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质量奖评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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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4-14 09:22 |只看该作者|倒序浏览|打印全国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

全国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

(200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引导和激励企业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提高企业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用户、推进质量振兴事业,特设立全国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质量管理奖)。

第二条质量管理奖是对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为了科学、公正、客观地开展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质量管理奖评审遵循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坚持“高标准、少而精”和“优中选优”的原则,根据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对企业进行实事求是的评审。

第五条质量管理奖每年评审一次。由中国质量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质协)按照评审原则、当年质量管理实际水平,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植……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二章评审范围

第六条质量管理奖评审范围为:工业(含国防工业)、工程建筑、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及商业、贸易、旅游……行业的国有、股份、集体、私营和中外合资及独资企业。

第七条非紧密型企业集团不在评审范围之内。

第三章组织机构、职责

第八条质量管理奖评审机构由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和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工作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由政府、行业、地区主管质量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有权威的质量专家组成。负责研究、确定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十条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由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质量管理专家、质量工作者和评审人员组成。负责实施质量管理奖评审,并向审定委员会提出获奖企业推荐名单。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质协,其主要工作是:拟订、修改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培训、评聘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组织实施质量管理奖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对获奖企业进行监督和帮促。

第四章评审人员

第十二条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教育水平: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3、培训: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

4、经历: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5、能力: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可通过评审专业培训获得),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善于与人交往并具备自身独立性的能力。

6、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十三条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人员,由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系统的质量管理奖评审专业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确认为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并由中国质协颁发证书。对取得资格的评审人员,要根据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与实践的发展不断地进行再培训。第五章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由领导和经营战略、资源管理、过程管理、信息和经营结果五部分组成。

第十五条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注重企业从战略策划、市场调研、产品开发设计、资源管理、过程管理,直至售后服务的全过程控制,更注重企业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能力,以及外部环境变化时企业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

第十六条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注意吸收和借鉴国外质量管理奖标准。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是质量管理奖评审的基础,也是企业自我评价的依据。

第十七条为保证不同行业企业评审的一致性,制订统一、通用的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工业企业、工程建筑企业、运输、通信企业和商业、贸易、旅游及其它行业,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

第十八条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修订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章企业申报条件

第十九条企业应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前提下,对照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提出申报。

第二十条申报企业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生产及经营的企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实施ISO9000族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已获认证注册;对有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已获认证注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近三年,有获得用户满意产品,并获全国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称号;

3、认真贯彻实施ISO14000族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企业三废治理达标;

4、企业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

5、由所属行业或所在地区质协对申报企业进行推荐,提出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评价意见。评审中将优先考虑行业和地区双推荐企业。外资或独资企业可以不经推荐,直接申报。

第七章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企业申报。凡符合质量管理奖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全国质量管理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从所用方法、工作开展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对本企业质量管理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将申报表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寄送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资格审查。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评价意见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资料评审。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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