超过5个月有效期;
3)船舶在SMC到期时所在的港口无条件进行换证审核,可签署单航次航行的展期,并不能
超过3个月。
➢14.4.3 明确计划的内审;
➢增加证书的签署栏,以协调新增13.12-14条。
实施
2010.7.1生效。
MARPOL 公约的生效情况
MARPOL公约中各附则生效时间
•附则一防止油类污染1983-10.02
•附则二防止散装化学品污染1987-04-06
•附则三防止有害包装材料污染1992-07-01
•附则四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2003-09-27
(五年宽限期)
•附则五防止船舶垃圾污染1988-12-31
•附则六防止船舶大气污染2005-05-19
(三年宽限期)
MARPOL 公约附则I
2009年修正案-新增第8章及IOPP证书格式B
➢(2011.1.1生效)9.2 明确公司应建立实施纠正措施的程序,包括防止再发生的措施;
➢新增MARPOL附则I第8章-防止油船在海上过驳货油造成污染:
主要内容:
•适用于2012年3月1日或以后的进行海上油类货物过驳作业(STS)
的150GT及以上的油船,但不适用于固定或移动式平台包括FPSO
或FSU对生产的油过驳或储存作业;要求任何拟进行STS作业的油
船,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的船舶首次年度、中间或换证
检验之日,备有一份需经主管机关批准的STS操作计划;
•要求不迟于STS作业的48小时前通知相关沿岸国;
•在油船IOPP证书格式B中补充“8A款-海上STS作业计划条款。
2、IOPP证书及油类记录薄修正
(2011.1.1生效)
背景:MARPOL附则I中关于机舱舱底水处理、排放和留存船上的相关管路、布置特别是残油舱及舱底水储存舱的概念,存在模糊不清问题;
主要修改内容:
➢(2011.1.1生效)9.2 明确公司应建立实施纠正措施的程序,包括防止再发生的措施;
➢增加“油渣、油渣舱、含油舱底水、含油舱底水储存舱”的定义,并修改sludge术语,由oil residue(sludge)替代
➢补充油渣舱的相关要求;
➢IOPP证书及油类记录薄相关内容。
MARPOL 公约的生效情况
MARPOL公约附则IV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
regulation 11.1.1 of MARPOL 73/78 Annex IV which
incorporated the provision that the effluent generated by animals on board livestock carriers needed to be disposed of in a practical, effective and environmentally friendly manner were approved.
MARPOL公约附则V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
自2011年5月1日起,泛加勒比海区域实施特殊区域排放标准(MEPC191(60) ➢所有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化纤绳、化纤渔网、塑料垃圾袋以及可能含有毒物质或重金属残留物质的塑料制品的焚烧灰与所有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瓦器、衬板、内衬及包装材料。
➢食物残留可以在离最近陆地尽可能远的地方处置,且不得在近于12 海里的海域处置。
MARPOL附则VI MEPC.176(58))
➢背景IOPP证书及油类记录薄相关内容。
➢现行的MARPOL附则VI在1997年3月通过,2005年5月生效实施,宽限期3年;
➢IMO 在2005 年7月的MEPC53 会议上,启动MARPOL附则VI及NOx技术规则的修订工作,以制定IMO在空气污染问题上的长期目标;
➢在2008 年10月的MEPC58会议上,分别以MEPC.176(58) 和MEPC.177(58) 决议通过经修订的MARPOL 附则VI及NOx技术规则;
➢于2010年7月1日生效。
现行MARPOL附则VI要求简介
–柴油机NOx排放;
–SOx排放;
–消耗臭氧物质(ODS:OzoneDepleting Substances)-消防系统、制冷系统;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液货船;
–船上焚烧;
–燃油质量;
经修订的MARPOL附则VI要点
柴油机NOx排放控制
三级NOx排放标准:
◆Tier I: 全球标准,适用于安装在2000.1.1至2010.12.31日之间建造的船舶上的柴油机; 以及1990.1.1至1999.12.31间建造的船舶上的大型柴油机(输出功率>5000kW且单缸排量 90l);
◆Tier II: 全球标准,适用于安装在2011.1.1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上的柴油机;该标准
在Tier I 基础上降低15%-22%;
◆Tier III:区域性标准,适用于安装在2016.1.1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上的柴油机;该标准在Tier I基础上降低80%;
MARPOL公约附则六防止船舶大气污染的修正
MARPOL 公约附则VI 的修正案将于2010 年7 月1 日开始生效,其中将降低在波罗的海、北海和英吉利海峡等排放控制区(ECAs) 的硫氧化物排放限制:从2010 年7 月1 日起,现行的1.5%m/m 将降低到1.00% m/m;从2015 年1 月1 日起,将降低到0.10% m/m。
在排放控制区外的区域,硫氧化物的限制将从2012 年1 月1 日起从现行的4.5%降低到3.5%。
0.50% 的燃油硫含量限制将会在2020 年1 月1 日实行。
附则VI NOx Technical Code的修正
修改后的NOx Technical Code 将于2010 年7 月1 日生效。
规则的主要修改包括:现有发动机(1990 年和2000 年之间建造的船舶,装有大型柴油机的,如果有达到所需降低限制的“认可方式”,那么船舶同样也需要满足当前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制。
)的认可;直接测量和监控方式的认可;修改后的氮氧化物排放计算步骤。
经重大改装的柴油机应符合的NOx排放标准
对于用另一台柴油机替代或另外安装一台柴油机的改装:
•应适用在替代或加装柴油机时生效的标准;
•如果柴油机的替代是在2016年1月1日或以后,如果替代的柴油机
无法满足Tier III, 则应符合Tier II;
对实质性改装的柴油机或MCR增加超过10%的改装:
•对2000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Tier I,
•对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船舶建造时生效的标准
重大改装的定义
重大改装(major conversion)
在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对柴油机进行的如下改装:
•用另一台柴油机完全替代,或另外安装一台柴油机;
•对柴油机的实质性改变;
•柴油机的最大持续功率相对初始发证时增加超过10% ;
柴油机的实质性改变(substantial modification):
•对2000.1.1或以后建造的船舶:改装后可能会超过适用的排放标准;
•对2000.1.1前建造的船舶:由简化测量方法所确定的现有排放特性
超过其容许偏差(10%)。
对安装了认可方法以满足Tier I标准的Pre-2000的柴油机,不视为重大改装。
经修订的MARPOL附则VI要点
SOx及PM(颗粒物质)排放控制
•以控制船用燃油的硫含量为主要措施;也可使用SOx废气清洁系统
(后处理装置)降低SOx排放量;
•燃油硫含量标准
•全球标准;
- 4.50%, 在2012.1.1前;
- 3.50%, 在2012.1.1后;
- 0.50%, 在2020.1.1或以后;
区域性标准(ECA)
➢燃油可行性及质量
燃油可获得性
–当缔约国发现船舶不符合规定的燃油标准时,该缔约国主管当局有权要求船舶:
•提交为达到符合标准而采取行动的记录;和
•提供其为按航程计划购买合格燃油的证据;
–不应要求船舶为符合燃油标准而偏离其拟定的航程或不当航期延误;
–如船舶提供为符合燃油标准所做努力的证据,缔约国应视情况确定将采取的相应行动;
–当船舶未能购得合格燃油,应通知其主管机关和相关目的港的主管当局;
– 2.5 如船舶已提供未能购得合格燃油的证据,缔约国应通知本组织。
燃油质量
–燃油供应单及代表性样本保存:
•不适用于气体燃料(LNG、LPG、CNG等)
•气体燃料的硫含量由燃油供应商记录保存:
–代表性燃油样本的分析
•按照IMO制定的燃油验证程序;
–对于频繁规则的定期航线,主管机关可与相关国家商定采用其他的方式,确定燃油硫含量及燃油质量的符合性。
➢VOC管理计划(MEPC.185(59)- VOC管理计划制定导则)
◆原油油船应在船上备有一份经主管机关批准的VOC管理计划,并实施该计划:
•为装载、海上航行和卸货时的VOC排放减至最低限度提供书面程
序;
•注意由原油洗舱产生的额外VOC;
•指定负责实施该计划的人员;
•对于国际航行船舶,用船长和高级船员的工作语言编写,应包括英
语、法语或西班牙语之一的译文。
◆气体运输船不要求备有和实施VOC 管理计划;
其他公约的生效情况
•防污底公约(AFS CONVENTION)
–已于2008年9月17日正式生效,公约将于2011年6月7日对我生效,同时适用于澳门特区,不适用于香港特区
–适用于4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
–小于400总吨但是长度大于24米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应当持有船东或船东代理签发的符合证明。
(同时应附有适当的凭证(如油漆收据或合同发票)
或适当的签字)
•防污底公约(AFS CONVENTION)
主要要求是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所有船舶:不得施涂或重新施涂含有有机锡化合物(TBT)的防污底系统
二到2008年1月1日起,所有船舶:
1.在船壳或外部结构的表面上不得有有机锡化合物(TBT)的防污底系统;
2.对于已经施涂的含有TBT的防污底漆,应将其全部清除;或在已经施涂的含有TBT 的防污底漆上涂上封闭漆形成一个隔离层来阻挡含有有机锡化合物(TBT)的防污底漆的渗出,然后再在其表面上施涂无TBT的防污底系统。
IMO ship recycling convention拆船公约
国际海事组织船舶再循环公约的拟稿国际海事组织一直在努力制定拆船和废船回收的要求,其中涉及到:严禁物品;船上有害物质的管理;检验与审核的计划,包括废船回收计划的审核。
新公约的内容于2009 年5月召开的外交会议上被通过。
在最终的公约内容及生效标准确定之前,仍有些重要内容需要在外交会议中再作深入的讨论。
Greenhouse gas (GHG) emissions温室效应气体排放
国际海事组织在过去10 年里一直致力于控制温室效应气体排放的措施,主要是针对从船上排放的二氧化碳,并取得了一些进展,归纳了技术与操作指南。
这其中包括对新造船的能源效益营运指数(Energy Efficiency Operational Index, EEOI)和能源效益设计指数(Energy EfficiencyDesign Index, EEDI)的系统化。
稳定及降低世界现有船队的GHG 排放也在开发中。
EEDI-新造船能效设计指数
ENERGY EFFICIENCY DESIGN INDEX
ENERGY EFFICIENCY OPERATIONAL INDEX
–EEDI指数是衡量船舶设计和建造能效水平的一个指标:
•EEDI概念是利用船舶在保证其最大载货能力下以一定航速航行所
需的推进动力以及相关辅助功率所消耗的燃油排放的CO2排放量
来表征船舶的能效水平;
EEDI与EEOI背景
–全球对温室气体减排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