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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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摘要:通过对我国新《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要素的确认、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事项的分析,阐述了实质重于形式会计原则在会计实际应用中的几个问题,以及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实际应用问题。
关键字:会计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理解;运用
About essence is more important than modality application principle Abstract: The writer explains some questions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accounting principle, by the way of analysis for utility of which this principle is useful for confirmation of accounting element, accounting, report and other accounting items. This principle is that essence is more important than modality, which is promulgated in new enterprise accounting rules and really application in cash flow.
Key words: Accounting principle; essence is more important than modality; comprehension; application
一、正确理解“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恰当运用会计谨慎原则
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除了体现会计的一般原则之外,在第十一条第二款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中,增加了:“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之一,这对我们会计工作者处理经济业务的确认水平和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质重于形式”是指经济实质重于具体表现形式:“实质重于形式”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会计惯例,是国际制定会计准则所遵循的原则。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也遵循了这一原则。例如,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第八五条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一)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二)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人企业;(三)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四)相关的收人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可见,四个条件中,前三个收入确认原则就贯彻了“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即收入确认的条件不是所有权凭证或实物形式上的交付,而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等实质性条件。再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当将其作为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三个条件中,前两个负债确认原则同样贯彻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负债确认的条件不只是货物及单证形式上的转移,还可以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和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等实质性条件。
二、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中的运用
实质重于形式运用,是指交易或事项的实质重于法律表现形式。“实质”是指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即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能仅仅以其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已经将实质重于形式作为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之一,对会计核算行为予以规范。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确认中的运用
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固定资产确认中的运用
(1) 自建固定资产
自建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各种设施以及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等。自建固定资产应从何时起计提折旧,其长期借款利息何时停止资本化,何时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等的核算,关系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以前是根据形式上的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为标准。《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是否“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是对自建固定资产进行以上核算的关键所在,这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2)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是:由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在合同结束时最终有可能转移给承租人,因此租赁物件的购买南承租人选择,维修保养也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务,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承租期内,虽然其所有权在法律形式上仍属于
出租方,但由于资产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承租方因拥有该项资产可获得经济利益。相应地也承担了有关的风险,其经济利益实质上属于承租方。因此,融资租人的同定资产,如果租赁期满租赁资产归承租方所有或承租方有廉价购买权,且在租赁时可以判定其行使购买权,在此类情况下,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理应作为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与核算。
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无形资产确认中的运用
无形资产确认要解决的问题是满足什么条件时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入账。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对以确认:①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②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根据这两条标准,企业自创的非专利技术、自创的商誉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然而,经济发展的现实对这一观点产生了冲击。自创商誉是过去若干交易的综合结果,是企业经自身的努力创造出来并加以维护发展的,是企业实际所拥有和控制的超额经济利益,因而它同外购商誉一样都符合资产的定义。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就应当将其加以确认。同时,非专利技术以及由企业白创的在生产上的秘密诀窍,虽然未经公开注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但由于它能给企业带来超过正常利润的效益,因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并进行会计核算。
(二)确认损益时同样需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取决于交易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只有在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这些条件强调,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从实质上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是否已转移,而不再是形式上的商品是否已经发出;强调企业实质上的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人企业,而不再注重形式上是否已经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如收入确认的条件之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给购货方,需要关注每项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形式。大多数的零售交易都是在商品所有权凭证转移或实物交付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