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申请硕士学位及其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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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申请硕士学位及其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

一、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2.按学校制定的培养方案修满课程学分,全部学位课程成绩合格,完成专业实践(或科学研究)工作,硕士学位论文已完成。

3.科研成果的要求:

2003级及以前的硕士研究生需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有一篇以第一作者发表的且为本专业的学术论文。如学院有特殊规定的,则应不低于学校的规定,申请本学院硕士学位者应按该学院特殊规定执行。

自2004级起,学校不再作需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各学院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相关规定,报研究生院学位处备案即可,硕士研究生须按学院规定完成科研。

二、对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的有关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完成后,经指导教师、教研室(研究室)或指导小组审查通过,确定聘请与论文有关的论文评阅人。

2.论文评阅人一般为2人,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有一定学术造诣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3.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应于论文答辩前一个月进行,由学院指定1名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将学位论文传递给论文评阅人,为了保证评阅人客观公正评阅,评阅意见应采用密封传递的形式。

4.论文评阅人须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评阅意见应有如下内容:

①对论文选题及综述的评价;

②对论文学术水平的评价,包括对论文新见解或创造性成果的评价。

③对科研能力及写作水平的评价;

④指出论文中不足或论文应加强的方面,并提出要求;

⑤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能否举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写出明确意见,并以优、良、合格、不合格等级对论文评定。

5.论文评阅有异议时,由武汉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和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共同聘请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复审,专家复审意见返回后,要根据复审意见决定是否组织论文答辩。

三、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和相关工作

1.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名单由教研室(研究室)和指导教师共同提出,经分委员会审批,分委员会主席在《硕士学位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后,答辩委员会组成方为有效。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人组成。委员必须是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可以参加其研究生的论文答辩,但不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不参加投票表决。聘请的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尽可能不含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委员中一般有分委员会委员参加,以便了解答辩情况。

3.答辩委员会委员一经确定,其答辩委员会秘书须在答辩前一周,将硕士学位论文及聘书送交各位委员,以利委员作好参加论文答辩会的准备工作。论文答辩前,申请人应回避答辩委员会委员。

四.学位论文答辩和相关工作的时间安排:

1.每年3月份到学院研究生教学办公室教学秘书处领取申请学位的答辩材料;

2.每年上半年论文答辩资格审查以及论文评阅送审时间为3月—5月初,下半年论文答辩资格审查以及论文评阅送审时间为9月---11月初;

3.学位论文答辩须于每年上半年5月底或下半年11月底前完成。

4.各学院应于每年6月10日或12月10日前将学院分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以下材料各一份交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审核:

①学位授予情况的会议纪要;

②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汇总表;

③分委员会的投票表决结果汇总票;

④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基本情况上报数据库软盘;

⑤学位论文。

以上①②③项需盖有学院公章。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位论文答辩的,经有关学院提出推延答辩的书面意见,于每年4月下旬前交学位工作处,经批准后可延期举行论文答辩。

五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其它事项

1.硕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在武汉大学校内举行。

2.同一专业研究生安排在同一天答辩时,答辩人次不应超过6人。

3.学位论文答辩程序、答辩委员会决议和论文答辩不合格的处理办法参照《武汉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

200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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