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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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2019《经济法基础》——冲刺串讲班
一、重点(高频)考点提示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基本考情
在最近 3 年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13 分;属于重点章节之一。考生重点关注涉及“汇票”、“支票”和“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的不定项选择题。
【考点 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P61)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
(1)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
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
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
的签名或盖章。
2.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1)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
为
( 2)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
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变造票据的方法多是在合法
票据的基础上,对票据加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
3.票据记载事项的更改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
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
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关于出票日期的记载
5.关于票据、结算凭证上的金额记载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
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
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考点 2】银行结算账户(P63)
1.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要求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 起“ 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
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
般存款账户除外。
2.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
该账户。
(2)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
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
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3)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
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3.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1)基本存款账户
①一般生产经营性单位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需要提
供营业执照正本(多证合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以及法
定代表人授权书、代办人员身份证件(如果委托办理)。
②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③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①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在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
结算账户。
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③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④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
取。
(3)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①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
“一个”零余额账户。②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
算业务;③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
户划拨工
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
款项;但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
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4)临时存款账户
①适用范围
设立临时机构(如工程指挥部、摄制组);异地临时经营
活动(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注
册(增资)验资;军队、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者异地执
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任务。
②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2 年。
③临时存款账户可以支取现金,但应当按国家现金管理的
规定办理。
④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 5)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账户
业务
Ⅰ类户Ⅱ类户Ⅲ类户办理存款√√
账户余额不得超过
2000 元
购买理财产
√√——
品
限额转账
转账√
(需面对限额转账(需面对面
面确认身确认身份)
份)
消费和缴费√限额消费
限额消费和缴费和缴费
存取现金√√——实体卡√√——【考点 3】票据当事人(P74)
【考点 4】票据权利( P75)
1. 票据权利的取得
(1)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①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②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
据;③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
【解释】“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
其前手。
( 2)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以“欺诈”、“偷盗” 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②“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③持票
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2.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进行补救。
( 1)挂失止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