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国际比较
遗产税的国内外对比
遗产税的国内外对比富兰克林曾经说过:“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二是税收。
”还有一句话说:“只有一件事比死亡和税收之类的不幸更甚,那就是死亡与税收结合的产物——遗产税。
”一、遗产税概论所谓遗产税,简单来说就是对死者留下来的遗产征收的税收。
因此,在国外也被称为“死亡税”。
其中,遗产的涵盖范围不仅仅包括现金和存款等流动资金,也包括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
因此,遗产税是属于财产税的一种征收形式。
一般来说,为了防止被继承人生前以赠与的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而逃避纳税,绝大多数国家都要求赠与税与遗产税应同时课征,作为铺助。
虽然有些国家并没有开征赠与税,但规定死者生前一定年限内赠与的财产一并纳入遗产税的征收范围,一同征收遗产税。
遗产税是一个的古老的税种又是一个现代的税种。
它最早起源于4000多年的古埃及,当时埃及法老为了筹集战争经费而开征了遗产税。
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始于1598年的荷兰,而这之后,相继有英国(1649年)、法国(1703年)、美国(1797年)、意大利(1862年)、日本(1905年)、德国(1906年)等国家开征遗产税,其目的大多也是为了筹集战争经费。
而相较于古代和近代开征的遗产税,现代遗产税的征收主要是作为协调社会成员财富分配的一种手段,征收对象只是针对少数高收入阶层的人,因此,其课税收入也只占财政收入的很小的比重,取得财政收入的作用大大减少了。
我国早在中华民国成立初期就有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但碍于政局不稳,战争频繁等各种原因,直到1938年10月6日,国民政府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至此,酝酿了28年的中国遗产税终于付诸实施了。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文件中规定全国要开征14种税种,其中就包括遗产税。
但当时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此税种并没有真正开征。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特别是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也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强烈呼吁此事,希望以此来增强税收杠杆功能。
各国遗产税税收制度比较研究
英 国是欧洲较早征收遗产税的国家 , 实行 的也是 “ 总遗产税征收模
年后 , 沿用原在大陆 1 9 4 6 年制定 的《 遗产税法 》 征收遗产税 , 并于 1 9 5 2
年修改该税法 , 沿用至今。 台湾地区采用遗产税 与赠与税结合征收的总 遗产税制。 对纳税义务人的规定成阶梯 型选择 的模式 , 南遗产税法和赠
或 者 财 团 ,为 防 止 恶 意避 税 的情 况 发 生 ,视 为 个 人 而 承 担纳 税 义 务 ,当
对 于其 它税制要素 , 美国实行的是总遗产税 制决定 了其遗产税的纳
然这些社 团不包括慈善 、宗教和公益机构 。2 、应纳税财产为通过继承 或赠与取得的所有财产价值 , 包括动产 、 不动产 、 无形资产 、 有价证券 ,
税人是遗 嘱的管理人或执行人( 管理人或执行人 一般为专业律师或者 由
被继 承人 指定 ) ,遗嘱执行 人或管 理人的义务包 括 : 计 算遗产的价值 、
区分 遗产性 质并 在有关部 门登记 、 代为缴纳遗 产税 、 监督执行遗产分配 情 况等 , 于此相对 , 赠与税 的纳税人就是财产 的赠与人 。 就遗产税的征 收范围而 言 ,应纳税财产包 括被继承人所有 的一切具有经济 价值的财 产, 包括现金 、有价证券 、 不动产 、 无形资产等 ,范围广泛 。美 国的遗 产税实施 1 6 级超额 累进税率 ,以体现量能负担 ,区别对待 的原则 ,实
人。 遗产税 的课征对象为被继承人 留下的遗产总额 或赠与人赠与 的全部 财产 , 纳税义务人采取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相结合 的一般方式 , 税率采
取超额 累进税率 。意大利遗产税的扣பைடு நூலகம்项 目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
医疗费 、丧葬费等
房屋遗产税和房屋赠与的区别是什么
房屋遗产税和房屋赠与的区别是什么一,意义不同房屋遗产税是需要继承房产需要缴纳的税收, 而房屋赠与是一个房屋转移的形式,二者是有截然不同的。
房屋遗产税是继承者在继承被继承者的房屋时候所需要缴纳的税收,而房屋赠与者需要缴纳的是契税。
二,性质不同,三效力不同。
相信很多人不清楚房屋遗产税和房屋赠与的区别,房屋遗产税是遗产税通俗地讲就是当一个人要把自己的财产给自己亲属时要征收一定量的税。
房屋赠与是一种行为,但房屋赠与也需要缴税的,接下来就由小编来为大家介绍遗产税的相关内容。
▲一、房屋遗产税和房屋赠与有什么区别房屋遗产税是需要继承房产需要缴纳的税收,而房屋赠与是一个房屋转移的形式,二者是有截然不同的。
房屋遗产税是继承者在继承被继承者的房屋时候所需要缴纳的税收,而房屋赠与者需要缴纳的是契税。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
征收遗产税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
理论上讲,遗产税如果征收得当,对于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有一定的意义。
遗产税常和赠与税联系在一起设立和征收。
但是,为了吸引投资和资金流入,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故意不设立遗产税或者废除遗产税。
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
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其法律特征:(1)房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房屋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但不享受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所赠房屋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即使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附有一些义务,但这些义务并非与所取得的权利互为代价。
(2)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赠与人必须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
遗产税制度几个基本点的国际比较与借鉴-文档资料
遗产税制度几个基本点的国际比较与借鉴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
征收遗产税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
当前,世界上已有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
但是国际上关于遗产税征收具体制度设计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全面了解其具体差异,判断不同制度设计的利弊,对我国今后开征遗产税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一、遗产税征税模式比较当今世界各国遗产税的税制模式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1.总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对其遗留的所有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
其税赋大小一般不考虑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以及各继承人纳税能力的差异,并且纳税义务人是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
该税制的优点是税制简单、征税对象明确、征税成本低。
缺点是没考虑到各个继承人所得等具体情况,没有充分体现社会公正原则。
美国、英国、新西兰、新加坡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就是采用这一税制模式。
2.分遗产税制。
分遗产税制是以各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亲疏,分别课以差别税率的遗产税制度。
该税制的优点是可促使继承人尽可能平均分配遗产,有利于维护公平。
但是缺点是亲疏关系和继承数额难以确定。
日本、法国、德国、波兰、保加利亚、韩国等国家采用这种税制模式。
3.混合遗产税制。
混合遗产税制模式常称为总分遗产税模式。
该模式就是将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两种模式结合在一起的税收模式。
将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总额先征一次总遗产税,然后实行遗产分配,最后对遗产继承人的遗产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再进行一次分遗产课税。
混合遗产税的课征对象为被继承人的总遗产和分配后分遗产。
总分遗产税制虽然具有前两种遗产税制的优点,但赋税过重,征收难度大,且过程复杂,弊端很多。
采用的国家有意大利、加拿大、菲律宾、伊朗等。
二、遗产税和赠与税的配合模式比较各国遗产税税制体系中,遗产税和赠与税都会成对出现,但是,在二者配合方式上有较大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1.“无”赠与税模式。
遗产税征收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遗产税征收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作者:符晋铭来源:《神州·中旬刊》2017年第05期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财富也在不断增加。
由此而造成的社会贫富差距也在日渐增大,大量财富过于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日趋激烈。
本文在对遗产税征收法律制度基本理论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世界上各国现行遗产税征收法律制度进行评析,分析对比其优势和不足,并对我国遗产税征收法律制度出台的可行性和阻力进行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国遗产税征收法律制度的出台及实践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遗产税;征收制度;税制模式;配套法制一、遗产税征收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1.美国遗产税征收制度分析同大多数国家一样,美国征收遗产税之初也是几经波折,直到二十世纪初期才成为一个相对稳定的税种。
美国总统罗斯福在1906年提出制定永久遗产税制度。
这一法律制度的出台在经过近十年的激烈争论之后终于借第一次世界大战的“东风”得以通过。
后来又开征相关的赠予税和隔代遗产转让税。
但是关于遗产税征收法律制度的去留之争一直持续到今天。
21世纪初,美国国会曾经两度表决通过废止遗产税的法案,规定在10年内逐步废除遗产税及其相关的赠予税、隔代遗产税,用20%的资本利得税取而代之,但两次都被当时的克林顿总统否决。
2.日本遗产税征收制度分析日本遗产税征收的特色首先表现在它对免征项目与数额的规定上。
其次表现在继承精算制度的推出。
日本可以说是亚洲法制体系最完备的国家,在政府法令中可以明确地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而这在遗产税征收也同样如此,遗产征收的每一个相关步骤都能够在法律条文中找到执行依据。
二、我国遗产税立法的可行性从总体上看,我国已经在遗产税立法方面已经有了相当的基础,这种可行性不仅表现在社会经济发展上,还表现在相关法制体系的完备上。
1.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保障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趋完备。
我国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税收论文:浅谈国内外的遗产税-最新范文
税收论文:浅谈国内外的遗产税遗产税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以后遗留下来的财产而征收的一种税,迄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
世界大多数国家之所以普遍征收遗产税,是因为它可起到避免财富过度集中、抑制社会浪费、平衡纳税人心理等作用。
西方发达国家开征遗产税的时间较早,但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因而在税制结构、税率设计、征收依据、税种划分、扣除减免等方面,各国也有所不同。
(一)从税制结构来看,大致有三种类型: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是指只对死者的遗产总额征税,而不管遗产的继承情况和遗产将作何种方式分配,英国、美国遗产税制即属这一类。
分遗产税制是根据继承人与死者之间关系的亲疏,以及继承财产的多少,进行分别课征的税制,法国、德国等采用此种税制。
混合遗产税制是指先按总遗产税制办法征税,然后再根据继承人分得的遗产情况,如果分得的遗产超过一定限额,则按分遗产税制再征一道遗产税,采取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等。
从税制设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率设计较为容易,税制简单;从征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源可靠,管理简便易行,而分遗产税制因需考虑总体财产的具体分配,征管相对较难,且易增加偷逃的可能性;从组织收入角度考虑,如都采用同样的累进税率,总遗产税能提供更多的收入,因为它适用遗产总额而不是遗产分配额;从促进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分遗产税制在减轻财富分配不公方面比总遗产税制有更多的作用,按继承财产规模累进征收的分遗产税,以“财产越分散,缴纳的税额越小”来鼓励财产在个人之间的分散。
混合遗产税制与前两者比较。
相对兼容了两者的优点,但征两道税,不仅在税率设计方面比较复杂,而且也有重复征税的嫌疑。
(二)从征税依据看,大致有三种标准:国籍标准、住所标准和财产所在地标准。
国籍标准是以财产所有者的国籍为依据;住所标准是以财产所有人的住所为依据;财产所在地标准是按财产的所在地划分税收征管权。
国外遗产税和赠与税介绍
认为死亡者对
大致分为三种课征
遗产的处理权力 完全是法律授予的 所以 国家有 也 即国家有支配管理遗
。 ,
1
,
、
总遗产税 制
,
。
它是就死亡人的遗产总额而
, 。
③国家对于死亡者的财产有课税权
,
课税 没有起征点 一般采用累进税率 不考虑继 承人与遗产人的亲疏关 系和继承的个 人情况
:
认为遗 产 的形成
必 须建立健全税收司法保障体系
、
行分析处理 获取偷逃 税行为 的嫌疑 从而确定稽 查对象 有 目的地 实施税 务稽查 实现税务稽查监
.
就
成立专业的税
、 、 、
控高度 自动化 确保稽查 质量 提高稽查效率 采用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 分类稽查管理 制度
。 , ,
,
。
务检察室
,
、
、
税务法庭
、 、
税务执行室和税 务警察队
。 ,
,
并予 以 法
。
财产总额课征的税收
,
它 又 称 为总遗 产税
。
除了
律 保护 对继承 人 而言 遗产的获得是淌 来之财 所 以 应该对遗产课税
、
对死 亡 人遗产课税的还有一
,
,
。
.
具体说来 关 于遗 产税 课
, ,
7开发计算机在税务稽查领域的应用 大岁
改
般 重 点三类稽查对象 塑造遵章纳税典范 缴励 和促进纳税 人 规范纳税行为 突 出税 务稽查重 点 减少工 作强度
(二 )
靠 国家 的帮助
。
故国家有课税
,
其
;
课征方法 ①按遗产 等专 移次数 的先后 ` 课 以 不同的 这税说
美国赠与税:亲人之间的赠予也可能产生税务!赠与美国
美国赠与税:亲人之间的赠予也可能产生税务!赠与美国美国的赠与税的免税额与遗产税的免税额是相连的,简称统一赠与税及遗产免税额(Unified Tax Credit); 此为终身免税额。
以2021的数据为例(下同),每个美国人的终身统一赠与税及遗产免税额是$1,170万(注:现行的高额免税额将在2025年失效,届时免税额将会回归到税改前的$550万左右)。
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赠与者一生中所赠与的金额或遗产总额低于$1,170万时就无需缴纳高达40%遗产赠与税。
打开腾讯新闻,查看更多图片 >全年赠与税免税额(Annual Gift Tax Exclusion)2021年全年赠与税免税额为$15,000. 也就是说在同一税务年度内,如果赠与者给每个受赠者的金额低于$15,000,那么赠与者就无需申报赠与表。
如果赠与者超过该年度的免税额度,便需要向国税局申报赠与表。
但是申报不代表需要缴纳赠与税,如果$1,170万的终身免税额还没有用完。
例子:1)2021 年老李赠与小李一辆小车其在赠与当天的市场价为1万。
因为老李的赠与金额低于免税额$15,000,则老李无需申报赠与税。
2)2021年老陈把自己价值$16,000的股票账户转到自己儿子小陈的名下。
因为赠与金额高于免税额度$15,000,老陈需要申报$1,000的赠与。
虽然需要申报$1,000的赠与,但如果这$1,000 的赠与并没有累积超过$1,170万的终身免税额,便不需为该$1,000缴赠与税。
通常情况下除现金赠与外,当受赠者卖掉所受赠的财产时(例如上面例子中当受赠者卖掉小车与股票后)会产生资本损益。
作为纳税者所需要记录的是赠与者买入价格,赠与当天的市场价格,以及受赠者卖出的价格。
剩余的资本损益可交给专业的会计师来处理。
赠与分割(Gift Splitting)赠与分割的存在意义就是当夫妻双方中有一个人的赠与金额高于当年免税额度时,可以让对方共同分割赠与金额从而达到减税的目的。
国外遗产税税率比较
国外遗产税税率⽐较
美国遗产税制属于总遗产税制,从1976年开始,美国将遗产税和赠与税合并;采⽤统⼀的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8%,最⾼税率为50%,后者适⽤于遗产额达到2500万美元以上的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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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遗产额在60万美元以下者免征遗产税,⽽对于⾮居民,也要缴纳遗产税,但税率⽐居民优惠,最低税率为6%,最⾼税率为30%。
⽇本对遗产的课税,采取继承税制,即根据各个继承遗产数额的多少课税,是典型的分遗产税制。
对居民⽽⾔,不论其继承的遗产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要对其遗产征税;对⾮居民,仅就其在⽇本继承的遗产承担纳税义务。
⽇本继承税税率共分13个档次,从10%到70%。
意⼤利是实⾏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其征税⽅法是先按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然后再按不同亲属关系征收⽐例不⼀的继承税。
纳税⼈分为两类:⼀类是遗嘱执⾏⼈和遗产管理⼈,另⼀类是继承⼈或受赠⼈。
对第⼀类纳税⼈统⼀采⽤第⼀种累进税率,对第⼆类纳税⼈则根据其与死者的亲疏关系采⽤不同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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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国际比较
随着我国加入WTO步伐的临近,规范与完善我国税制的问题也日趋紧迫。
完善税制,就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适当地开征一些新税种,其中一个就是遗产税与赠与税。
同时我国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开放,社会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基尼系数(一个衡量贫富悬殊的指标)已经比较高,开征遗产税也对中国具有实际意义。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开征这一税种,这对于我们借鉴他国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与赠与税与赠与税具有很大的帮助。
遗产税和赠与税本是两个税种,但它们之间关系非常密切,故多放在一起研究。
通常认为,遗产税是主税,赠与税是辅税,两者配合征收。
一、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作用。
各国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在一些方面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也是两税能够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具体可概括为:(一)调节社会分配。
国家通过遗产和赠与税,实行区别税负,将拥有高额遗产者一部分财产归为社会所有,用以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及社会福利事业,形成社会一种分配的良性循环。
(二)增加财政收入。
作为直接税中的重要税种之一,遗产税和赠与税能在一定程度上捕捉所得税漏掉的税源,补充部分财政收入,但它的财政意义是附带的,主要还是社会意义。
(三)限制私人资本。
在贫富悬殊、社会矛盾激化的现代社会里,适当限制私人资本,是缓和社会矛盾的一种方法。
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可以将部分私有财产转化为国家所有,从而适当限制私人资本。
(四)抑制社会浪费。
遗产继承所得和受赠财产,对接受者而言是不劳而获,容易使继承人和受赠人奢侈浪费,败坏社会风气。
课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将一部分财产转为社会拥有,对抑制浪费,形成良好社会风气有一定作用。
而且允许对公益事业的捐赠从财产额外负担中扣除,鼓励大众多向社会捐赠,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五)平衡纳税人的心里。
由于重课由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而获得的非劳动所获的财产,减少因血统、家庭等非主观因素带来的财富占有,使用权人们在心理上感觉较为公平。
许多学者由此认为遗产税和赠与税是一种良税。
美国赠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赠予,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转移方式,在美国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程序。
赠予不仅涉及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权益,还涉及到税收、遗产规划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详细介绍美国赠予的法律规定,包括赠予的定义、赠予的合法性、赠予的程序、赠予的税收处理以及赠予的后果等方面。
一、赠予的定义在美国法律中,赠予(Gift)是指一方(赠与方)自愿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受赠方)的行为。
赠予可以是现金、实物、股票、债券、房产等财产形式。
赠予不需要受赠方提供等价物,因此与买卖、交换等交易方式有所不同。
二、赠予的合法性1. 法律规定:美国法律允许赠予行为的发生,但赠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美国法典》第26卷第2501节的规定,赠予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赠与方是自愿的,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的影响;(2)赠与方必须具有赠与能力,即赠与方在赠予财产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受赠方必须具有接受赠予的能力,即受赠方在受赠财产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遗嘱和信托:赠予行为还可以通过遗嘱或信托的方式进行。
在遗嘱中,赠与方可以指定在去世后将财产赠予特定的人或机构。
在信托中,赠与方可以设立信托,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并按照赠与方的要求将财产分配给受赠人。
三、赠予的程序1. 签署赠予合同:赠与方和受赠方应签署一份赠予合同,明确赠予的财产、数量、价值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赠予登记:对于不动产等需要进行登记的财产,赠与方和受赠方应到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登记,以确保赠予行为的合法性。
3. 税务申报:赠与方和受赠方应根据税法规定,对赠予行为进行税务申报。
四、赠予的税收处理1. 赠与税:美国实行赠与税制度,赠与方在赠予财产时可能需要缴纳赠与税。
根据税法规定,赠与税的税率为30%,但每年设有赠与税豁免额,个人和夫妻均可享受。
2. 遗产税:受赠人在赠与方去世后接受赠予的财产,可能需要缴纳遗产税。
遗产税的税率与赠与税相同,但遗产税的税基为受赠人接受的财产价值。
德国税法 - 遗产、赠与税
德国税法- 遗产、赠与税通过赠与或继承方式所转移的资产需要纳税如果转让人或受益人的任何一方为德国居民,则无论其转让的资产位于何处,均要对此缴税。
如果双方均不是德国居民,则只须对其位于德国境内的转让资产缴税。
德国针对上述目的与六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这些国家为:丹麦,法国,希腊,瑞典,瑞士和美国。
继承及赠与税率以及免税额度根据转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远近以及资产价值的高低而有不同规定。
如果受益人为子女或配偶,则税率介于7%(转让资产价值为75000欧元或以下)到30%(转让资产价值超过2600 万欧元)之间。
在新法规定中,当受益人为兄弟姐妹时,税率比以往有所降低,介于15%到43%之间。
如果转让方和受益人之间没有关系,这一税率介于30%到50%之间。
如果受益方为配偶时,其享受50万欧元的免税额度;如果受益方为子女时,其享受40万欧元的免税额度。
1.免税额度总的来说,一般家庭接收礼物或者馈赠是达不到那个交税的额度的,夫妻间的礼物和馈赠是50万欧,对孩子的礼物和馈赠是40万欧,对孙辈的礼物和馈赠是20万欧,包括遗产,超过这个数目才要交税,一般来说,不容易达到这个免税额。
但是,如果不是上述血亲范围内的,免税额度就大大降低了,超过2万欧就要纳税。
包括孩子对父母,对祖父母,对离婚配偶,对兄弟姐妹,对继父母,公婆,侄女,侄子以及其他关系的人,免税额度都只有2万。
2. 10年内计算总额而且要注意的是,馈赠和继承的免税额度不是按次计算,而是10年内算总额,举个例子,如果2014年你从一个没有血亲关系的人那里得到一笔15000的礼物,虽然你还没有达到交税的额度,但是如果2016年你又从他那里拿到15000欧,那么就超过了,其中10000欧是要交税的。
不交的话就是逃税。
征收额度是只对超过部分征收。
所以,国内汇款过来,如果是父母给你汇,你10年内可以接收每人40万欧免税(如果父母双方就是80万欧),但是因为国内每人每年只能换5万美金等额的外币,所以很多人借亲戚朋友的身份证换,如果以亲戚朋友名义汇钱的话,每人就只有2万欧的免税额度了。
外国遗产税和赠与税概述
(一)遗产税税制模式
2、分遗产税制 一般也称继承税制。分遗产税制是对各继承人取 得的遗产份额课税的一种制度安排。以遗产继承 人或受遗赠人为纳税人,以各继承人或受遗赠获 得的遗产份额为课税对象,税率也多采用超额累 进税率,允许扣除和抵免。 分遗产税的特点是:(1)在遗产处理程序上是 “先分后税”,即先按国家有关继承法规分配遗 产,然后再就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课税;(2) 在税率设计等方面需考虑的因素较多,如被继承 人与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继承人自身的经济 情况和负担能力,甚至包括继承人预期寿命等。
பைடு நூலகம்一)遗产税税制模式
从总体上看,三种遗产税制模式各有利弊。 (1)总遗产税制,先税后分,税源可靠,税收及 时,计算较简单,征管便利,征管费用较少,但 因不考虑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及各个继 承人本身的情况,税负分配不太合理,较难体现 公平原则; (2)分遗产税制,先分后税,考虑各继承人经济 情况和负担能力等,税制设计较为公平合理,但 容易被纳税人利用以逃避税款,同时,计算较复 杂,征管成本较高; (3)总分遗产税制,先税后分再税,可保证税收 收入,防止偷逃税款,也可以区别对待,按能力 课税。但是,征两道税,计税更复杂,手续也更 繁琐,不符合便利原则。
一、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产生与发展
近代遗产税的征收,始于1598年的荷兰,采用比例 税率,并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等具体情 况设置不同税率。之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 1702年,美国于1788年,意大利于1862年,日本于 1905年,德国于1906年相继开征了遗产税。 尽管在实践中遗产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并不高,但 它通常与所得税和财产税一起,被认为是调节收入 差距,实现公平分配的三大重要杠杆之一。 自20世纪70 年代起,遗产税的作用开始受到质疑, 公平功能不断遭到削弱。在近30多年的时间内,至 少有26 个国家和地区在开征了遗产税以后又取消了 该税。
遗产税课税模式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遗产税课税模式的国际比较与借鉴摘要遗产税是一种历史悠久的税种,征收历史可追溯到古埃及社会。
近代遗产税的征收始于1598年的荷兰,之后英国、法国、美国、意大利等国家相继开征了遗产税。
由于国情的不同,各个国家所采取的遗产税课税模式不尽相同。
目前遗产税的课税模式主要有三种: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三种模式各有优缺点。
本文将对三种课税模式进行比较,希望可以为是否开征正处于讨论阶段的我国遗产税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混合遗产税制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最终都以失败而告终,究其原因在于选择的政体并不符合当时中国的国情。
遗产税课税模式的选择亦是如此,如果选择的恰当,遗产税将会发挥其节约资本,平均社会财富,减少社会浪费的作用;若选择不当,不仅不能发挥其作用,还可能会造成居民税收负担加重、阻碍经济发展的不良后果。
一、遗产税的三种课税模式(一)总遗产税制1.含义总遗产税制是对遗产总额课税的一种制度安排,以财产所有人,即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为课税对象,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人,采用超额累进税率,通常设有起征点,并设有扣除项目和抵免项目。
2.特点(1)在遗产处理程序上“先税后分”,即先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财产额课税,然后才能将税后遗产分配给继承人或受赠人;(2)在税率设计等方面,不考虑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不考虑继承人的负担能力等。
3.利弊利:先税后分,税源可靠,税收及时,计算较简单,征管便利,征管费用较少。
弊:不考虑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及各个继承人本身的情况,税负分配不太合理,较难体现公平原则。
(二)分遗产税制1.含义一般也称继承税制。
分遗产税制是对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课税的一种制度安排。
以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纳税人,以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获得的遗产份额为课税对象,税率也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允许扣除和抵免。
2.特点(1)在遗产处理程序上是“先分后税”,即先按国家有关继承法规分配遗产,然后再就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课税;(2)在税率设计等方面考虑的因素较多,如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继承人自身的经济情况和负担能力,甚至包括继承人的预期寿命等。
【老会计经验】个人国际税收筹划的特征--财产、财产所得、遗产和赠与的税收最
【老会计经验】个人国际税收筹划的特征--财产、财产所得、遗产和赠与的税收最1.概述财产的信托管理是国际税收筹划中实现财产税最小化的最为重要的机制。
信托是一种十分古老的财产和资本的管理形式,早在古埃及就出现了信托的构想,以后首次被立法纳入古希腊执政官梭伦的法典之中。
信托(trust)表示人(自然人与法人)与财产间的某种托付关系,这种关系是建立在被称为“信托契约”(trustdeed)的基础上的,契约明确财产信托转移的程序、利润的分配条件以及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管理人(trustee)为信托财产受益人(beneficiary)的利益而管理该项财产。
在盎格鲁萨克逊信托业中,受托管理人是就信托财产登记其姓名的人。
受托管理人依据信托条件持有信托财产,作为法律上的所有者,而不作为事实上的所有者。
在一项信托业务中,通常由两个人或三个人充当受托管理人,但更常见的则为由一专业信托公司充当唯一的受托管理人。
最初的受托管理人是由财产授予人在建立信托的契约中指定的人选,以后则根据信托条款指定受托管理人。
受托管理人与信托财产受益人即信托财产的衡平法所有者之间存在着信用关系。
受托管理人必须为信托财产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进行业务活动,他必须做到不为自己从信托财产中赚取任何利润,并且除非根据信托契约规定的条件,他无权就其劳务收取任何报酬。
当信托将终止时,财产要归属信托财产受益人,受托人即成为被动受托人,直至他把财产法定所有权交给财产享有人时为止。
财产的信托管理曾在英国取得长足发展。
早在中世纪,英国的某些教会就将教徒捐赠的土地和其他不动产交给专人照管,以及那些未成年贵族继承的遗产被转交专人监护。
早在7~8世纪,信托已立法于英国法律之中,与其他国家的法律标准比较,它更有利于保护财产所有人的权利。
盎格鲁萨克逊协调财产关系的法系,对世界上大部分英语语系国家产生了很大影响,信托业正是在英语语系国家才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如进入英联邦的国家和地区以及美国)。
遗产税课税模式比较
1694年征收了遗 嘱税。现代的遗 为了海军发展于 产税法于1894年 1797年开征,之 通过,1975年改 后时征时停, 名为“资产转移 1916年成为固定 税”,1986年用 税种。 “遗产继承税” 取代“资产转移 税”。
历史
联邦遗产税和赠 与税
种类 州遗产税和赠与 税 遗产继承税
联邦遗产税和赠与税与英国遗产继 承税比较
英国
应税遗产一般按当时的 市场价格确定,若没有 相应价格作为依据,由 税务机关进行评估。 土地:专门的土地评估 部门; 无形财产:国内收入局 资本税收办公室; 金银珠宝、文物、艺术 品等:聘请专家; 上市股票:所有者死亡 当日或赠与当日股价; 非上市股票:综合考虑 企业资产、企业利润、 股票市场行情、持股比 例大小等因素后评估。
特点:(1)在遗产处理程序上采取“税—分—税”或 称为“先税后分再税”的形式; (2)兼具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两者的优 点。
利:先税后分再税,可保证税收收入,防止偷税逃款, 也可以区别对待,按能力课税。
弊:征两道税,计税更加复杂,手续也更繁琐,不符 合便利原则。
总赠与税制
也称赠与人税制。该模式是对财产所有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课税的 一种制度。总赠与税制的纳税人为财产的赠与人,课税对象为赠与他 人的财产额,一般采取累进税率。
纳税人 课税对象 估价(计税依据) 税率 免征、抵免及扣除项目 税款的申报与缴纳
纳税人
美国 英国
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嘱 执行人,即被继承人遗 产的管理人。在纳税前 不得将遗产分配给继承 人和受赠人。 赠与税的纳税人是赠与 人,接受捐赠的人没有 赠与税纳税义务。
遗产继承税的纳税人为 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 人和赠与人。如果纳税 人不能或没有支付税款, 英国税法规定遗产或财 产受让人将负有纳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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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国际比较
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国际比较
随着我国加入WTO步伐的临近,规范与完善我国税制的问题也日趋紧迫。
完善税制,就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适当地开征一些新税种,其中一个就是遗产税与赠与税。
同时我国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开放,社会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基尼系数(一个衡量贫富悬殊的指标)已经比较高,开征遗产税也对中国具有实际意义。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开征这一税种,这对于我们借鉴他国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与赠与税与赠与税具有很大的帮助。
遗产税和赠与税本是两个税种,但它们之间关系非常密切,故多放在一起研究。
通常认为,遗产税是主税,赠与税是辅税,两者配合征收。
一、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作用。
各国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在一些方面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也是两税能够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具体可概括为:
(一)调节社会分配。
国家通过遗产和赠与税,实行区别税负,将拥有高额遗产者一部分财产归为社会所有,用以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及社会福利事业,形成社会一种分配的良性循环。
(二)增加财政收入。
作为直接税中的重要税种之一,遗产税和赠与税能在一定程度上捕捉所得税漏掉的税源,补充部分财政收入,但它的财政意义是附带的,主要还是社会意义。
(三)限制私人资本。
在贫富悬殊、社会矛盾激化的现代社会里,适当限制私人资本,是缓和社会矛盾的一种方法。
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可以将部分私有财产转化为国家所有,从而适当限制私人资本。
(四)抑制社会浪费。
遗产继承所得和受赠财产,对接受者而言是不劳而获,容易使继承人和受赠人奢侈浪费,败坏社会风气。
课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将一部分财产转为社会拥有,对抑制浪费,形成良好社会风气有一定作用。
而且允许对公益事业的捐赠从财产额外负担中扣除,鼓励大众多向社会捐赠,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五)平衡纳税人的心里。
由于重课由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而获得的非劳动所获的财产,减少因血统、家庭等非主观因素带来的财富占有,使用权人们在心理上感觉较为公平。
许多学者由此认为遗产税和赠与
税是一种良税。
二、遗产税制模式
(一)总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是对遗产总额课科的税制,以财产所有人(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为课税对象,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人,采用超额累进税率,通常设有起征点,并设有扣除项目和抵免项目。
美国、香港、英国、新西兰、新加坡、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实行的是总遗产税制。
(二)分遗产税制。
一般又称为继承税制。
分遗产税制是对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课税的税制。
以遗产继承法人或受遗赠人为纳税人,以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获得的遗产份额为课税对象,税率也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允许扣除和抵免。
现在采用分遗产税制的国家有日本、法国、德国、韩国、波兰等。
(三)总分遗产制。
又称混合税制。
总分遗产制是将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综合一起的税制,即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份额课一次总遗产税,再对税后遗产分配给各人的遗产份额达到一定数额时课一次分遗产税。
纳税人包括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继承人,受赠人。
多采用进税率。
目前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菲律宾、伊朗等。
三、主要国家(地区)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
(一)美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
美国现代意义上遗产税是于1916年立法开征的,其目的是为应付每次世界大战而筹资,赠与税也于随后后不久开征,几经变化,1976年,修改了联邦财产转移税,将原分别适用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两套税率,统一为同时适用于两种税的同一套税率,因此从严格意义上税,遗产税和赠与税都不是再是独立的税种,而只是财产转移税的一个组成部分。
不过习惯上,人们不是将它们作为两种税看待。
美国三级政府都征收财产转移税,但财产转移税主要是由联邦政府征收。
1991年,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征收的财产转移税占全部财产转移税的比例分别为72.1%、27.2%、0.2%。
1、联邦遗产税和赠与税。
(1)纳税人。
联邦实行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
遗产税的纳税人
是遗嘱执行人。
赠与税的纳税人是财产赠与人。
(2)课税对象。
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死亡者遗产总额,它包括财产价值和财产权益。
遗产总额的确定与遗嘱本身及是否产有遗嘱无直接联系,而是由税法确定。
赠与税的课税对象是财产赠与人给他人的财产价值和财产权益。
(3)财产估价。
遗产总值一般按死亡时的财产市场价格确定,农场及某些非上市公司使用的不动产,可适用减低估价。
赠与财产价值按赠与发生时的市场估定。
(4)扣除项目。
遗产税的扣除有:债务扣除、丧葬费用扣除、遗产处置期意外损失扣除、配偶间转让的婚姻扣除以及慈善捐赠扣除。
赠与税的扣除项目主要是捐赠和配偶之间赠与扣除。
(5)抵免。
两税设相同的抵免额。
抵免分两个部分,一是统一抵免,允许每个纳税人从应纳遗产税额中减去一定量的抵免额;二是税收抵免,允许从应纳税额中减去向外国政府交纳的遗产税额及向州政府交纳的遗产税额。
(6)税率。
美国对遗产的起征点比较低,即遗产的价值超出65万美元就要征收37%的遗产税(65万美元的遗产不征税)而一旦遗产的总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遗产的税率就要高达55%,在西方国家中名列前茅。
2、州的遗产税和赠与税
美国除了内华达州外,其余各州都征收遗产税,且多采用累进税率,税率由各州制定,各州间的税率差异较大,而且多数为继承税制。
而开征赠与税的只有个州,但均非单独征收,而是与遗产税或继承税一起征收。
(二)香港的遗产税
香港现行的遗产税条例是在1932年修订的修正版基础上,经不断更新、修订而形成的。
下图为香港近四个财政年度遗产税的统计资料
遗产税统计资料
1、课税范围与对象
香港遗产税征收范围涉及面相当广泛,凡死者留下的一切财产,除规
定准予豁免外,均应征税。
财产的定义为:土地、楼宇、金钱、股票、商誉、权利、专利、契约利益、索偿权利等,但不在香港的财产不征税。
2、香港遗产税规定有免税点,免税点在不同的税法修订期限内有不同的规定,且每修订一次其数额就是提高一次,1996年4月1日―1997年3月31日适用的免税点为500万港元,1997年4月1日―1998年3月31日为650万港元,而1998年4月1日之后则为750万港元,也就是说,总遗产额在750万港元以下的不征遗产税。
在计算时,还有一些豁免规定,如生前的赠与或支付如果在死者死亡之日的3年前实行,不征遗产税,减征规定,如任何人士死亡时所遗留的物产、财产,如已纳遗产部分,在其死亡后五年内,接受遗产者也死亡的,后死者遗留的所继承遗产可给予一定程度的减免。
3、税率
遗产税采用全额累进税率。
税率也经过多次调整,基本趋势是遗产价值总额课税级距越来越大,免征点逐渐增高,但其适用税率一直保持在5%-20%之间。
1997年4月1日-1998年4月1日$7,000,000豁免
超过不超过税率
$7,000,000$8,500,0006%
$8,500,900$10,000,000%
$10,000,000-
1998年4月1日-$7,500,000豁免
超过不超过税率
$7,500,000$9,000,0005%
$9,000,000$10,500,0010%
$10,500,000-15%
4、边际宽减。
当遗产值处于两个级距之间边缘时,扣除按两个级距税率计算的遗产税后的净遗产所得的数额,采用高一级税率的不得低于采用低一级税率。
当高一级的税后遗产净所得少于前一级税后遗产净所得时,除扣除按前一级税率计算的遗产税后的遗产净所得留给遗产受益人外,其余额全部作为遗产税款缴税。
(三)日本的遗产税和赠与税
日本的遗产税采用分遗产税制即继承税制,赠与税是分赠与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