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淡化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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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09期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No.09,2012

第28卷JOURNAL OF EDUCATIONAL INSTITUTE OF JILIN PROVINCE

Vol .28(总285期)

Total No .285

收稿日期:2012—06—05

作者简介:谭平(1977—),女,河南鹤壁人,河南省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思政部,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法学。

商标淡化的法律问题研究

谭平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河南鹤壁458030)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商标的作用早已不再局限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而是体现着越来越多的内涵和价值,尤其是驰名商标,更多地承载着商标权利人良好的商业信誉。但是当下商标的侵权现象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传统的商标保护理论对于新的侵权方式已显力不从心,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才产生了商标淡化理论。

关键词:商标淡化;驰名商标;商标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2)09—0133—02

一、商标淡化的概述

(一)商标淡化的概念

商标淡化是指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

图形及其组合,或是以一种降低商标区别性的方式使用该驰名商

标,致使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与吸引力被弱化、丑化或退化。

(二)商标淡化的构成要件

1.商标淡化的对象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所知晓的商标。驰名商标具有不可比拟的绝对显著性和知名度,意味着消费者看到该商标就可感知其商品或服务,而无需商标与商品或服务名称结合使用,驰名商标所代表的价值更容易被利用,导致该驰名商标因滥用而受到影响。普通商标并不具有这种利用价值,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的可能性很小,对普通商标的信誉造成的实际影响也很小,因此对普通商标无需提供反淡化保护。

2.商标淡化侵犯的是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淡化行为和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都会侵犯该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只是方式与依据的理论不同。商标淡化必须是要将该商标用在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驰名商标。

也就是说商标淡化以另外一种方式削弱驰名商标的

显著性,减损驰名商标的无形价值,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是建立在防止混

淆的理论基础上,

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商标法进行维权,而商标反淡化保护则依据商标淡化理论,法律需

要为此确立新的规则。

3.商标淡化的具体形式为冲淡、污损

商标淡化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冲淡和污损。冲淡是指驰名商标被他人用来标识不同商品和服务,使消费者在看到该商标时可能想起几个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来源,无法辨识真正的商品或服务来源,削弱了该驰名商标的标识力和区别力。污损是侵权人将驰名商标用于低劣产品或者有伤风化的产品上,使得消费者在看到驰名商标时无法辨识真正的商品或服务来源,容易将其联想到低劣、不健康或有伤风化的商品和服务,以致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与吸引力被弱化、丑化或退化。

二、我国商标淡化保护的立法缺陷(一)立法理论基础混乱

对商标权保护问题,一般有两大理论:混淆理论和淡化理论。由于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因此商标权保护的基本依据是避免混淆,制止“混淆的可能”是商标保护的核心问题。淡化理论要求不论对他人的商标是否构成假冒、混淆或者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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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只要对驰名商标造成了“淡化”就认为是侵权。我国关于商标淡化的立法理论基础比较混乱,似乎是淡化理论,又像是混淆理论。在被认为最具淡化理论意义的《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第1款“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此立法规定就是基于商标混淆理论。第2款虽然对驰名商标提供了跨类保护,但将“误导公众”与“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作为并列的要件,前者是混淆理论的判断标准,后者是商标淡化理论的判断标准,因此该条款显得既不像是基于混淆理论的规定,又不像是基于淡化理论的规定。

(二)法律制度内容的欠缺

因为我国立法并未真正基于商标淡化理论,所以在相应的法律制度内容上就存在欠缺:(1)尽管我国商标法有类似商标淡化的相关规定,但并未真正涉及淡化理论,使得实践中商标淡化的认定和保护更多地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2)《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侵犯商标的行为仍限定于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没有把淡化视为侵权行为,对商标的显著性及商业价值并不作为财产权来对待,因此对商标淡化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仅停留于不予注册和禁止使用,未深入到侵权领域,责任方式单一化,不利于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商标淡化保护的思考

(一)明确商标淡化的具体行为

1.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2.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似的商标;3.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使用;4.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或商铺名称使用;5.在比较广告中使用他人驰名商标;6.在包装、装潢上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7.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网络域名注册;8.将他人驰名商标用于有伤风化、不健康或劣质商品或服务上。

(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法条补充

商标淡化行为不仅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还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极为密切,《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表现出一定的交叉融合性。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围绕商品或服务市场占有率的竞争会越来越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约束也会越来越猖獗,仅仅依靠《商标法》对商标进行保护是不够的,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提供对知识产权的兜底保护已是当务之急。

(三)加强和完善工商部门的行政管理

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在商标注册管理中,工商部门要严格限制商标申报主体资格与申报范围,从严把握注册商标的条件和程序,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商标管理机关严格注册关是从源头上保护驰名商标的有效手段。

(四)企业树立预防商标淡化意识

目前,中国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还很淡薄,由于商标问题造成国家和企业巨大经济、信誉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要增强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和守法观念,企业自身要注重加强商标的自我保护,多方面采取措施预防商标淡化。如把没有注册的商标及时注册,在我国还没有建立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全面注册的办法防止抢注。

[参考文献]

[1]曾陈明汝.商标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刘晓军.商标淡化的侵害对象研究[J].知识产权,2002(01).

[3]郑成思.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国外的新发展———知识产权研究(第六卷)[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

[4]唐德华.反不正当竞争案例实录与解析摘要[M].北京:研究出版社,2002.

Study on Legal Issues of Trademark Dilution

TAN Ping

(Heb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Hebi,Henan,458030)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socio-economic,the trademark is no longer confined to the role of a commodity or service sources,but a growing number of connotation and value,especially famous trademarks,more bearing the trademark owner a good business reputation.But violations of trademark today more and more,in the form of more and more complex,the traditional theory of trademark protection for a new tort has insufficient,it is with this background,the theory of trademark dilution.Key words:trademark dilution;well-known trademarks;trademark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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