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产税系问题及完善建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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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产税系问题及完善建议分析

财产税在一个均衡的地方税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它为地方政府提供了稳定而丰富的财政收入。大多数国家的财产税现状也表明财产税在其地方政府收入中占重要地位。但是,我国由于分税制财政体制时间较短,市场化运作手段还很不完备,分税还不彻底,国地税征管范围尚未完全划清,特别是地方税体系尚未形成,财产税的发展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所以,对财产税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思考完善我

国财产税体系的思路很有必要。

标签:财产税;财产税体系;财产税改革

1 我国现行财产税体系现状及存在问题

1.1 我国财产税现状

2006年5月,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和湖北财政发展与研究中心承办的“财产税理论与制度国际研讨会”,对财产税基础理论、中国财产税改革和发展、财产税国际比较以及中国财产税历史演变等诸多

方面内容进行了讨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教授认为:目前,我国收入分配环节有个人所得税,消费环节有消费税、增值税以及营业税,但在财产保有环节没有相应的措施,基本上处于无税状态。开征财产税才能在财产的保有环节实施调节,但是具体开征什么样的税种,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现在存在的问题并非税制设计、

技术操作的问题,而是来自于既得利益格局调整的困难。

目前,在我国,广义的财产税应该包括: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

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

以河北省地税为例,2008年组织收入5689422万元,其中营业税占38.15%,企业所得税占20.9%,个人所得税占15.27%,财产税占25.68%.财产税已经基本成为地方税收中第二大税种,并呈现逐渐增长趋势。仅房产税而言,2008年,房产税税额

就达到162264万元,比去年同期的140648万元增加了15.37%。

在表1对部分广义财产税的统计结果中,表明财产税已经可以构成地方税体

系中的主体税种,为什么事实上并不是呢?究其原因,在于我国财产税体系还不完善或者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孔淑红和安玉华认为,我国的财产税只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还未开设的遗产税、赠与税,而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被列为“特定目的税”,车船税和印花税等被其列入“行为税类”。如果按这个标准来计算的话,财产税占地方税收总额的比重也只能在10%左右,在地方税体系中只能算一个小税种,谈不上充当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当然,财产税体系中,税种设置以及税

率安排等方面也都存在诸多不足。

1.2 現行财产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994年税制改革,财产税未与主体税种一起进行改革。而目前各个税种出台的经济背景和制度环境都发生了变化,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和住房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原有的财产税制

的弊端已经逐渐显露。

(1)财产税制结构混乱。

财产税计税依据多种多样,但经济效率水平较低,课征方法不合理。目前房产税计税依据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而不是采用统一的市场价值,不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地产的增值而增加,也无法反映房产的公允价值和时间价值。此外,耕地占用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从量计征使得该税的弹性几乎

为零。

(2)相关制度不完善,立法不健全。

①财产税登记制度方面。我国目前财产税登记管理制度不健全,尤其缺乏私有财产登记制度,公民与法人合法财产的界定不清,使得一些人混水摸鱼,将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化为私有,更不依法纳税。尽管当前我国宪法、民法、继承法对

财产所有权和继承、分割、转移都有所规定,但还需要建立可操作的特别法。

②财产评估制度方面。目前我国财产评估机构和人员严重不足,资料缺乏,而且评估制度和法规也不完善,评估周期不明确。这样可能会使实际操作出现随意

性,税务人员和部门为完成税收收入而随意评估,使财产税的税基失去可信性。

③税收征管方面。我国财产税征管的配套措施不健全。计算机没有真正普及,信息无法充分共享,一方面是计划管理、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房产管理等行政

部门信息不对称,很难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筑成本信息和收入情况等涉税资料。另一方面,各地区间资源不能共享,信息获得渠道不畅。房地产建筑成本信息和收入情况,也几乎处于监管之外。在纳税申报,人员素质,征管方式上还存在很多

不足,费挤税现象严重。

④财产税制立法层次低,法律效力不高。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其余的条例都属于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效力不高,约束力不够。同时立法较为陈旧。我国《契税暂行条例》公布于1950年4月,其他大部分法律法规颁布于20世纪80年代,后虽几经修改补正,但都只是改良,意义不大。随着近几年经济的迅猛发展,需要对我国财产税立法进行真正改革,以

提高立法层次。

2 完善我国财产税体系的设想

2.1 我国已经基本具备财产税改革的基本条件

经过二十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 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实施财产税改革的基

本条件:

首先,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 国家非常坚定地将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根本力量。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都有所提高, 并且住宅商品市场以及房地产三级市场逐步建立和完善, 购房成为大部分城市居民的主要消费内容, 与之相关的银行房贷、住房公积金等配套体系也逐步建立, 这就为财产税提供了客观的征税对象; 其次, 法律体系有所完善, 最重要的就是2004 年修改宪法, 承认了房屋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为财产税奠定了合法性基础;再次, 公民纳税观念的转变。居民开始对地方公共产品和服务有了更高的需求,这也使其对地方有了一定的归属感, 接受了所谓的“受益原则”, 接受了通过纳税来享受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原则;最后, 财政分权趋势的发展。财政在传统体制下是统收

统支的, 1994 年分税制改革后, 地方才逐渐有了比较正式的税收主体地位。

2.2 完善我国财产税体系的具体内容

2.2.1 税种设置

统一名称,整合税种,明确界定财产税的属性,本着“简化税制”的原则,跳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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