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产品责任险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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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品责任险的几个问题

1、保险责任的确定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样,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看出,产品缺陷是构成产品责任的赔偿前提。应该说,目前条款的范围超出法律的规定,只要被保险人产品“在承保区域发生事故”并依法有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均要赔偿。这样,不论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只要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保险公司均应赔偿。此外,除了人保的国内条款特别注明因产品缺陷造成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其它公司都是无一例外的承担产品发生事故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产品缺陷”的规定是一种弹性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对产品责任的界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定义,“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格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此,在认为存在缺陷时采用的是不合理危险标准和生产标准二者结合,且以不符合该生产标准为优先适用。这样的规定可能导致产品责任险的承保范围过窄,当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但仍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时,消费者缺无法获得损害赔偿,从而减弱了被保险人的产品责任,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目前除了人保的国内条例条款特别注明因产品缺陷造成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其它公司都是无一例外的承担产品发生事故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我们改造后的条款保险责任建议以产品缺陷为赔偿前提。

2、司法管辖权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因涉外侵权行为引起的产品责任,《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那么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国外产品国内销售投保,是否适用中国法律?第二,国内产品销往国外,是否适用中国法律?如果条款中约定司法管辖权是中国是否有法律效力?

3、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

我国目前对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规定不一致,导致产品责任实际操作有难度。

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啊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同时43条规定,“应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按照前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产品责任是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受害人有权向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提出责任赔偿,而不论是否有过错;但按照后一条的规定,对销售者又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原则使消费者处于弱势,索赔易发生纠纷,阻碍了产品责任险的发展。

4、关于索赔期的问题

由于产品责任的一般是长尾巴风险,国内公司一般采用“期内索赔制”,也叫事故发现制。并同时规定一定时期的追溯期。目前条款对索赔时效是这样规定的,“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但保险法对于非寿险规定“自其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驶而消灭。”这里的损失发生是否能视为“事故发现”?

从实务中,好多产品责任的解决都是由保险人、第三方、被保险人协商解决。真正用到司法程序解决问题的不多,因为保险公司尽量不会增加额外的被保险人的诉讼费用。

第一章责任险人伤概念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以法制为基础,以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承保范围主要是被保险人的疏忽、过失、行为不当、懈怠职责致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公众责任保险是指除雇主责任保险以及航空、汽车、机器和海上保险中的责任保险意外的所有个人与企业责任保险的总称。

一、可发生人伤事件的责任险1、除了职业责任保险外,其他责任险种,都可能涉及人伤。公众责任险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

2、常见责任险事故(1)场所责任险①摔跌伤:常见于地面滑倒或楼梯摔倒,在人体失去重心后,与地面或其他物体相撞而形成的损伤,主要表现为人体突出部位的擦挫伤。重者表现为骨折,其中长骨骨折多为胫腓骨或尺桡骨骨折,极少出现暴力型的股骨、肱骨骨折和肩髋关节脱位。如果头部着地,可能出现着地部位的头皮血肿,极少出现颅骨骨折、硬膜血肿或颅内出血。对于年长者,臀部着地,可出现骨盆骨折或骶尾骨骨折。②拖擦伤、碾压伤:常见于电梯或扶梯事故。前者表现为肢体、头发或衣物被挂住或夹住,使其身体在地面拖擦形成的损伤,表现为大面积擦伤。后者通常为肢体末端,如手指、脚趾被扶梯缝隙卡住,受压部位常有较大面积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严重的时候可出现骨折或肢体断裂。出血或压印可反映出碾压部位的情况。亦见于附加电梯责任条款。③烧烫伤:是在饭店、宾馆常见的意外伤害,沸水、滚粥、热油、热蒸气的烧烫是常见原因。烧烫伤的严重程度主要根根烧烫伤的部位、面积大小和烧烫伤的深浅度来判断。由轻到重一至三度可表现为受伤的皮肤发红、肿胀,烧灼感,局部红肿、发热,疼痛难忍,有明显水泡,皮肤下面的脂肪、骨和肌肉都受到伤害,皮肤焦黑、坏死。亦常见于附加锅炉爆炸责任条款。(2)承包人责任险、物业管理责任险④冲撞伤:常见为高空坠物砸伤。多为头部外伤,因为加速伤,常表现为严重的直接颅脑损伤,如颅骨骨折、颅内出血等开放性的颅脑损伤,而硬膜血肿相对少见,多当场死亡。亦常见于附加广告及装饰责任条款、建筑物改动责任条款。

(3)供电责任保险⑤电灼伤:以入口处严重,表现为入口处常炭化,形成裂口或洞穴,烧伤常深达肌肉、肌腱、骨周.损伤范围常外小内大;浅层组织尚可,但深部组织可夹心坏死,没有明显的坏死层面;局部渗出较一般烧伤重,包括筋膜腔内水肿;由于邻近血管的损害,经常出现进行性坏死,伤后坏死范围可扩大数倍。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1、侵权责任: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故意侵权责任(责任保险不承保)

2、违约责任(约定承保)

三、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确定1、基于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大多数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不特定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第三人一般是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正在为被保险人服务的其人不属于第三人,但雇主责任险中被保险人的员工属于非特定第三人。

2、基于合同关系的第三人:部分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特定第三人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四、人身损害

1、伤害的概念:是指身体遭受外来事故的侵害发生了损失、损伤,使人体完整性遭到破坏或器官组织生理机能遭受阻碍的客观事实。

2、人身损害的四个要素:侵害物、侵害对象、侵害结果、因果关系。

3、伤害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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