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监控平台-Ning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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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监控平台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下简称“危运”)管理,充分运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推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智能化、科技化管理,实现对危运企业和危运车辆的实时动态监管,达到可视、可控、可量化目标,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监控平台(以下简称监控平台)的应用、运行、维护、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危运企业、卫星定位设备运营商,以及受委托的监控平台运维方应依据本规定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保障监控平台正常运转。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运管处职责:

(一)根据行业管理工作需求,开发完善监控平台功能,制订监控平台管理规定,指导、协调监控平台运维方与省、市、县(市)区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及危运企业、卫星定位

设备运营商之间的工作,并建立联系人制度,形成协调工作机制;

(二)指导各县(市)、区运管机构、监控平台运维方、危运企业对监控平台的应用、信息采集、登录更新、运营维护、日常管理等;

(三)监督、检查监控平台运维方的管理及运行维护工作,并对其管理及运行维护工作进行定性定量考核;

(四)定期向县级运管机构、政府各相关部门、危运企业通报危运企业、车辆、人员违法违章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

第五条各县(市)、区运管机构职责:

(一)做好监控平台相关信息的采集、维护、输录、管理、应用工作;

(二)指导辖区内危运企业对监控平台相关信息采集、输录、应用工作;

(三)督促辖区内危运企业根据监控平台运维方对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违法违章行为的预警通告,及时落实整改处置措施。

第六条卫星定位设备运营商职责:

(一)保证危运车辆卫星定位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端口与监控平台端口的互联互通;

(二)危运车辆卫星定位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予以修复,保证信息传送准确稳定,运行正常。

第七条危运企业职责:

(一)履行企业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及对危运车辆的24小时实时动态监管;选择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监控平台。

(二)做好监控平台相关信息的采集、维护、输录、应用工作,及时按规定输录监控平台所需信息,上报相关工作台账,报表;

(三)根据监控平台运维方所提供的预警信息,及时落实相关管理和整改措施,并报监控平台备案;

(四)发现本企业车辆卫星定位设备、视频监控设备运行不正常,应及时与运营商联系,查明原因,予以解决,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监控平台。

第八条监控平台运维方职责:

(一)负责监控平台的运营维护、信息采集、输录及日常管理;定期将运管、安监、交警、高速交警、路政等政府部门相关信息采集、输录监控平台内;

(二)负责对监控平台管理部门用户和企业用户的使用培训工作;

(三)通过危运车辆卫星定位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对全市危运车辆、从业人员实行24小时动态监控,对有违法违章行为的车辆、从业人员及时向企业提供预警提醒,做好监

控记录,并督促企业及时落实整改反馈;

(四)通过监控平台抽查危运企业是否按规定履行24小时不间断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做好抽查记录,定期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五)建立健全监控台账,及时、完整记录监控情况,对监控情况进行合理分析总结,做好相关统计报表,定期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章运营监控管理

第九条监控平台对全市危运车辆及其从业人员的运营行为实行24小时动态监控,通过监控及时掌握全市危运车辆的运行动态,有效遏制危运车辆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章行为发生。

第十条运营监控内容:

(一)通过对各类监控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列出报表:包括危运企业增长情况,高、中、低危运企业分布,车辆数量增长情况,从业人员的数量及增长情况,货运周转量,货物分类、流向等;

(二)企业、车辆、人员的相关单证有效期过期提示;

(三)监控危运车辆、从业人员违法违章行为,对车辆超速、异常停车以及从业人员三违操作等信息通过监控平台及时向企业预警通报,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处置;

(四)通过卫星定位设备与电子路单的关联,监控电子

路单上报情况及质量,并列出电子路单上报率排名榜。客观原因导致电子路单上报率不高,提前报告并经核实的,视同车辆报停处理;

(五)通过监控卫星定位设备运行情况,列出危运企业、车辆、卫星定位设备运营商上线率排名榜;

(六)通过监控平台实时抽查危运企业是否按规定落实人员对危运车辆实施24小时动态监管;

(七)运管机构要求监控的其它内容。

第十一条监控平台运维方对违法违章行为的判定,以相关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为依据。监控将实行抽查与巡查相结合的办法,频率按照各危运车辆承运的危险货物危险等级分别进行抽查:对高危等级车辆的监控抽查,每二天不少于一次;对中危等级车辆的监控抽查,每五天不少于一次;对低危等级车辆的监控抽查,每七天不少于一次。对夜间2时至5时运营的危运车辆的监控抽查:高危等级车辆每半小时不少于一次;中危等级车辆每一小时不少于一次;低危等级车辆每二小时不少于一次。对全市危运车辆的监控巡检率每七天必须达到100%。

第十二条监控平台运维方发现车辆、从业人员有违法违章行为,应及时通过平台向其所属企业发出预警提醒信息,并通过截图等方式保存违法违章行为有关证据。相关企业在接到监控平台运维方提出的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对预警

情况进行处置,并在三天内将处置整改情况通过监控平台上报,企业的处置整改情况应记录在案。

对一些影响到安全行车需即时处置的,或危运车辆发生运输事故时,相关企业应根据事故报告程序规定,即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监控平台运维方应定期向各级运管机构报告危运车辆、从业人员运行行为的监控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台账,监控记录台账实行一周一报制。

第十四条监控平台运维方的监控台账记录必须规范操作,台账记录内容必须详细,并应注明监控时间节点。

第十五条为保证危运车辆实时动态监控达到良好的监控效果,要求高危车辆必须安装3G视频监控设备,鼓励引导其它危运车辆安装3G视频监控设备,要求危运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设备必须具有轨迹回放及相关报警功能,并逐步引导危运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语音播报功能的设备。

第十六条依据运政、交警、高速交警、路政有关违章处罚信息以及监控平台抽查情况,对危运企业违法违章率(按照危运企业车均违法违章次数计算)以及危运车辆单车累计违法违章次数每月进行统计,其中危运企业违法违章率实行每月排名通报。

第十七条为加强监控平台管理,市运管处将实行激励机制对监控平台的管理与运维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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