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之间收取服务费用的涉税风险及合同控制技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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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之间收取服务费用的涉税风险及合同控制技巧(一)

实践中,关联方之间收取(支付)服务费用包括境内的母公司(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收取服务费用和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用两种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母子公司之间收取的管理费用,母公司要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而子公司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向母公司(集团公司)支付的管理费用。为了规避子公司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管理费用从而多交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母子公司之间往往会通过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将管理费用变为服务费用,依据国税发[2008]86号文件的规定似乎就可以实现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目的。其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以下简称“税总办发[2014]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的规定,关联方之间收取(支付)服务费用同样存在税务风险,需要通过合同的正确签订才能规避此项税务风险。

关联方之间收取(支付)服务费用的涉税风险分析

关联方之间收取(支付)服务费用的涉税风险如下:

(一)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将会被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国税发[2008]86号第五条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1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第七条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实施特别纳税调整。”45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同时第三条规定:“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配比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参与方未做补偿调整的,税务机关应当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基于以上政策分析,关联方企业之间在服务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服务价格必须依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收取(支付),而且支付服务费用的一方必须将其支付的服务费用与其从支付服务费用中所获得的收益保持匹配,否则存在被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

(二)五类服务费用和三类特许权使用费用支付的涉税风险

五类服务费用和三类特许权使用费用支付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支付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将受到税务稽查部门的关注。

根据税总办发[2014]146号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五类服务费用和三类特许权使用费用支付的涉税风险如下:

1.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下列服务费支付,应重点关注:(1)因接受股东服务(包括对境内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等事项进行策划、管理、监控等活动)而支付的股东服务费;(2)为服从集团统一管理而支付的集团管理服务费;(3)因接受境内企业自身可以完成或已由第三方提供的重复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4)因接受与境内企业自身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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