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高速铁路基础变形监测管理办法》(201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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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GW260-2015

运营高速铁路基础变形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速铁路运营期基础变形监测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公里/小时及以上铁路和200公里/小时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变形监测系指路基、桥涵、隧道的沉降监测和水平位移监测。

第四条基础变形监测应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铁路局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以及与合资铁路公司签订的委托运输管理协议负责或由合资铁路公司负责组织制定、审查基础变形监测方案,并按方案实施;根据变形监测情况调整变形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组织监测成果验收。作为产权单位的合资铁路公司或铁路局应保证运营期基础变形监测费用的及时投入。

第六条铁路局、铁路公司应做好建设期与运营期基础变形监

测工作的衔接,保持变形监测及监测资料的连续性。

第七条铁路公司应组织施工、沉降评估单位及设备接管单位做好新建铁路基础变形观测标、测量及评估资料的验交。对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基础变形,应按规定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进行整治。

第八条铁路局、铁路公司应及时相互通报运营期基础变形监测情况,并移交变形监测成果。

第三章技术要求

第九条新建铁路基础变形测量的相关资料应在竣工交验时移交。铁路局应做好以下资料的接收:

(一)施测方案与技术设计书。

(二)控制点与观测点平面布置图。

(三)标石、标志规格及埋设图。

(四)仪器检验与校正资料。

(五)观测记录手簿。

(六)平差计算、成果质量评定资料及测量成果表。

(七)变形过程和变形分布图表。

(八)变形分析成果资料。

(九)变形测量技术报告。

第十条运营期基础变形监测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普查监测的范围。

(二)重点监测地段及周期。

(三)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布设及其监测网形。

(四)变形监测的仪器、方法、技术要求。

(五)施测组织方案、安全和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基础变形监测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测量资质,能够承担高速铁路的变形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新建铁路开通运营后,铁路局设备管理单位应及时建立基础变形监测点台帐(包括监测点编号、里程及点之记等)。

第十三条基础变形监测的监测点布置应结合工程建设期布设的观测点统筹考虑。差异沉降较大的特殊地段,应布设特征监测断面。

第十四条基础变形监测应建立变形监测基准网,需要时应建立工作基点。基准点尽量采用原精测网控制点。

第十五条基础变形监测应采用先进、成熟的监测技术,监测数据应真实可靠,并做好监测资料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变形监测主要使用电子水准仪、全站仪等设备,并根据需要采用自动变形监测系统进行实时监测。

第十七条沉降监测采用变形测量三等精度,水平位移监测采用变形测量二等精度,具体指标见下表。

基础变形监测精度指标

沉降监测

变形测量等级变形监测点的高程中误差(mm)相邻变形监测点的高差中误差(mm)三等±1.0±0.5

水平位移监测

变形测量等级变形观测点的点位中误差(mm)

二等±3.0

第十八条基础变形监测成果资料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监测技术方案。

(二)控制点与监测点平面布置图。

(三)点之记。

(四)仪器检验与校正资料。

(五)原始观测记录。

(六)平差计算、成果质量评定资料及测量成果表。

(七)变形监测技术报告(含监测点变形过程曲线图、稳定性分析报告、整治措施建议等)。

第四章监测地段和周期

第十九条在提前介入阶段,铁路局应协调铁路公司组织设计、咨询、评估、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沉降评估及铺轨后的沉降观测数据,研究确定运营期间的基础变形重点监测地段。对冻胀、区域沉降、显著差异沉降地段应重点监测。

第二十条新建铁路宜在运营初期对桥梁、路基变形进行一次普查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合理确定和调整重点监测地段。

第二十一条运营期间,铁路局、铁路公司应及时组织对精测网复测成果进行分析,并结合动、静态检测数据,合理确定和调整重点监测地段。

第二十二条对沿线周边开挖地基、填筑路基、地下工程及钻孔桩、管桩等可能影响线路稳定和变形的施工,铁路局、铁路公司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并进行基础变形监测。

第二十三条检查发现线路周边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环境(如抽取地下水、采空、堆载和新建构筑物施工等)发生变化,或轨道发生异常变化时,铁路局、铁路公司应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必要时应进行基础变形监测。

第二十四条基础变形重点监测地段的监测周期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在监测过程中当发现变形异常时,应适时增加监测频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基础变形监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原铁道部运输局《关于发布〈高速铁路运营沉降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运基线路〔2010〕554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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