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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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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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01-12浏览次数:628字号:[ 大 中 小 ]
为了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经费来源
1. 纵向项目经费:指政府部门的科技三项费和各类科学基金等。
2. 横向项目经费: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开发经费。
3. 专项建设经费:指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专项建设经费。
4.
科研事业费:指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从科学事业费、教育事业费中通过切块和按项目戴帽下达,以及学校从教育事业费中安排的校基金等经费。
5. 其它经费:主要包括通过各种渠道返还课题的经费。
第二条 科研经费管理方式
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以课题为核算单位,由科研计划管理部门核拨经费指标,财务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管理。科研经费必须汇入学校指定开户银行帐号,严禁自收自支,“帐外循环”。课题组在获得科研经费后,由科研处核发科研项目经费卡,并开出拨款通知单,财务处按拨款通知单把科研经费分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校区财务办公室,项目负责人凭经费卡及拨款通知单副本到所在校区财务办公室办理立户和记卡手续(经费卡加盖会计印鉴),科研经费使用报销后由项目组负责登记,以后每学期结束前项目负责人主动到财务办公室核对结余经费,并加盖会计印鉴。课题结束后经项目主管单位或委托研究单位验收合格后,项目组填写课题经费结算表,经科研处审批,财务处进行经费结算,收卡撤销。其结余经费按结余经费分配管理办法处理。如项目负责人主持多项课题,其科研经费可在同一经费卡内分课题记载。
第三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1. 科研业务费。指测试、分析、计算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等。
2. 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
3. 仪器设备费。指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和自制仪器的材料费及加工费等。
4. 实验室改装费。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需的费用。
5. 协作费。指拨给承担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外单位的科研经费。
6. 项目组织实施费
。指科研管理费和科研津贴。
第四条 科研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其中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实行学科带头人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和实验室主任本人的支出,由学院负责科研工作的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报销。
1. 一次性支出,人文社科项目在1000元以下,自然科学项目在3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报销。
2.
一次性支出,人文社科项目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自然科学项目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报销。
3.
一次性支出,人文社科项目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自然科学项目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学院审核,科研处批准后报销。
4.
一次性支出,人文社科项目在5000元以上,自然科学项目在10000元以上,由项目负责人在经费使用前提出使用报告,经所在学院领导审核签署意见、校科研处审查、分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报销须经所在学院领导、科研处领导签字,分管校长批准。
5. 外拨科研协作费,必须凭合作合同或协议经校科研处批准。
6. 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必须按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使用,其审批权限与项目经费支出相等同。
第五条 科研管理费和科研津贴
1.
有关科研项目提取实到经费的5%作为科研管理费,用于科研项目组织管理支出,单独立户,由科研处统一掌握使用。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省教委基金项目、校基金项目以及按规定不提管理费的项目均不提管理费。
2.
对完成年度科研任务的课题组核发科研津贴。科研津贴(包括由主持人支配的1%立项奖)根据当年实到科研经费按课题级别提取。科研岗位津贴核发比例为:国家级项目提10%,部省级项目提8%,厅局市级项目提6%,横向委托项目提25%。校级项目和自选项目不发科研津贴,但计算工作量。科研津贴由科研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财务处及所属财务办公室统一发放。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贡献大小分配到课题组成员,非课题组人员不得享受。
3. 下列情况,不发科研津贴:
(1)经考核,没有完成年度计划任务或没有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的。
(2)课题经费出现赤
字或不足以发放科研津贴的。
4. 科研处在所提取的管理费中提取10%奖励直接从事科研管理的人员和作特支费用。
5. 除上述项目管理费和科研津贴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在项目经费中提取其它费用。
第六条 科研经费决算
1. 研究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两个月内做好课题经费决算工作,填写经费决算报表,报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后报项目下达单位。
2. 研究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可作如下处理:
(1)结余经费全部转入项目负责人的后续课题。
(2)成果获国家级一、二、三、四等奖的,可在结余经费中提取60%、55%、50%、45%奖励课题组;成果获部省级一、二、三、四等奖的,可在结余经费中提取50%、45%、40%、35%奖励课题组;成果获厅局市级一、二、三、四等奖的,可在结余经费中提取40%、35%、30%、25%奖励课题组;成果通过鉴定或获厅局市级以下奖励的,可在结余经费中提取15%奖励课题组。研究项目总结结题的不提取奖励。上述提取奖励后的剩余经费转入校科研基金。
(3)经科研处同意,项目负责人可以将结余经费转入校内其它相关项目经费卡号。逾期不提出处理意见的,科研处将按第二条处理。
第七条 附 则
1. 用科研经费所购买的图书、资料、设备(包括自制仪器)等均属学校资产,须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规定办理。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有关部门新的经费管理办法不一致的地方,按上级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
3.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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