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讲_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2)、执行案件的移送破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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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单元破产程序的启动

考点4: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P318)

(四)管理人的挑拣履行权

1.基本法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2.适用对象: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3.决定权人:管理人

4.决定继续履行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2)及时决定、应要求提供担保,否则视为解除

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的,视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3)管理人决定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5.决定解除

(1)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法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2)不得解除

①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②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除存在严重影响破产财产的整体变价与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等特殊情况外,管理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任意解除合同;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五)保全措施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2017年案例分析题)

【提示1】应当解除的保全措施,既包括民事诉讼保全措施,也包括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保全措施,还包括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采取的相关措施。

【提示2】相关人民法院拒不解除保全措施或者拒不中止执行的,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可以请求该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2020年新增)

【提示3】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有关债务人财产被其他具有强制执行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海关等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与上述机关协调和沟通,取得有关机关的配合,解除有关保全措施,中止有关执行程序,以便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2020年新增)

2.新的保全措施

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六)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提示1】物权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原则上可以不中止,除非当事人申请的是重整程序;但在担保物为破产企业占有的情况下,物权担保债权人就担保物的清偿应经过管理人进行。

【提示2】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法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七)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掌握诉讼情况后能够继续进行时,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在原审人民法院)进行。

【提示】在人民法院的裁判作出并生效前,债权人可以同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其作为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行使表决权,除非人民法院临时确定其债权额。在人民法院的裁判生效后,债权人应当根据裁判认定的债权数额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统一受偿,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利息应当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算。(2020年新增)

2.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但是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除外,如依照约定申请仲裁。

(八)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1.什么是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2.法院的处理

(1)破产受理时诉讼正在进行如何处理?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个别清偿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2)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个别清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破产受理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怎么办?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个别清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依法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例题·单选题】2014年11月3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与甲公司有关的民事诉讼中,属于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的是()。(2015年)

A.股东乙以甲公司董事长决策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为由,对其提起的诉讼

B.甲公司以拖欠货款为由,对丙公司提起的诉讼

C.债权人丁公司以甲公司股东戊与甲公司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戊直接承担责任的诉讼

D.甲公司以总经理庚违反竞业禁止为由,主张其返还不当利益的诉讼

【答案】C

【解析】(1)选项A:股东代表诉讼虽以股东自己的名义提起,但最终胜诉利益应归属于公司,不涉及个别清偿,不属于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2)选项B:胜诉后,丙公司应向甲公司清偿货款,胜诉利益归属于甲公司,不涉及个别清偿,不属于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3)选项D:庚返还的利益归属于甲公司,不涉及个别清偿,不属于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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