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打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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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1998年9月,王海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其在华联商厦购得电话台灯40 个,电话部分无入网证,灯具部分有四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故要求华联商厦向其赔礼道歉,并双倍返还购灯价款,共40480 元,电话台灯由法院予以收缴。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 年6 月11日,王海在华联商厦购买TL- 200型电话台灯40 个,每个单价56元,总价款为20240 元。
该电话台灯电话部分无入网标志;台灯部分经他人于1998 年3月25日在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其中标志、外部线路及连接方式、内部线路、耐热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王海购灯当日即持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2)量认(国)字(C0781)号N098035 检测报告,要求华联商厦双倍赔偿其经济损失。
华联商厦提出: 王海购买电话台灯十分钟后便手持检测报告及发票来索赔,其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
王海提供的检测报告只说明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双倍返还的有关规定,故不同意王海之诉讼请求,只同意退货还款。
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均认为,华联商厦作为商品销售者,应依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现华联商厦所售电话台灯,电话部分无入网标志,台灯部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对此华联商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将王海购灯款予以返还。
因王海是在得知有关部门对电话台灯的检测结果后,即其明知该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的情况下而购买, 随后要求华联商厦双倍赔偿其损失, 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本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销费者,故王海之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据此对王海之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法律问题:
1、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