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冻蔬菜系列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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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有效期至:
Q/HDH
速冻果蔬
杭州XXXXXXXXXX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XXXXXXXXXX。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
本标准于2010年5月20日首次发布。
速冻果蔬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速冻果蔬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青豆、芋艿、玉米等新鲜蔬菜或芒果、草莓等新鲜水果为原料,经清洗、切分、漂烫、速冻等工艺制成的包装速冻果蔬。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481.1 食品添加剂柠檬黄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46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量的测定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471 速冻水果蔬菜净重的测定方法
GB 18406.1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
GB 18406.2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果安全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要求
3.1原料要求
原料应为新鲜水果和蔬菜,应色泽正常,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味,安全要求及农残限量要求应符合GB 18406.1、GB 18406.2、GB 2762、GB 2763的要求。
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3.4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3.5净含量
4试验方法
4.1感官要求
采用目测、鼻嗅、口尝的方法进行检验。
4.2理化指标
4.2.1杂质
称取混合后样品1.000g于白搪瓷盘内进行检验,挑出杂质称重。
4.2.2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铅
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总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镉
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4.2.6氯氰菊酯、溴氰菊酯
按GB/T 5009.146规定的方法测定。
4.2.7甲基对硫磷、氧化乐果
按GB/T 5009.20规定的方法测定。
4.2.8甲胺磷
按GB/T 5009.103规定的方法测定。
4.3微生物指标
4.3.1菌落总数
按GB/T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4.3.2致病菌
按GB/T 4789.4、GB/T 4789.5、GB/T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4.4净含量
按GB/T 10471规定的方法检验。
5检验规则
5.1出厂检验
5.1.1产品需经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附质量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入库或出厂。
5.1.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杂质、净含量、菌落总数。
5.2型式检验
5.2.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检验一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加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
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时;
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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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3章中的全部技术要求。
5.3组批
同一投料、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5.4取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样数不应少于10件,其中三件用于感官、净含量检验,三件用于理化及农药残留量检验,三件用于微生物检验。
5.5判定规则
5.5.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要求,则判整批产品合格。
5.5.2检验中如出现一项不合格项(除微生物指标),可加倍抽样对该项进行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
定整批产品不合格。
5.5.3微生物指标中的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
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6.1标志
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标签
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同时应标明速冻、生制品。
6.3包装
产品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应在温度能受控的环境中进行包装。
6.4运输
6.4.1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未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6.4.2运输产品的厢体必须符合卫要求,厢内温度必须保持-15℃以下。
6.4.3产品从冷藏库运出后,运输过程中其温度上升应保持在温度最低限度,允许升到-15℃,但交货后必须尽快降至-18℃。
6.5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18℃以下的冷藏库中。温度波动要求控制在2℃以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处贮存。
产品在符合上述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保持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