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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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刑,撤销缓刑、假释及暂 ( 减刑,撤销缓刑、 予监外执行
∗ 1、减刑问题
∗ 管制犯的减刑条件 : 在执行期间 , 即进 管制犯的减刑条件: 在执行期间, 行社区矫正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管规定, 行社区矫正期间 ,如果认真遵守监管规定,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的,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刑 ; 有重大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 的,应当减刑。 ∗ 缓刑犯的减刑条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缓刑犯的减刑条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4、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后的相关工作 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后的相关工作
∗ 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 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送达法律文书材 管制 料包括: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 料包括: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 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和送达回证以及社会 调查材料、审判过程中的表现等。 调查材料、审判过程中的表现等。 ∗ 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 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送达法律文书材料 包括: 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疾病证明书或病 残鉴定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 残鉴定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接受社 区矫正保证书和送达回证等。 区矫正保证书和送达回证等。: ∗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社区矫正的其他人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社区矫正的其他人 管制、缓刑、假释) 有条件的地方, 员(管制、缓刑、假释),有条件的地方,也 可在宣判或作出决定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工作 人员到法庭或者监所交接,当面办理接收手续。 人员到法庭或者监所交接,当面办理接收手续。
∗ 二是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二是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草案》第257条规定: 修改后 刑事诉讼法草案》 257条规定 条规定: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 规定的 规定的 ∗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 期未满的。 期未满的。”
∗ 二是“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是“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 ( 2 ) 检举 、 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 , 或者 检举、 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 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包括同案犯) (包括同案犯)的; ∗ ( 4 ) 在生产 、 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 , 成绩 在生产、 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 突出的; 突出的; ∗ ( 5 ) 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 积极的; 积极的; ∗ ( 6 ) 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 的。
二是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和条件:“对被判处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 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 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 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 人民法院决定;
(二)社区矫正的对象问题 社区矫正的对象问题
∗ 被判处管制、缓刑,被裁定假释, 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三)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 问题
∗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
二、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的几个问题
∗ 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 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正条件的犯罪人员, 正条件的犯罪人员 , 依法充分运用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 行措施,并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行措施 , 并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 促 其顺利回归社会,以预防和减少犯罪 , 促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其顺利回归社会 , 以预防和减少犯罪, 的活动。 的活动。 ∗ 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既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 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既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 社区矫正工作 政策,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的法律义务, 政策 , 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的法律义务 , 又是 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和预防 预防、 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和 预防 、 控制犯罪的重要工作内容, 控制犯罪 的重要工作内容,是履行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 的重要工作内容 义刑罚制度的职责所在。 义刑罚制度的职责所在。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来自百度文库所。 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条规定: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 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 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 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 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 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所在地为住所。 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管制刑和缓刑中的禁止令规定-- 刑和缓刑中的禁止令规定--是我国刑法 管制刑和缓刑中的禁止令规定--是我国刑法 积极借鉴国外成熟并行之有效的刑罚执行工作经验 和做法, 和做法,又结合我国社会管理现状而新增的一种刑 罚措施。 罚措施。
∗ 社区矫正制度实质上是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 社区矫正制度实质上是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 矫正制度实质上是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 转变或者说是重新 或者说是重新建立 转变或者说是重新建立
∗ 社区矫正的法律概念: 社区矫正的法律概念: 矫正的法律概念

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 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 的期限内,不脱离社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 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 罚执行活动。
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的 若干问题简介
主讲人: 主讲人:马东
一、社区矫正的几个基本法律问题 社区矫正的几个基本法律问题 ∗ 二、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的几个 问题 ∗ 三、社区矫正工作衔接中可能存在 社区矫正工作衔接中可能存在 的问题及对策
一、社区矫正的几个基本法律问题
∗ (一)社区矫正的认识问题 社区矫正的认识问题
二是缓刑的适用
∗ 适用的对象和条件: ∗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 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 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 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 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 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关于居住地问题-- 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 规定: 关于居住地问题--《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
∗ 2、人民法院依法决定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决定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
一是假释的决定 ∗ 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 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 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第八十五条规定: 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于假释的犯罪分 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 ……” 正,……” ∗ 关于审前调查评估工作。即执行“宣告缓刑对 关于审前调查评估工作 即执行“ 审前调查评估工作。 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犯罪分 子决定假释时, 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 区的影响 的规定问题。 影响” 区的影响”的规定问题。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 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 仍不改正的; 罚,仍不改正的; ∗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 的; ∗ (五)其他违反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 法律、 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3、有关减刑、假释的特殊规定 、有关减刑、假释的特殊规定
∗ 一是规定未成年罪犯的减刑 、 假释 , 一是规定未成年罪犯的减刑、 假释, 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当从宽。 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当从宽。 ∗ 二是规定老年 、 身体残疾 ( 不含自伤 二是规定老年、 身体残疾( 致残) 患严重疾病罪犯的减刑、 致残 ) 、 患严重疾病罪犯的减刑 、 假 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 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
∗ 三是“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 三是“重大立功表现” 之一的: 之一的:
∗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括同案犯) 括同案犯)的; ∗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 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 出表现的; 出表现的; ∗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主要是以下几个 方面的相关工作: 方面的相关工作:
∗ (一)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和决定非监禁 刑罚执行措施 刑罚执行措施 ∗ 1、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非监禁刑 ∗ 是管制刑的适用 一是管制刑的适用
∗ ∗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 判处管制 可以根据犯罪情况, 管制, 判处 管制 , 可以根据犯罪情况 , 同时禁止犯 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 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 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 一是 “ 确有悔改表现 ” 是指同时具备以下 一是“ 确有悔改表现” 四个方面情形: 四个方面情形: ∗ (1)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 ∗ (2)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教育改造; 教育改造; ∗ (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 (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更明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的监外执行撤销条件, 的监外执行撤销条件,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 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 执行的, 执行的,…… ∗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
∗ 2、撤销缓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的 撤销缓刑、 问题
∗ 一是缓刑、假释撤销的条件: 一是缓刑、假释撤销的条件: ∗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 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 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 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 重的,…… 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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