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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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法学习资料

在行政法领域,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

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衔接

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可复议可诉讼(自由选择)———一般情形

2.先复议后诉讼(复议前置)———侵犯已经取得自然资源权利的确认性

行为;纳税争议案件

3.或裁决或诉讼(选择但终局)———被申请人是省级政府或国务院部门,

复议后可选择诉讼或申请国务院终局裁决

4.只复议不诉讼(复议终局)———特定条件下省级政府的资源权属复议

决定;对中国人出入境的行政拘留;对外国人出入境的罚款和拘留

《行政复议法》第3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复议和诉讼的程序启动

行政复议:

申请:

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应于60日内提起复议,法律另有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

●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

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

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

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审查:

1.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

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

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3.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

集证据。

●决定:

1.维持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2.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3.撤销决定或确认决定违法,并责令行政机关重作: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4.变更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使用依

据错误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行政诉讼:

●起诉:

一般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指导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期限:

1.知道行政行为但不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

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2.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其他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3.对行政不作为不服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不履行的,可以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就范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4.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

1.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2.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证

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时候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3.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

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4.对于不接受起诉状、接受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

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

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

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里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判决: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有驳回诉讼请求、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判决。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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