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完美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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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一、巴黎公约基本知识
工业产权的范围
考点解读: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工业产权应做最广义的理解,不仅适用于工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工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面粉等。
速记口诀:民用品商标服务,不竞争名称产地【发明“民”、实用新型“用”、工业品外观设计“品”】
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
考点解读: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和权利独立原则。这三项原则构成了该公约的实质性条款。
(一)国民待遇原则
1、国民待遇的含义
考点解读:在保护上业产权方面,缔约国国民在其他缔约国享有与该国国民一样的待遇。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的非成员国的国民均能享有国民待遇。
2、享有国民待遇的条件
图表妙记Ⅰ享有国民待遇条件
享有国民待遇国民或者居民(非本同盟成员国的国民,在本同盟一个成员国的领土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企
条件业的,都应享有与本同盟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遵守成员对国民规定的条件和手续
不能以住所或者营业所作为享有国民待遇的条件
(并不要求本同盟成员国国民在请求保护其产权的
国家中设有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工业产权的权
利。)
成员国的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指定送达地址、
委托代理人的规定例外
(二)专利的独立性
考点解读:专利的独立性是指巴黎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在另一成员国取得的专利权,同在其他国家就同一主题所取得的专利权是互相独立的。这一原则包含以下含义:①一个成员国对一项发明授予专利,其他成员同没有义务也授予专利;②某一项专利在一个国家无效或失效,不会自动导致该专利在其他同家取得的专利也无效或失效;③专利权期限在某国届满后,不会导致该发明在其他国家取得的专利权的有效期同时届满。
(三)优先权
1、优先权概念
考点解读:《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并不是对公约所指的一切工业产权全部适用,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而对于商号、商誉、产地名称等则不适用。
2、享受优先权的条件
考点解读:根据《巴黎公约》,享受优先权的条件是:(1)有资
格享有优先权的主体是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领域内有住所或者有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在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工业产权的申请;(2)作为优先权根据的外国申请必须是同一主题的第一次申请;(3)第一次申请必须是正规的申请,足以确定申请日期,这种申请以后即使被撤回或者被驳回,仍然可以作为优先权要求的基础;(4)在外国提出第一次申请的人和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第二次申请的人应当同一个人,“同一个人”包括了申请人的继承人或者受让人在内;(5)前后两次的申请主题必须相同;(6)第二次申请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3、优先权的期限
考点解读:优先权必须在法定时间内行使,从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起算,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商标和外观设计的为6个月。
4、优先权的效力
考点解读:优先权的效力是首次提出申时的日期被作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该申请日又被称作优先权日。
(四)国际展览会的临时保护
考点解读:《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必须依本国法律,对于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以及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临时保护的具体期间由各成员国国内法规定。
该项临时保护不应延长优先权期间。如以后要求优先权,任何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以规定其期间应自该商品在展览会展出之日开始。同
时,每一个国家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证实展出的物品及其在展览会展出的日期。
图表妙记Ⅰ国际展览会的临时保护
对象官方的或者官方承认国际展览会上展出
效力不得延长优先权期限
条件成员国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证实其为展品和展出日期
(五)对专利权的限制
1、强制许可
考点解读:为了防止专有权可能产生滥用,各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授予强制许可,以发挥专利保护的积极作用。各成员国以专利权人不实施或者不充分实施其专利为由授予强制许可,还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第一,自申请专利之日起四年内或自核准专利权之日起三年内,以后届满的期限为准,他人才能够以专利权人不实施或未充分实施专利权为理由而申请授予强制许可证;第二,如果专利权人的不实施专利有正当的理由,则应拒绝授予强制许可证;第三,强制许可只能是非独占许可,专利权人自己仍旧有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第四,除与利用该许可的企业或商誉一起转让外,不得转让;第五,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不得再许可其他实施专利。
2、临时过境交通工具的使用
考点解读:巴黎公约确立了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使用专利的侵权例外。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在本同盟任何成员国内,下列情况不应认为是侵犯专利权人的权利:(1)当本同盟其他成员国的船只
暂时或偶然地进入领水,该船的船身、机器、船具、装备及其他附件上所用的器械构成发明人的主题时,只要使用这些器械是专为该船的需要。(2)当本同盟其他成员国的飞机或车辆暂时或偶然进入领城,该飞机或车辆的构造、操纵或其附件上所用器械构成专利权所有者的专利发明主题时。
(六)成员国签订专门协定的权利
考点解读:本联盟国家在与本公约的规定不相抵触的范围内,保留有相互间分别签订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专门协定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巴黎公约》成员国之间可以相互签订有关保护工业产权的专门协定,但不得与公约的规定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