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从业人员灰色收入的来源及其作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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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从业人员灰色收入的来源及其作用研究

一、导游员的概念

导游人员:(tour guide)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游客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导游活动是指导游人员受旅行社委派,陪同旅游者旅行、游览,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和其他旅途服务。1、按业务范围分:海外领队、全陪、地陪、景点导游员

导游员的基本职责

1、按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参观游览

2、负责导游讲解、介绍中国文化

3、配合督促相关单位,保护安全

4、耐心答疑、协助处理问题

5、反映游客意见,协助安排活动

导游员的素质

•良好的思想品德

•渊博的知识

•独立的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

•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

•较高的导游技能

•身心健康

•仪容、仪表

一散客旅游者打算去某一旅游风景区旅游,因对该景区不熟,请该风景区所在市的的一家小有名气的旅行社派一全程导游,该社立即为其派了一位导游小姐.一路上导游小姐带领他参观游玩,兴致颇高,他对这位导游小姐的讲解艺术和热情服务较为满意。可是当他要离开该风景区时,听到旁边有游人谈论起某景点没去过,我付了她钱,她总不会骗我吧。后来一打听才知道,原来是导游小姐根本就没带己去。结果该社信誉在此游客心理大大折扣。

1.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各地都爱不断完善各项旅游配套服务设施,硬件上去了,可软件却跟不上,以至出现

“拉客、宰客没商量”的怪现象。一些导游开口闭口要小费、服务费,该带游客参观的景点都不去,还没作聪明,认为少去一两个景点游客也不知道。这种行为极大地损害了旅游工作人员的形象,更损害了她所在旅行社的信誉。

2. 导游必须具有带人真诚的品质,无论对游客还是对旅行社,都必须讲求信誉,做到言必信,行必果,一切

事情必须光明正大,不得背着旅行社同游客、中间商或其他旅行社做私下交易,更不能欺骗游客,损害游客的利益。

3. 职业道德教育不可忽视。旅行社要经常教育导游人员树立强烈的爱国主义观念和法纪观念,培养和督促导

游人员在旅游接待过程中严格遵守旅游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教育应结合实际情况,采用多种方式,如旅行社的优良传统、发展目标、企业文化内涵和社规社纪的宣传,优秀职工的表彰奖励,重大责任事故及违纪、违法职工的处理,以及日常的思想政治工作等等。

本例中导游小姐少去景点的做法,是导游职业道德所不允许的,这样做即不公平有不明智,要知“骗”得了一时,而“骗”不了一世,结果只能让游客对导游员产生恶劣的印象,自己酿的苦酒,最终还得自己喝。同时,导游人员在工作中,不能讲游客及有关他所服务的旅行社的坏话。

灰色介于白色与黑色之间,属于不清不白的模糊之色,“灰色收入”当然就是那种说不清道不明的收入。“灰色收入”之所以引人关注,成为一个热点话题,一是它规模庞大,以至于人们无法熟视无睹。二是灰色收入究竟是白是黑,一时难以界定,引起的争议较多。三是它的影响实在不小,事关反腐倡廉和社会稳定,影响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

灰色收入有多少?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副研究员李志宁曾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年一季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52元计算,中国3.6亿到3.8亿城市人口1年可支配收入总计就将为2.5万亿到2.7万亿元但当年全国的工资总额只有1.1万亿到1.2万亿元,那么城市人口收入在总量上就超出了工资总额约1倍半——难道我国城市的普通居民的灰色收入有1.5万亿元?是国家统计局的数字太保守了,还是他的推论太大胆了?李志宁称,只有“天

晓得”。

从来源来看,灰色收入有三种:第一种是合理又合法的收入,但未列入收入统计。凡法律未禁止的正当劳动所得就算是合法收入,8小时之外操持副业补贴家用是合法合理的;第二种是合理但不合法的收入。如中小学教师的灰色收入主要来自开办辅导班获取讲课费;第三种是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收入。如包工头们拜年的红包。

付小费,不仅是衡量服务质量的一种标志,还可以激励服务人员.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服务技术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付给旅行社或酒店的费用相当于固定工资,而付给服务人员的小费则相当于业绩奖金。当人们有了给小费的习惯,服务人员对这种物质奖励有了明确的期待之后,他们就更有可能超水平发挥.使消费者得到更好的服务,从而提高旅游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我们认为,旅游业中出现的小费问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的产物。它是一种经济手段和经济现象,其本质是中性的。当它与旅游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向挂钩时,可以促进旅游商品流通,加速旅游经济的发展;当它与唯利是图、弄虚作假投合时,就会阻碍甚至破坏旅游经济的发展。

姑且不管在过去怎样看待小费问题.中国在加入WTO后的今天.国际之间的交流活动日益频繁.人们的意识形态已经能顺应国际化的发展。随着服务在社会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人们用一种开明心态来接纳小费制,逐步让小费合法化,允许小费进入合同,“拿多少”和“怎么拿”得由顾客说了算。对于小费问题,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样灵活的方法加以引导和管理。例如在小费分配问题中,为了避免造成部门员工之间的矛盾,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调整,如采用按比例或平均分配的方法等。对收受小费的行为,应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控制,避免它影响到旅游业的整体形象.而在实践中应该扬长避短,真正为我国旅游事业的进步和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由于旅游市场不规范、不成熟,旅行社进入门槛低,许多游客也一味追求低价,致使各旅行社竞相降低团费以获取客源。低团费使得旅行社没有足够财力支撑导游正常工资(绝大部分导游都没有工资,只有极少数专职导游每月有200~500元的低工资),更不用说旅行社为导游提供医保、福利了。不仅如此,有的旅行社还要求其导游预先缴纳6000元左右的职业保险金,导游每次带团前还要上缴“人头费”等,如此一来,导游有时带一次团还得自己赔上人头费。因而,导游必须想办法扩大收入来源。

与此类似,一些新推出旅游项目或名气不大的景点,需要提高客流量,旅游商店也希望更多游客入店购物。于是,他们与掌握着客源的导游协商,诸如回扣等暗箱操作也就顺势出现了。回扣的出现又造成了许多后果:旅行社想切下一块蛋糕,于是要求导游上缴“人头费”,如图所示返回一个恶性循环。由于有回扣的诱惑,导游便想方设法挤出时间拉游客去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这无疑会导致游客不满,成为游客投诉导游的一个主要原因;接着,媒体曝光、消费者协会谴责、旅游行政执法部门追究,整个社会对导游、旅行社不信任,导游对工作失去积极性,进而又加剧了整个旅游市场的混乱,进入更大的恶性循环。

目前我国旅行社业进入门槛低,“散、小、弱、差”使得旅行社低价竞争,出现零团费甚至负团费。团费低,旅行社低利润运作,导游正常工资便得不到保证。不少游客也一味要求低价,低团费虽然迎合了这部分人的低价期望,但在旅游过程中,导游必定会压缩游览时间以让游客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以补贴收入。

支付小费是全世界旅游通行时的社会行为之一。在国外旅行,除飞机上外,几乎都有支付小费以奖励服务人员的习惯。旅行业是为服务业,所以小费是从事服务工作的领队、导游和司机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适时给予为您服务的人员些许小费,是一种国际礼仪,也是一种实质性鼓励与对服务人员最好的赞许与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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