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法中法律概念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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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法中法律概念的研究方法
[摘要]界定法律概念是法学研究方法体系的逻辑基础,也是国际法研究的出发点。法律概念的研究体系有一定的顺序,首先界定概念的字面意义,其次考察概念的上下文以划定范围,再次对法律概念的目的与宗旨或者某些特殊的限制都要加以考量。法律概念界定后需要论证其合理性,即运用历史和比较等方法。
[关键词]法学研究方法;法律概念;界定方法
法学研究方法是研究的工具,只有拥有正确的方法才能够得出正确的结论。学习法学研究方法,并把其运用于实践中十分重要。本文将从如何界定法律概念入手,结合国际法中的具体规则、案例,总结对国际法中概念的研究方法。
一、法律概念在国际法研究方法体系中的重要意义
方法,是在给定条件下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采取的正确的途径、路径、步骤、手段、措施等。[1]国际法的研究方法属于法学的研究方法,是以国际法学为研究对象时应用的方法。概念的建构来自于观念上的共识,但人们日常交流所使用的词汇的含义常常是模糊的,因此需要界定和明确。从形式逻辑的角度,概念被定义为“反映对象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因此,法律概念可以被定义为“反映法律规范所调整对象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它是指表达法律和认识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是对与法律相关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2]
三大法学流派对法律概念的态度各不相同:自然法学将法律概念看作是抽象自然价值之载体,规范法学强调对规范与概念之逻辑分析,社会法学则认为法律概念的实际意义由动态的社会事实来决定。[3]可见,法律概念在各大法学流派中都具有基础性地位。所以,法律概念具有研究方法的意义,国际公法有例为证。二战后纽伦堡审判法西斯战犯,辩护律师声称这些战犯是执行命令,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法官不认可此辩护,其认为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由超越道德伦理界线,因此,对“犯罪”这个法律概念的界定包含了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在研究国际刑法的时候,把社会良知作为一个标准。
法律概念是法律规则最基本的元素,是理解法律规则的出发点。国际法学的研究内容是关于国际法的本质的抽象存在和发展变化,包含国际法的性质、渊源、效力依据、运作模式等内容。国际法的研究方法,不论是从价值分析、实证分析或者社会分析方法的角度,都需要对国际法中的概念进行界定,这是国际法研究的起点。
二、法律概念研究方法体系
(一)法律概念的研究顺序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文简称《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规定了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含义,善意解释之。”首先,应按照用语的通常含义解释,除非订立条约时缔约方赋予了特殊含义;其次,按照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宗旨确定用语通常含义;并且,应当善意解释条约。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3条第2款:“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适于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对国际经济法规则进行解释时也应当遵循以上顺序。
虽然《条约法公约》解释条约的方法属于适用法律,但是其逻辑遵循了人们认识法律概念的一般逻辑,所以可以使用于研究方法中。但《条约法公约》只是提供了认识法律概念的顺序,在手段或者途径的方面需要细化。
(二)概念的字面意义
法律概念的字面意义一般是其通常含义,但对何为“通常”含义也存在争论,因此需要有具体的方法加以确定。
首先,在需要概念界定的条约或成文惯例中寻找对特定概念的定义。例如,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下文简称《补贴协定》)第1条规定了“补贴”的定义;如《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文简称CISG)第1条是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定义:以营业地为标准。又如《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8条,对该协定所使用的13个词专门做了定义,包括“措施”、“商业存在”等。
其次,如果在国际法规则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概念,一般会查找牛津词典、布莱克法律词典等具有权威性的字典、词典。就如《补贴协定》第1条中,对“政府”以及”公共机构”认识不一,中、美双方在“美国——对部分中国产品征收最终反倾销反补贴税案”(DS379号)案中各执一词,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使用牛津字典来解释。
最后,还应当考虑一些特殊限制条件。法律概念不是空洞的,而应以法律拘束性为依据,在国际法上是指对国家的拘束性。在研究中,不能脱离对国家的法律拘束性:国际法概念是对国家有拘束力的概念。如DS379案中“政府”、“公共机构”等本应由国内法依主权规范的实体,各国并没有达成协议将认定的权力转由WTO行使,所以这些概念的“通常”含义被限制在该国的法律规定中。
所以,法律概念应考察其所在的国际法规则中的特别定义,若无则从人类社会普遍接受的权威词典中寻找定义,此时还要考察概念的界定是否受某些特殊情况的制约,例如主权。
(三)考察概念的上下文
概念用词、词组或短句在词典中的含义一般不只一个,需要结合上下文来判断哪种更适合,以划定概念的使用范围。CISG 第2、3条均是对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范围的界定:第2条排除了7种销售,即私人性质的、拍卖、执行法律令状、票据、船舶飞机以及电力销售;第3条排除加工定做等提供劳动或服务的合同。值得注意的是,CISG的立法逻辑擅长使用“排除”的方法,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界定是在第1条正面列举,而以2、3条逆向排除的方法。其实在第2条a项,隐含着CISG对“商事”的定义,即非“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由于各国对“商事”一词界定的差异较大,CISG的立法者求同存异,排除了各国均不属于“商事”的事项,从而界定了这一概念,不得不让人赞叹其立法技术高超。
(四)宗旨与目的
考察条约的宗旨与目的,给界定概念提供辅助材料。此种宗旨与目的,可以是特定具体条款的,也可以是整个条约的,或者如WTO的《建立WTO协定》。如界定GATT 1994第19条中的“保障措施”,该条款的标题“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行动”,把“紧急行动”作为该条的宗旨来界定“未曾预料到的发展”。又如GATT 1994第3条中的“like products”,该条第4款:“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供应、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like products”是GATT许多条款都使用的词,牛津字典对“like”的解释有“相似的”和“同一的”两种解释。考察上下文即第3条的主旨,是在采取国内税费与法规的措施时要防止保护主义,而这种保护一般是施以相同产品的。又如GATT 1994第20条b款“为保护人类即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者”,在解释“所必需”时,应当考虑《WTO协定》引言所规定的“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三、论证概念界定是否合理
上述概念研究的方法体系主要是理论分析,国际法的研究也必须有充足的证据和充分的论证。论证的方法各种各样,笔者仅介绍历史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
(一)历史的方法
考察国际法规范及其所调整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发展历史,研究每一历史时期的国际政治、经济、科技等因素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寻找并揭示历史背景与各种国际法制度和理论产生的联系。先理解历史上对某个概念的界定,再结合现阶段国际社会的发展对特定概念进行界定,使概念的发展能以社会现实、理论学说的发展为依据、支撑。
例如,研究“信用证”概念,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以下简称UCP)对信用证的定义历史上有几个版本。UCPp
对不同国家的、不同学派的学说和理论,以及对具有代表性的各大法系的理论与实践运用逻辑推理进行科学的比较分析,而不能单纯地注重形式的比较分析。比较的方法要注意要对有可比性的事物进行比较:对于相同的事物,通过比较可见优劣;对于不同事物,通过比较可见差异。
如在DS379案中,如何界定“公共机构”,可以用美国的“政府公司”和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者国有企业进行比较。考察美国国内法,美国的“政府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