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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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2019《经济法基础》——冲刺串讲班

一、重点(高频)考点提示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基本考情

在最近 3 年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13 分;属于重点章节之一。考生重点关注涉及“汇票”、“支票”和“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的不定项选择题。

【考点 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P61)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

(1)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

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

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

的签名或盖章。

2.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1)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

( 2)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

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变造票据的方法多是在合法

票据的基础上,对票据加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

3.票据记载事项的更改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

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

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关于出票日期的记载

5.关于票据、结算凭证上的金额记载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

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

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考点 2】银行结算账户(P63)

1.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要求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 起“ 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

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

般存款账户除外。

2.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

该账户。

(2)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

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

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3)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

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3.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1)基本存款账户

①一般生产经营性单位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需要提

供营业执照正本(多证合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以及法

定代表人授权书、代办人员身份证件(如果委托办理)。

②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③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①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在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

结算账户。

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③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④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

取。

(3)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①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

“一个”零余额账户。②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

算业务;③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

户划拨工

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

款项;但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

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4)临时存款账户

①适用范围

设立临时机构(如工程指挥部、摄制组);异地临时经营

活动(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注

册(增资)验资;军队、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者异地执

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任务。

②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2 年。

③临时存款账户可以支取现金,但应当按国家现金管理的

规定办理。

④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 5)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账户

业务

Ⅰ类户Ⅱ类户Ⅲ类户办理存款√√

账户余额不得超过

2000 元

购买理财产

√√——

限额转账

转账√

(需面对限额转账(需面对面

面确认身确认身份)

份)

消费和缴费√限额消费

限额消费和缴费和缴费

存取现金√√——实体卡√√——【考点 3】票据当事人(P74)

【考点 4】票据权利( P75)

1. 票据权利的取得

(1)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①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②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

据;③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

【解释】“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

其前手。

( 2)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以“欺诈”、“偷盗” 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②“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③持票

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2.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进行补救。

( 1)挂失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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