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相关基础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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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相关基础业务知识

一、关于信用卡及公司业务涉及部分名词解释说明:

【逾期金额】指银行下发催收委单上所显示客户的欠款金额,包括本金、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服务费等;

【特别行动组】指部门内部成立的专门负责与公安机关对接,处理已经在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客户的一个小组;

【委单】指银行委托至信用卡部进行催收的欠款客户总表单;

【可联客户】指通过电话催收、到家拜访所能够联系上的客户;

【失联客户】指通过一系列的电话催收、到家拜访以及相关信息搜索暂时无法联系上的客户;【账单地址】指欠款客户在办卡时所填写的联系地址;

【信用额度】指持卡人可最高使用的金额,由银行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各项付款能力(如收入、资产、职业等)和信用记录综合评定决定。这一额度是一个贷款上限,持卡人刷卡消费一笔,就是向银行贷款一笔,信用额度会相应减少。只有当持卡人按期还清借款时,信用额度才会恢复最初值;

【免息期】指持卡人刷卡消费而无需支付利息的时间,它是从消费日当天至还款截止日之前的这段时间。

【最低还款额】一般情况下,银行不会要求持卡人在每月还款截止日之前必须百分之百还清所有欠款,而是设定一个最低还款额,即只要持卡人每月还足最低还款额,就被银行视为准时还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持卡人只是归还了最低还款额,那他就从这天起支付万分之五的日息;也就是说,只有百分之百还款的情况下,贷款才是免息的;

【滞纳金】对于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按期计付贷款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是对持卡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惩罚;

【超限费】指如果信用卡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用卡,银行将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计收超限费。即如果持卡人的信用卡额度是10000元,但他在某个免息期内累计的持卡消费金额达到11000元,那么银行将对超出的1000元收取额外的费用;

【账单日】银行对你本期花费统计的日期。一般银行信用卡的账单日是被指定的,固定不能修改,比如账单日为10号,那么在10后以后消费将会享受较长免息期,如11号消费,那么在下个月10号进入账单,再过20天左右到还款期(可享受总共50或56天),此时就享

受了最长免息期;如果10号消费,那当天就进入账单,需要在20天后就还款,这样就是最短免息期;所以消费的话尽量选择10号以后的近期消费,这样可以享受较长免息期;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4现金、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和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二、两高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四条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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