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产品责任法的分析及给我国的启示

中美产品责任法的分析及给我国的启示
中美产品责任法的分析及给我国的启示

中美产品责任法的分析及给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的产品责任的现状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进步,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发展,人们生活方式日益多样化产品安全成为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苏丹红事件“,”禽流感”还有“三鹿奶粉事件”,无一不牵动着广大民众的心。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产品质量问题引发了人们对产品安全的高度关注,要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更要加大对产品责任的监管力度,完善产品责任法的法律体系。

二、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法的分析

1、产品的定义及其范围

美国《统一示范法》第102条(C)项规定:“产品是指具有内在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作为零部件而交付的物品。但人体的组织器官包括学业及其组成成分除外。”且《重述三》亦对产品作了规定:(1)产品是经过商业性销售以供使用足够类似时,也是产品,适用本《重述》所述规则是适当的;(2)服务,即使是商业性提供的,也不是产品;(3)人体血液及人体企管,及时是商业性提供的,也不受本《重述》规则的约束。除此之外,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范围除了普通的有形动产,还可延伸到下列财产:天然产品、无形动产、不动产。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实用本法规定。”从我国法律对产品的定义可以看出,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经过加工制作。所以未经过加工的天然品及初级农产品被排除在产品范围之外。2、产品必须用于销售。

由此可见,美国对产品的定义范围更广泛、更灵活,不仅包括了中国对产品定义的范围,还包括不在中国产品定义范围内的初级产品和天然品。

2、产品缺陷的比较

缺陷是产品责任的核心概念,只有存在缺陷的产品给他人造成损害,才会发生产品责任问题。

美国对产品缺陷的定义为:“凡销售的缺陷产品对适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具有不合理的危险,那么销售者应对最终适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害承担责任。”产品的缺陷包括产品的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及警告缺陷。

而中国的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机人参、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认真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实际上为衡量产品是否有缺陷提供了两个不同的标准:一个是与欧美国家一直的、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的一般标准;一个是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特定标准。这样的结果很容易造成生产销售商钻法律空子,利用其中一个标准来作为产品质量的标准,而无视另一标准。

3、产品对消费者的损害

如果说产品缺陷是侵害人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那么,损害就是侵害人承担产品责任的要件。

美国对损害的定义包括:(1)财产损害;(2)人身肉体伤害、疾病和死亡;(3)由人身肉体伤害、疾病和死亡引起的精神痛苦或情感上海;(4)由于索赔人被置于直接人身危险的境地而引起的、并表现为实际存在的、他觉症状的精神痛苦或情感伤害。从未作任何限制的财产损害到人身伤亡再到精神伤害,都包括在里面,可见其涵盖范围之广、保护水平之高,此乃质量法完善的体现。

而我国法律却没有给损害下一个一般性的定义,大致只能总结为:损害分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其中人身上海仅仅指身体的伤害,并不包括精神损害;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此定义没有提到精神伤害,且在实际生活中,我国的产品受害者获得的赔偿十分有限,可见我国对产品于消费者的伤害的重视程度不够高,法律体制有待加强。

4、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的规则原则经过了一个较长时期的历史演变,从无合同无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担保责任原则一直发展到严格责任原则,并有一种积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趋势。

在当代美国,其产品责任规则原则呈现出一种多元化态势,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但并为完全排除过失责任原则和担保责任原则的适用,原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来提起诉讼。在实践中,美国的许多法院还鼓励原告在一起产品责任诉讼中同时采用多种诉由,以便法院在审判时选择对消费者最为有利的一种。

相比之下,我国《民法通则》及《产品质量法》都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其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看,都采取了严格责任。而对于销售者的产品责任,《民法通则》规定的是严格责任,《民法通则》规定的则是过错责任。

5、损害赔偿

美国关于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包括:(1)人身伤亡赔偿,其中包括为补偿受害人精神痛苦和不幸遭遇的精神损害赔偿;(2)财产损失赔偿,一般只限于直接财产损失的补偿,但有时也含间接财产损失的补偿;(3)惩罚行赔偿,这是对制造者、销售者粗心大意、漠不关心他人安全的一种严重惩罚,它往往在损害赔偿总额中占很大比例。在损害赔偿的数额方面,美国并无明确的最高或最低限制的规定。

我国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包括:(1)人身伤亡赔偿,其中未含精神损害赔偿;(2)财产损失赔偿,含对其他重大损失的赔偿。而且,这些法律并为规定损害赔偿的最高或最低限额。

因此,我国与美国的产品责任理发中损害赔偿的内容相比,最大的差别在两个方面:一是精神损害赔偿,二是惩罚性赔偿。

三、美国产品责任法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发现,我国在产品责任立法中还有许多有待改善的环节,而随着我国融入世界市场的脚步加快,国内市场经济发展速度增大,产品问题层出不断的现状,我国必须完善产品责任法。对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1、对产品责任法单独立法

在立法体力上,美国有《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而我国至今诶呦相关产品责任的单独立法,只是散见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因为体系松散,相互之间又有矛盾之处,造成法律使用存在困难或者无法可依。因此我国应该吸收国外立法方面的经验,积极采纳其他国家在产品责任立法方面的优势做法,制定出适应我国产品责任现状的单独立法。

2、加大产品范围

我国对产品的范围的规定十分有限,笔者认为应该仿照美国的立法,把天然品和初级产品纳入产品立法范围。因为某些天然品和初级产品与广大消费者的人参和生活有着重大而紧密的关系,它们的缺陷随时也会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的上海,比如药材,一些农产品等等,就很容易对消费者的人身造成致命的伤害,所以把天然品和初级产品纳入产品的立法范围是非常有必要的。

3、改革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我国采取的是双重认定标准,即“产品存在危及人参,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与“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这就造成了对缺陷产品认定的困难,美国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从总体上来说比较科学,对于我国改革现有

的双重认定标准有很强的借鉴作用。

4、规定损害的概念及范围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没有对损害的概念有一个规定,笔者认为,法律应该明确规定损害的定义,并具体指明人参上海与财产损失所包含的内容,并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趋势,适当扩大我国损害的概念范围,尤其应该把精神损害归入损害之列。

5、严格责任制度

我国虽然有关于严格责任的类似规定,但还未形成像国外那样完整的关于严格责任制度的体系,在一些举证制度上我国法律规定的比较模糊,这给司法时间带来了较大的混乱。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产品责任法律中有关严格责任的立法,积极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严格责任制度。

总而言之,我国产品责任法的改革和完善还有一段很漫长的路要走。产品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引起重视,加大调整和监督力度,安老百姓的心,让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向前一步。

材料作文“中美贸易争端”导写及佳作展示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07944459.html, 材料作文“中美贸易争端”导写及佳作展示 作者:王淦生 来源:《作文评点报·高中版》2019年第29期 【文题呈现】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中美贸易战,绝非仅仅为贸易而战,其背后更有盘根错节的社会背景;中美贸易战,绝非仅仅以经济为支撑,更会以技术知识为后盾;中美贸易战,绝不仅仅是为己争利,更多时候是为了制敌发展;中美贸易战,绝不仅仅是生意场上的争端,更涉及一个国家的外交和主权……对中美贸易战这场“没有赢家的战争”,中国人不愿打,但中国人不怕打! 对此,你怎么看?写一篇文章,表明你的态度,闡明你的观点,抒发你的感想。 要求:综合材料的内容及其含意,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立意方向】 中美贸易战,是一个阶段以来的热点话题。名曰贸易战,可涉及的不仅仅是贸易,更涉及政治、科技、外交甚至国家安全等诸多方面。它是一场制约与反制约的战争,是一场没有赢家的战争。但是,为了我们的主权,为了我们的发展,这又是一场必须认真应对的战争。多视角、多层面观察、分析中美贸易战,我们可以得到很多的教益,收获无尽的启示。 一、中美贸易战,是中国经济成就的另类证明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出口占全球出口总额比重由不足1%发展到了今天的超过10%,这一成就自然会令世界第一经济大国美国为之瞠目,以至于想方设法来遏制中国经济强劲的发展势头。所以,美国与中国在经济贸易方面合作与打压兼施,正是源于中国逐渐增强的经济实力。合作,是因为他们放弃不了中国这片市场;打压,是想遏制中国经济的发展势头。 二、中美贸易战,是一场最终没有赢家的战争 贸易战,永远是一场“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战争;贸易战,从来不曾有过绝对的赢家,甚至两败俱伤。在贸易制约与反制约、打击与报复的拉锯战中,任何一方都是利益受损者。经济贸易也与其他各行各业一样,合作才能共赢,互惠才能互利;争则两伤,合则两旺。以磋商和谈判的方式寻求彼此利益的最大交集,才是解决贸易争端的最佳方式。

论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缺陷认定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收稿日期]2008-03-28 [作者简介]丁伟东(1967-),男,江苏泰兴人,讲师,主要从事法律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李玉华(1968-),女,江苏泰兴人,社会学硕士,副教授,主要从事社区建设与管理研究。 第30卷 第1期2009年1月哈尔滨学院学报 J OURNAL OF HARBI N UN I V ERSITY V o.l 30 No.1 Jan .2009 [文章编号]1004 5856(2009)01 0058 04 论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缺陷认定 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丁伟东,李玉华 (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江苏泰州 225300) [摘 要]产品缺陷认定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之一。美国产品责任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文章对中美产品责任缺陷认定进行了比较,并分析了美国产品责任法对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缺陷认定;产品责任法;严格责任 [中图分类号]D 901:D908 [文献标识码]A 一、产品缺陷及其认定概述 产品缺陷认定(以下简称 缺陷认定!),是 产品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之一。缺陷认定最初起源于罗马法,但在当时侵权法不发达的情况下,对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身体和财产损失并没有什么保障,当时的 买者自慎!法则要求买者应自己承担检查商品缺陷的责任,出卖人无须对产品缺陷负责,除非以明示保证此责任。 近代工业革命后,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迅速发展,日益复杂的产品大量出现,由产品缺陷造成的事故也不断上升,但此时法院为了保护工商业的迅速发展,极力避免对企业经营者和产品制造者的责任。所以近代法院往往采取 契约关系!原则来限制受害人可能对产品缺陷提起的诉讼。 现代科技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使消费者所处的消费环境日益复杂,尤其是那些技术含量高、性能复杂的产品对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构成了巨大的潜在危险,并且,在现代社会经济中,消费者相对于生产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 传统的过失侵权责任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了加强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保护,就出现了严格责任制度。此为美国首创。 二、美国产品责任法发展中的三次突破 在国际产品责任法中,美国产品责任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在其历史发展中,出现了三次重大突破,它们不仅是美国产品责任日益成熟的重要标志,而且对世界其他国家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发展均有重要影响。 1.突破契约关系理论之约束,将产品责任纳入疏忽责任的范畴 产品责任形成初期,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既简单又比较稳定,产品的买卖主要是通过合同契约进行的,契约条款是保证产品质量的有效手段,因此,早期的产品责任被纳入合同责任的范围。但契约关系原则逐渐不再适应公平处理产品责任问题的需要。美国产品责任中疏忽责任扩大了产品责任的适用范围,把侵权责任引入产品责任领域,在理念上实现了

中美贸易战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中美贸易战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自去年8月份美国总统特朗普要求贸易代表审查“中国贸易行为”,对中国发起“301调查”,过去一年来中美贸易问题持续发酵,双方局势愈发紧张。中美贸易战的结果只会是双输,既损害中国的利益,也损害美国的利益,同时还会给世界经济发展前景带来不利影响。美国政府奉行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不惜破坏世贸组织规则,擅自挑起中美贸易争端。中国政府为了捍卫国家和人民利益,采取坚决有力的反制措施,表明了中国政府和人民绝不会放弃国家核心利益、不挑事不怕事、打贸易战奉陪到底、搞贸易谈判敞开大门的立场态度。在这场贸易战中,美方误判了形势,采取了极其错误的行动,结果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现在“骑虎难下”。如今,谁也不清楚这场贸易争端最后将会走向何方。但我们可以从这场愈演愈烈的贸易战中获得许多启示。 对于我们国家来说。 一是这次贸易战中国处于很被动的状态,主要缘故还是在一些重大关键技术领域中国对美国依赖过重,甚至是完全依赖美国,这导致中国在谈判桌上强硬不起来.比如芯片,美国拥有强大的话语权。这是这些年我国在发展过程中的重大政策失误。中国的科技与产业发展道路一定不能依赖其它国家,而应该立足自我,要集中国家力量进行攻坚,实现高新技术的突破,将重要的技术掌握在自己手里而不受制于人.只有真正建立了从低端到高端完善的工业制造体系,中国才能真正挺直腰杆,才能真正不惧任何挑战. 二是调整思维,中美关系已经出现了实质性的变化。在特朗普的领导下,美国已经变得丧心病狂,已经与地痞流氓无异,与这样的国家和政府打交道必须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绝不能心慈手软,一旦示敌以弱,美国势必狠狠咬上中国一口.现在中美之间的关系不再是从前那种以合作为主或者说是有合作有竞争的关系。现在已经到了以竞争为主,以摩擦为主,以冲突为主,如何在这种新形态上处理好中美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大的课题。 而对于我们大学生来说,要把自己培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要把自己培养成为党的第二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主力军;要把自己培养成为科学技术的创新者和引领者;把自己培养成为关心世界大势,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有志青年。具体该怎么做呢? 第一,养成并保持学习的能力。对大学生而言一件事情最为重要:掌握学习的能力。学习的能力不是指掌握知识和技能,而是指认知世界、理解世界的能力。在今天信息爆炸的时代,信息和技能永远在过时的道路上.人的一生只有不断掌握并增强自身的学习能力才能不落后于时代.这也是真正的大学教育的宗旨。 第二,独立思考的能力。没有独立思考的个人,不会产生创新性社会.好奇心和想象力塑造着一个人的偏好和喜好,没有好奇心和想象力的人跟机械又有何异?只有拥有好奇心和想象力才能够打破成规,取得创新。所以,学习能力加上独立思考,是形成创新性社会的基本条件。 第三,自主选择的能力.今天,我们面临着种种选择。从小的说,早晨起来你会选择是到学子或者银桦或者不吃,从大的说,你会选择出国,工作,国内读研等。一系列的选择就构成了我们的人生.在做出人生选择的时候,应该注重自己的比较劣势。就是说,你要知道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当你深入了解这些之后,比如在选择职业的时候,就要尽力回避因自身缺陷或不足难以胜任的领域。这样做,

产品责任法课后答案

单元练习六 一、单项选择题 1、在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 A、原告可以从各个方面证明被告有疏忽 B、原告不能从各个方面证明被告有疏忽 C、原告与被告之间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2、违反担保之诉是()。 A、原告与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B、依美国普通法原则,买方以外的任何人都有权对卖方起诉 C、依美国普通法原则,买方可以对卖方以外的其他人起诉 D、根据买卖合同提起的诉讼 3、产品责任法中对原告最为有利的诉讼依据是()。 A、疏忽 B、违反担保 C、严格责任 D、未有疏忽 4、对于严格责任的理解错误的是()。 A、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原告起诉是最为有利的 B、它要求原告承担证明被告有疏忽的举证责任 C、它不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D、它是新近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责任理论

5、在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按美国的冲突法规则通常适用的法律是()。 A、损害发生地的法律 B、对原告最为有利的法律 C、购买产品地法的法律 D、原告国籍国法 6、《指令》规定,原告的诉讼时效是()。 A、10年 B、3年 C、2年 D、5年 7、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 A、州法 B、联邦统一立法 8、在涉及汽车事故的产品责任案件中,是按照()来确定法律适用问题。 A、损害发生地法 B、产品制造地法 C、购买产品地法 D、对原告最为有利的地方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产品责任的主体包括()。 A、成品生产者 B、部件生产者 C、产品供应者 D、天然产品生产者

E、产品销售环节的有关人员 2、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A、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即被告有疏忽之处 B、原告必须证明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自己的损失 C、如果由于原告自己疏忽造成了损失,原告也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D、原告与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3、按照美国普通法的原则,违反担保之诉()。 A、原告与被告之间必须有直接合同关系 B、买方以外的任何人都无权对卖方起诉 C、买方不能对卖方以外的其他人起诉 D、原告毋须证明被告有疏忽 4、严格责任原则中的“卖方”包括()。 A、直接订立合同的卖方 B、为制造该项产品提供零部件的供应商、批发商 C、零售商 D、生产者 5、严格责任原则中“买方”包括()。 A、直接买方 B、买方的亲友

2020届高考政治二轮复习时事热点专题23中国国务院发表2018年美国人权白皮书练习含解析

中国国务院发表2018年美国人权白皮书 【背景材料】 2019年3月14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2018年美国的人权纪录》《2018年美国侵犯人权事记》,对美国侵犯人权的状况进行揭露。人权纪录分为导言、公民权利屡遭践踏、金钱政治大行其道、贫富分化日益严重、种族歧视变本加厉、儿童安全令人担忧、性别歧视触目惊心、移民悲剧不断上演、单边主义不得人心,全文约1.2万字。美国侵犯人权事记全文1万余字。人权纪录说,当地时间3月13日,美国国务院发布《2018年国别人权报告》,继续对世界上190多个国家的人权状况指手画脚、抹黑污蔑,而对自身存在的严重人权问题却置若罔闻、视而不见。如果人们对2018年美国的人权状况稍加检视便不难发现,自诩为“人权卫士”的美国政府,其人权纪录依然是劣迹斑斑、乏善可陈,其奉行的人权双重标准昭然若揭。人权纪录指出,2018年美国共发生涉枪案件57103件,导致14717人死亡、28172人受伤,其中未成年人死伤3502人。2018年美国发生94起校园枪击案,共有163人伤亡,是有记录以来校园枪击案数量最多、伤亡最重的一年。、人权纪录称,美国网络监控司空见惯。美国政府的“棱镜”项目24小时运行,未经授权恣意对公民的电子邮件、脸谱网消息、谷歌聊天、Skype网络通话等进行监听监控。人权纪录强调,美国悍然退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大西洋月刊》网站的报道文章分析认为,美国此举最阴险的意图是为了防止自身受到侵犯人权的指控。 【考点链接】 一、从政治生活角度分析 1.国家性质决定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美国独立战争以后,资产阶级把人权概念转变为国家的法律和政治制度。它对内以少数人统治、剥削、压迫多数人,对外则侵略、干涉和践踏其它国家的主权,充满了理论与实践的矛盾,具有明显的欺骗性和反动性。 2.国家利益是国际关系的决定因素。国家间的共同利益是国家合作的基础,而利益的对立是国家间冲突的根源。美国对中国人权事业视而不见,全面抹黑中国人权状况,体现了国家间利益的对立。共同利益是国家之间合作的基础,中美应加强合作对话。 3.公民的政治权利是人权的重要内容。《新闻周刊》网站6月26日报道,民意调查显示,55%的受访者认为目前美国的民主“很薄弱”,68%的受访者认为美国的民主正在“变得越来越弱”。美国公民政治权利无法得到应有保障。 4.人权是公民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统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实现多方面人权的政治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物质基础。这两大类权利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关系。

浅谈中美人权观差异

浅谈中美人权观差异 周齐力 201001417 一.美国人权观 《独立宣言》把“天赋人权”作为其理论核心,因此美国一直认为人权是天生的,绝对的,一味强调人权的普遍性,认为这个世界只存在一个人权标准,即按美国和西方国家的价值观和民主模式确定的标准,因此美国具有一种以自由人权为基础的道德优越感,并希望其他民族分享他们所享有的自由民主与人权希望“解放全人类”。九十年代初,美国提出“人权高于主权”的观点,认为人权问题在本质上不再属于任何国家内部管辖的,因此当一国的人权状况存在问题时,其他国家可以超越该国主权进行直接干涉。美国对国际事务的这种干涉,既与美国所理解的自身利益有关,也与这种美国价值观念有密切关联。美国受人权原则影响在国际事务中采取干预主义,例如台湾问题,这显然违背中国一直信奉的大一统价值取向,因此就会十分容易引发中国人对自身心腹之患的担忧,并激活中国人深层的“受害者意识”,形成两国对峙局面。冷战结束以后,制约美国国际行为的另一极的消失,美国国力的空前膨胀,都使美国的干预得以在世界事务中长驱直入,更使这种政治文化中的人权观显示出巨大的影响。 二.中国人权观 中国方面则认为,人权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历史性的概念,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中国近代以来是一个不断由于被迫失去主权而遭受外族侵凌的国家,这就使中国人对“主权”保持着高度珍视的社会价值理念。“没有主权就无所谓人权”的观念被中国当代政治家接受。中国认为主权问题是一个国家的内政,人权在本质上试主权范围内德事情,因此要维护主权,反对以人权为幌子干涉别国内政。中国人近代的苦痛的历史经验使之对“主权”还有一种特殊的不同于西方的理解,认为主权是一个民族的“集体人权”。中国人的集体人权观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强烈的集权主义与集体主义的文化价值对人们深层的影响力有关。 三.浅谈中美人权问题实质 中美两个在人权看法上的分歧,我认为主要是两国在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社会发展水平,价值观念,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着差异。美国是一个高度工业化的发达国家,崇尚自由民主,在美国强大的经济实力的支撑下,美国把人权当作社会生活的主要内容和最高准则。而我国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我国最基本的人权,因为我国还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农村人口比重大,尽管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还是有很大一部分人生活状况很差,解决他们的生存问题才是政府面临的最大人权问题。正因为中美两国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各自关注的人权焦点才不同。中美之间始终存在着的这些政治文化差异,在当某种国际矛盾出现时会特别明显,中美两国将会以自己特有的政治文化来对国际冲突与事态作出不同的解读,从而引发严重的信任危机,形成与两国之间的矛盾冲突。因此,我们希望两国能进行更多的了解和对话,这必将有利于中美关系的发展。

比较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法的区别

比较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法的区别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所制造或销售的产品具有某种瑕疵或缺陷给消费者或第三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从以下六个方面来分析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法的区别。 第一,法律体系的构成不同。美国产品责任法由一系列判例和《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侵权行为法重述》、《美国统一商法典》、《消费者产品安全法》、《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美国民事诉讼规则》等成文法组成;中国由《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等一系列与产品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构成。 第二,产品范围的区别。美国《统一产品责任法》第102条规定“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体或作为部件交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除外”。由此可见,美国的“产品”涵义十分广泛。我国法律对“产品”的定义较为简单,《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二、三款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该法第五十条还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这就排除了未经过加工的天然物品及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 第三,责任主体不同。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体包括: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具体指产品制造者、动产和不动产销售者、零件制造者、动产出租者、提供服务者、赠送者。中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生产者和直接销售者、服务者、营业执照持有人和借用人、展销会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广告经营者。 第四,产品缺陷标准的不同。在美国,目前关于“产品缺陷”尚无明确定义,但根据美国《第二次侵权行为法重述》,将缺陷定义为“对使用者、消费者或者其财产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状态”是一种“产品离开卖方时,直接消费者无法预期的不合理危险”,即消费者期望标准。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作了定义“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可见我国采用了双重标准会在实践中带来一些问题:首先,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符合质量标准,但却具有危险性的情况。其次,容易偏袒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利于消费者,因为产品质量的制定往往有生产者的参与。 第五,产品责任归责的原则不同。美国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1.疏忽责任原则,2.担保责任原则,3.严格责任原则。消费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原则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中美贸易中得到的启示

从中美贸易中得到的启示自从2010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了世界贸易组织的第143个成员国后,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贸易往来越来越密切,中国贸易进出口一直保持健康强劲的增长势头。在中国主要出口贸易伙伴中,中国对美国出口额最大。然而随着中美贸易的发展,近些年在人们的生活中出现了两种极大反差现象:中国纺织品和服装在美国“以量取胜”遭遇反倾销以及美国制造“正统名牌”进口汽车在中国高价出售大受欢迎。从中不难看出,“价廉物美”在美国并不受欢迎,原因在于中国纺织品价格的低廉对美国纺织业构成一定威胁。而在中国畅销的所谓美国“正统名牌”进口汽车,主要体现了当今时代潮流对高科技的崇尚和国际品牌的追求。在这一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时代,中国产业欲进入世界主流,必须不断做出各项政策调整,注重技术创新和创造品牌,使中国产业在适应国际环境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 中、美两国都处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贸易结构,

其对我国的启示主要是: 1.加强对出口产业组织的引导,实现规模经济,增强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2.通过制订合理的产业政策,推动出口商品结构的升级和优化。产业政策的目的是通过一定的补贴与优惠,使一国幼稚产业迅速成长起来,从而提高商品的出口竞争力。 3.加强对服务贸易的支持和管理。 4.有步骤、有重点地调整外贸格局,促进外贸市场的多元化、分散化。 对此,我们应该 提升传统服务业的竞争力,缩小服务贸易逆差、 目前,我国服务业市场化水平和生产效率还较为低下,竞争力依然较薄弱。我国虽在旅游、建筑等传统服务行业上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要扭转我国服务贸易的逆差,必须大力提高这些行业的知识、技术含量以及管理水平,增加服务产品的附加值,将传统服务业的比较优势转变为可持续的竞争优势。 大力扶持新兴服务业发展,改善服务贸易结构、 新兴服务产业具有高附加价值和高收益率的特点,我国在专利、保险、金融等新兴服务行业的竞争力远远低于美国。政府应加大对高附加值新兴服务业的政策倾斜与扶持力度,提供更多的税收和信贷优惠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内企业

美国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演进

美国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演进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0-05-04 产品责任法是在科学技术不断转化为生产力而进行的社会化生产的推动下产生的一个特殊侵权法领域。因产品致害产生的利益冲突作为制造商、销售商和消费者间的矛盾之一,其此消彼长或平衡的发展动向广受关注。美国不但经济实力处于世界第一位,而且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是法律制度最为完备的国家。对其产品责任法的考察,应从他的襁褓时期开始,“应当追溯他的过去,应当考察他在母亲怀抱中的婴儿时期,应当观察他最初目击的事物,应当听一听唤醒他启动沉睡的思维能力的最初话语,最后,还应当看一看显示他顽强性的最初奋斗。”[1]在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过程中,其归责原则的变迁明显地体现了时代进程尤其是经济发展的要求。 一、产品责任的萌芽——“契约责任”原则 现代意义的产品责任是英国判例法首先确立的。美国的侵权行为法是以英国的侵权行为法体系为基础而创设的,因而在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理论和规则上与英国法是一致的。美国在早期产品责任法中沿袭了1842年英国最高法院“温特博特姆诉怀特”(Winterbottom V.Wright)案判决确立的“无契约无责任”原则,依据契约关系对受害人的权利给予救济。 该案案情是:被告怀特是邮车制造商和修理商,和某驿站站长订有契约,约定由其提供合格安全的马车以运送邮件。原告温特博特姆是驿站雇用的马车夫,在驾驶邮车运送邮件时车辆发生故障严重受伤,原告向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被告以原告不是契约当事人为由抗辩,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败诉[2]。法院认为,被告保证马车处于良好状态的责任是向另一签约方驿站长承担的契约责任,被告无需对马车夫温特博特姆负有责任。审理此案的大法官Abinger认为,原告与被告无契约关系,如果被告败诉的话,每个乘客或任何一个经过路旁的人,只要因邮车受到损害,都可以提起同样的诉讼。在判决理由中他特别强调:“如果责任要扩展到没有契约关系的人,那就会出现最荒谬和最可悲的后果,而对此后果尚看不到任何限制的可能”[3]。由此“无契约无责任”原则确立,即因缺陷产品致害的人不能起诉与其没有契约关系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无契约关系的产品提供者不承担契约责任亦不承担侵权责任。 “契约责任”原则的产生有各个层面的原因。19世纪,工业革命促进社会生产力迅猛发展,新兴资产阶级要求自由宽松的经济环境。就侵权行为法来说,一方面法律要对被害人提供保护,另一方面,又要保护企业不被侵权责任所束缚,不被侵权赔偿所拖累,保证整个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与此相适应的“契约自由”理论成为法律的主流。而依据当时的契约相对性理论,契约的效力是绝对的,仅约束契约当事人,非契约当事人不能因契约取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另一方面,工业革命使越来越复杂的科学技术应用于产品制造,人们对产品的危险性愈难发现,随着产品致害事件的增多,产品责任问题显现出来。受自由资本主义经济价值取向和“契约自由”原则、契约相对性理论的渗透,产品责任自然适用了契约关系理论。该原则在客观上保护了新兴资产阶级利益,推动了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 应当指出的是:依据契约关系对受害人提供救济,以契约责任认定产品责任,只是产品责任

中美贸易摩擦对化工行业的影响、应对及启示

中美贸易摩擦对化工行业的影响、应对及启示

内容目录 1中美贸易战打响,对化工品出口业务影响如何? (4) 1.1 建议跟踪对美出口占比比重较高的有机硅(聚硅氧烷)和聚氨酯(聚MDI)板块 (4) 1.2 尿素对美出口依赖性不强,需关注美国产能扩张带来的全球竞争加剧 .5 1.3 钛白粉对美出口量只占总出口的5.6%,关注印度等亚洲国家的需求增长6 1.4 美国对国内染料和PVC树脂出口业务影响十分有限 (7) 1.5 聚合MDI和聚硅氧烷对美出口依赖度较高是由于海外公司采购在华工厂原料所致 (9) 2、对比轮胎行业双反税,探究美国若对中国进口产品加征关税可能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11) 3、中美能源化工产业协作空间大:化工全球产业链分工格局已形成,乙烷等能源合作空间广阔 (14) 3.1 农药产业为例:化工全球产业链分工,中国制造比较优势明显 (14) 3.2 美国页岩气革命带来乙烷产量的持续增长,与中国乙烷裂解项目合作空间广阔 (16) 4、贸易摩擦下电子材料国产化进程有望加速 (18) 图表目录 图1:部分化工品出口占比和对美出口依赖度对比 (4) 图2:2016年全球尿素消费格局 (5) 图3:2010-2017年国内钛白粉出口量变化 (6) 图4:2000年欧洲染料四巨头占全球50%份额 (7) 图5: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染料生产国 (7) 图6:2015年国内PVC纯粉出口国家和地区的数量占比 (8) 图7:美国MDI供需差和需求增速变化 (10) 图8:2015年8月出口美国半钢胎数量急剧下滑 (12) 图9:历年国内出口美国半钢胎数量(万吨) (12) 图10:国内出口半钢胎数量(按月) (13) 图11:国内出口半钢胎数量(按年) (13) 图12:国内出口美国以外地区半钢胎(万吨) (13) 图13:国内出口美国半钢胎占比呈下滑趋势 (13) 图14:全球农药产业链分工的微笑曲线 (15) 图15:全球农药合同定制市场快速增长 (15) 图16:中国企业在农药合成主要的技术优势 (16) 图17:中国企业建立农药质量管理体系和执行流程 (16) 图18:美国乙烷持续供大于求 (17) 图19:北美NGL管道十分完善,保证原料供应 (17) 图20:各晶圆制造材料占比情况 (19) 表1:2016年底开始美国尿素产能持续投放 (6) 表2:2017年国内钛白粉出口量前10国家 (6)

美国产品责任法和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对比研究

美国产品责任法和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对比研究 【论文摘要】我国的产品责任问题作为当前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急需立法者制定一部完善的产品责任法加以规范和调整.为此,本文第一部分,本文首先从产品责任法的基本概念,性质,特征,和赔偿范围入手,同当今世界上产品责任立法最发达的美国比较,第二部分,通过对比得出两国相关法律的异同,发现我国产品责任法的不足之处,及从美国产品责任法对我国的积极影响和促进作用中学习经验。 【关键词】特征赔偿范围影响 导言 美国,现在已是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在两国进出口贸易中,因我国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存在其他缺陷在国外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或国外进口产品在我国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数量逐年上升。其索赔额之巨大,从几十万美元到几百万美元甚至高达上亿美元,不仅使所得利润化为乌有,有时甚至使出口企业以破产告终。而美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在世界各国中起步最早、发展最迅速、最完善,并一直处于领先地位。这些客观情况,要求我国进出口企业了解产品责任方面的国际惯例,尤其要熟悉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及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法的异同,以知己知彼,制定相应对策,力争避免产品责任诉讼或在诉讼发生后能审时度势,争取主动,最大限度地维护我方利益。本文从分析的角度指出中美责任法的概念,特征比较,性质赔偿范围比较,结合美国产品责任法对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影响做了粗浅的看法。 一中美产品责任法对比 (一)概念对比: 1美国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引起生产和销售有瑕疵的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及其他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其他财产损失而赔偿的法律责任".调整这种法律责任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就是产品责任法. 2中国产品责任法

中美贸易摩擦主要影响因素探讨

中美贸易摩擦主要影响因素探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美两国之间的经贸往来日益密切。但中美两国贸易往来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在两国贸易联系日益加深的同时,中美两国之间的贸易摩擦和贸易冲突也不断加剧。据此,重点探讨中美贸易摩擦的主要影响因素,希望从中能找到一定的我国应对中美贸易摩擦的启示。 标签:中美;贸易摩擦;影响因素 doi:10.19311/https://www.360docs.net/doc/b07944459.html,ki.16723198.2016.31.019 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本文主要从综合因素、美国方面的因素和中国自身方面的因素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 综合因素 1.1 WTO規则的不健全 WTO规则的不健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摩擦的形式也越来越向多样化发展,手段也更加隐蔽。现有的WTO规则不够清晰,为贸易保护主义提供了制造贸易摩擦的空间,如对于新出现的绿色贸易壁垒、低碳贸易壁垒等这些贸易摩擦手段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得这些贸易摩擦手段合法化。另一方面,WTO中的大多数成员是发达国家,世贸组织体制一开始就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且制定WTO规则的主导者是发达国家成员,国际贸易规则实质上是偏袒发达国家的利益,其主要受益者是发达国家。美国这个发达国家和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上的冲突也自然不可避免。 1.2 中美之间产业结构趋同性增加 我国现已基本进入老龄化社会,以前的人口红利和劳动力价格低廉的优势在逐步丧失,我国必须进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从以前以出口劳动力密集型、资源密集型产品为主转向工业化和多样化发展的产业结构类型上来,并随着我国科技进步和制造水平的提高,制成品的贸易比重大幅度上升,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份额不断上升,中国对美出口的商品结构正在升级,中美之间产业结构的互补性减少而趋同性增加,其结果就会使中美之间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越来越大,从而使得中美贸易摩擦就会更加激烈。 1.3 中美双方贸易的不平衡 近年来中美两国之间的贸易差额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中美双方贸易额的不平衡也成为中美贸易摩擦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见表1)。

中美人权差异及我国人权构建

中美人权差异及我国人权构建 近年来,中美就人权问题分歧很大,人权问题也一直是影响中美关系 健康发展的制约因素。归根到底,造成这种分歧的根源就是两国的历 史文化传统差异、社会制度差异和价值观差异。 一、中美人权观差异 (一)历史文化传统差异 美国是较早进行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与其他西方国家不同,美国是 在移民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没有深厚的封建社会传统,没有专制帝 王和封建贵族。当时,欧洲古典资产阶级政治理论正处于全盛时期, 作为一个从殖民地脱胎出来的国家,美国从它产生的时刻起就深受古 典政治理论的影响。1258一是文艺复兴的影响。“文艺复兴是14-16 世纪在意大利发起的新兴资产阶级为了摆脱封建束缚,发展资本主义,在思想领域掀起的一场波澜壮阔的反封建运动。”1260在这场运动中,各国的人本主义者高举人的旗帜,颂扬人的价值,重视人的尊严。他 们宣扬人的自然属性、尊严、人格与价值,使得关于平等、自由、独 立的道德主张得以明确和普及。当时著名的政治理论家如洛克、孟德 斯鸠、伏尔泰、卢梭等人纷纷提出了自己的政治理论思想,主要有社 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和政治自由论等。这些理论和思想对美国的影 响比较长远。美国的《独立宣言》中就曾明确指出:“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 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 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 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 新的政府。”2这些原则成为以后美国的意识形态,为美国以后的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二是宗教改革的影响。宗教改革是16世纪欧洲新兴 的资产阶级在宗教改革的旗帜下发起的一场大规模的反封建的社会政 治运动。宗教改革运动强化了人的主体与平等观念,宗教改革还强调 个人与上帝直接沟通,主张信仰自由,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充分发

东芝公司区别对待中美用户的分析

东芝公司区别对待中、美消费者的启示 法学131902班陈冬冬201119010102 东芝公司在面对同样的质量问题时,对于美国用户和中国用户给出的却是不同的解决办法。东芝公司的解释:这是由于中国和美国的法律不同,按照美国的法律,如果存在但对消费者造成某种后果的可能性,制造商厂商就可能要承担责任,而中国的法律,对这种情况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本文就通过对中、美的法律比较来分析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 东芝笔记本电脑存在导致用户数据丢失和损坏的隐患,他主要是产品存在瑕疵,这显然是产品责任问题。这个案件主要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一、美国侵权法中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 美国的法律属于英美法系。所以,美国是以成文法和判例为审判根据的。首先,美国产品质量法中关于瑕疵缺陷规定:产品的缺陷主要有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通知缺陷。其中产品的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因设计失误而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如果证明存在或者能够做出更好的设计从而消除不合理大的危险。认定产品的设计缺陷将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认定为缺陷的含义是:产品制造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产品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未给予适当警告或指示,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美国虽然没有对产品缺陷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它将不合理的危险作为判断的产品缺陷的标准,这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样的规定,无疑是加大了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这也表明法律是保护弱者的。在美国并不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有损害的可能性即可。美国的担保责任分为两种,一是明示担保;二是默示担保。所以,产品担保责任即分为明示担保责任和默示担保责任。 东芝公司如果在美国严格按照诉讼法律程序解决问题,那么他们承担的将不仅仅是10.5亿美元的和解金,根据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的补偿原则和惩罚性赔偿原则,他们很可能面临巨额的金钱赔偿和对瑕疵产品的召回,这相对于和解金来说是巨大的损失。美国是以判例法为依据的国家,在以前的判例中,根据危害的可能性就可以认定损害赔偿,并且他们的赔偿额无上限,这都给生产者很大的压力,同时这样的惩罚,也可以让生产者更注重产品的质量。 二、中国法律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 我国是以成文法为依据法律体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法律规定中就可以看到,我国对产品存在瑕疵的,无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都有赔偿的规定。《产品质量法》没有明确规定产品瑕疵的内涵、外延及瑕疵的判断标准,不合理的危险属于产品瑕疵的内涵。同时,没

欧美产品责任法比较

欧美产品责任法比较 [摘要]文章简述欧洲与美国各自产品责任法的内容和相同点,并从立法体制、产品定义及范围、权责主体、归责原则、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等几个方面分别详细介绍两者的不同之处,进行全面比较。 [关键词]欧美产品责任法;立法体制;权责主体;责任损害赔偿范围 产品责任法,是指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者之间,基于产品缺陷引发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获共同负责赔偿关系的法律总称。其主要目的是要确定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在欧洲与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法律体系中,两者既有相似又有不同的地方,由于两者大部分相同而细节不同,故相同点便不再赘述,以下以不同部分为重点进行举例论述。 一、立法体制不同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发展最迅速、最完善、最具代表性的产品责任法之一。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判例法与成文法相结合的法律,其发展阶段大致可以分为三段:1.合同责任阶段,1842年温特伯顿诉莱特案——1916年麦克弗森诉比克汽车公司案,其中温特伯顿诉莱特案为英国判例,该判例所确立的无合同就无责任的原则被当时的美国所接受;2.过失侵权责任阶段,1916年麦克弗森诉比克汽车公司案——1963年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案;3.严格责任阶段,1963年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案至今,并由美国法学会在1965年出版的《侵权行为重述》中确认了这一源于判例法的原则,使其演变成成文法。由于严格责任理论对消费者的保护最充分,目前绝大多数州已确立严格责任原则,使其成为责任法的基本制度。为统一各州的产品责任法,美国商务部在1979年1月提出了《同一产品责任法草案》供各州采用。这些都充分反映了美国判例法与成文法相互结合、互为补充立法体制。 欧洲自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在欧共体的推动下,各国日益重视产品责任的研究和立法。1977年1月27日,欧洲理事会在斯特拉斯堡签订《欧洲共同体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即《斯特拉斯堡公约》;1985年发布了《产品责任指令》。按照后者的要求,欧共体各成员国应在3年内使其国内法符合指令的有关规定,推动产品责任法的建立和完善。于是,英国在1987年,希腊、意大利在1988年,卢森堡、丹麦、葡萄牙、德国在1989年,荷兰在1990年,比利时、爱尔兰在1991年分别制定了本国的产品责任法,标志着欧洲产品责任法的成文化、专门化趋势。 二、产品定义及范围不同 美国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 条规定:“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欧洲国家适用的《产品责任指令》规定:“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和狩猎物以外的所有动产,即使已被组合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内。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产品也包括电。”由此可看出,美国对产品的定义与欧洲相比更灵活、更广泛,包括了不在欧盟产品定义范围内的初级产品和天然品。 三、权责主体不同

中国产品责任法与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对比研究

中国产品责任法与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对比研究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法律也日臻完善。但产品责任问题却随着生产社会化的不断扩大和广泛的社会分工而日益突出,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主要从产品缺陷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两方面,对中美产品责任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完善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产品责任产品缺陷归责原则 导言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产品责任法逐步完善,但就其总体而言,还是比较薄弱的。在世界上,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最完备的、最有代表性的。加强中美产品责任法的比较具有现实的意义,可以总结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经验,学习和借鉴美国产品责任立法中一些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做法,加快和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130字) 一. 中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概述 (一)中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起步较晚,但至今仍没有形式意义上的独立的产品责任法,首次对产品责任问题做出规定是在1986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工业产品责任条例》。然后是1986年通过《民法通则》的第122条。在总结立法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包含了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内容。然而问题并未彻底解决。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主要强化产品质量的行政管理和行政责任。此外,我国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还散见于各有关法律法规中,如《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1999年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2001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等。 由此可见,与西方国家产品责任制度相比,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比较分散,产品责任制度主要是围绕产品质量责任孕育而成,还没有专门的产品责任法。 (二) 美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成立于1923年的美国法律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 ALI) 是美国的一个重要法律学术机构,它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对一些领域的法律作出回顾,制定并出版法律《重述》(Restatements),其于1965年公布的《第二次侵权法重述》中的第402A条对建立现代产品责任制度起到了决定作用。此外,美国参议院商业科学和运输委员会下设的消费特别委员会于1982年公布的《产品责任法草案》和《第二次侵权法重述》在统一各州的产品责任法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1997年5月20日美国学会通过了《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标志着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又进入一个新阶段。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州法而不是美国联邦统一的立法,各州都有自己的产品责任法,而且各有差异.为了统一各州的产品责任法,美国商务部在1979年1月提出了一项《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作为专家建议文本供各州采用,但目前除少数几个州采用外,至今大部分州没有采纳。

11-8. 中美贸易战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8.中美贸易战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一.中美贸易战的结局研判 自美国共和党总统特朗普上台以来,中美贸易战就已经拉开序幕,至2018年3月23日,美国开始加征第一批关税开始,中美贸易战正式打响。 中美贸易战爆发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导致的原因既有中美两国内部因素,也有中美两国之间的因素,既有经济方面的,也有政治、军事和意识形态方面的,甚至还有两国领导人的个人领袖风格等多方面的因素所致。 但是,我们认为,政治是妥协的艺术,商业更是如此。正如贸易战爆发是必然的,最终达成妥协的一致协议也是必然的。 因为,中美两国领袖都明白,没有谁能够阻挡历史发展的潮流,没有谁能阻挡市场进一步开放的趋势,也没有谁能承担贸易战破裂对多方利益的损害,特别是在移动互联网的时代,闭关锁国既不是中国的选项,也不是以贸易立国的美利坚合众国的选项。 二.中美贸易战带来的市场变化 中美贸易战虽然最终将会和解收场,但美国政治各方在贸易战中表示的态度和采用的手段,对于中国执政党、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冲击是明显的,未来对于中国在政治、经济、科技、社会和文化等全方位挑战也是巨大的。 从积极的角度来看,这些挑战又是中国社会各方面进步的机会。正如新华社评论中提到,会有助于解决很多仅凭内部力量难以解决的痼疾,也会有助于汲取世界各民族文明的力量,让中国社会的政治更加文明、经济更加繁荣、科技更加创新、社会更加昌盛、文化更加进步。 从商业的角度出发,根据中美双方的矛盾冲突点分析,可以判断,中美贸易战结束以后,会给中国市场带来以下比较明显的变化: 1.市场更加开放。 中国入世时承诺的众多被保护市场,如银行、保险、基金、投资、汽车、电信等都将逐步对外资开放,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将越来越少,对外资投资的股比限制也将逐步取消,合资企业中的外方将谋求更大的话语权,甚至直接谋求全资控制的冲动将更加明显。 当然,中国企业面临的外部国际市场也将更大程度的对中国企业打开,国内企业走向国际化经营的机会也将增加。 2.竞争更加激烈。 更加开放的市场必然会吸引更多优秀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对于众多的中国企业而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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