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解析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简介
– 由国际局送达所有指定局
39
专利合作条约(PCT)
国际公布的效力
– PCT国际公布自公布日起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细则 34.1(b)(ii)) – 国际公布使申请人在指定国获得临时保护 (条约 29),但该临时保护可能是有条件的: 以提交译文为准 以收到PCT国际公布副本为准,或 在提前公布时,以18个月期限届满为准
主要内容
– 工业产权的范围 – 国民待遇原则( 1883年 ) – 优先权制度( 1883 年) – 专利的独立性(1900年) – 发明人的署名权 – 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的可专利性 – 国际展览会的临时保护 – 强制许可 – 临时过境 – 在商品上标明专利 – 缴纳专利维持费的宽限期
6
巴黎公约
28
专利合作条约(PCT)
受理局 – 任何PCT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居民都可以提交PCT申 请; – 大多数情况下,各成员国的专利局是其国民或居民 提交PCT申请的受理局; – 依据一些地区性专利公约设立的专利局也可以受理 其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提交的申请,如欧洲专利局、 欧亚专利局、非洲地区工业产权局等; – 国际局作为受理局可以受理所有PCT成员国国民或 居民的申请。
截至2008年12月31日
– PCT成员国数量达到139个
20
21
专利合作条约(PCT)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PCT,国家知识产权局(时为 中国专利局)成为PCT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 审查单位,中文为国际公布语言 – 我国申请人可以用中文或者英文提交国际申请 – 自1997年7月1日起,PCT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
26
专利合作条约(PCT)
PCT体系的机构名称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 PCT国际局(IB) – PCT受理局(RO) – PCT国际检索单位(ISA) – PCT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 – PCT指定局(DO) – PCT选定局(EO)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应与本国的同类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享有同等待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缔约国必须保证发明人、商标注册人或专利权人、附着商标的商品和专利商品的使用人享有国民待遇。
具体包括:1. 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不需由当地人或通过代理机构申请,外国人也可以直接向本国专利局或商标局申请。
2. 专利的申请和商标注册在自申请日起至授予专利权或商标注册权之日或公告之日的期间内,享有与本国国民同等的专有权利。
3. 如缔约国的本国人其发明未取得专利权者,可以请求该国给予不侵权的财产权或工业权,以补偿其发明的损失。
4. 缔约各国承认本条所规定的发明在本国享有与本国国民同样的法律地位。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公约成员国对文学艺术作品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只要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30天之内),不论是否再向其他公约成员国申请版权登记,都可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版权;在一切公约成员国中享有著作权,并自动享有国民待遇。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1. 适用于所有领域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公约所调整的所有领域,包括工业产权、文学艺术作品、表演者、唱片、广播组织权利。
也就是说,任何一项外国智力成果,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取得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
2. 适用于所有事项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公约所调整的所有事项,主要指知识产权分别依各成员法律而产生并在其境内受到法律保护的各种权利。
三、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1. 公共道德要求的例外公约虽是按照国民待遇原则给予外国人以本国国民的待遇,但并未取消或代替各成员国国内法在文学艺术作品方面对外国作品所规定的、与国内作品不同的限制。
例如对色情和淫秽作品的限制。
这些限制只涉及作品本身内容以及表达方式,不影响作者基于本国法所享有的著作权和其他权利。
这种例外的规定已为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所普遍接受。
第二章 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五节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一、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概述 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的主要内容 1.集成电路和布图设计的界定。 2.原创性要求。 3.保护的法律形式。 4.国民待遇。 5.保护范围。 6.注册制度。 7.保护期限。
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主要内容 1.国际注册的程序。 2.申请国际注册的内容。 3.国际注册的效力。 4.国际注册的有效期。 5.国际注册与国内注册的关系。
(七)展出产品的临时保护 《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应按其本国法律对 在公约各成员国领域内举办的官方或经官方认可 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产品中所包含的发明和展 出产品的商标提供临时的法律保护。
返回
第二节 专利合作条约
一、专利合作条约概述 《专利合作条约》是一个国际专利申请条约。它 完全是程序性的,即对专利申请案的受理及审查 程序作出某种国际性统一规定。它并不影响其成 员国的专利实体法,但是,成员国应当依照它的 原则调整国内专利申请的程序。《专利合作条约》 是一个相对封闭的条约,只有《巴黎公约》的成 员国才可以参加。
(二)国民待遇原则 (三)优先权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就一项发 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首先在某个成员 国提出授权申请,自该项申请提出之日起一定期 限内(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 商标为6个月)。如果该申请人向联盟其他成员国 也提出了同样的申请,则联盟其他成员国都必须 承认该项申请在第一个国家中递交的日期,并把 这一日期看作是申请人在本国递交申请的日期。 (四)强制许可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 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 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内容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内容工业产权保护是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关键。
为了确保全球范围内对工业产权的有效保护,巴黎公约于1883年首次签署,至今已有135个成员国。
巴黎公约为工业产权提供了国际公认的保护标准,并设立了相关机构来监督和协调成员国之间的合作。
巴黎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1.专利保护:巴黎公约要求成员国为发明人提供专利保护,确保其独家权利,防止他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许可使用、制造或销售其发明。
这项保护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发明人提供合理的回报。
2.商标保护:巴黎公约要求成员国为商标所有人提供保护,确保其商标独特性和识别性。
这有助于建立消费者信任,促进公平竞争,并防止他人滥用商标的权利。
3.工业设计保护:巴黎公约要求成员国为工业设计提供保护,确保其外观独特性,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或复制他人的设计。
这项保护鼓励创意和设计创新,并提供设计师合理的权益保护。
4.打击假冒行为:巴黎公约要求成员国采取行动打击和预防假冒商标和产品的活动。
这包括加强执法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加强跨国合作以打击假冒和侵权行为。
巴黎公约的目标是建立公平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促进创新、技术转移和经济发展。
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鼓励创新者投入更多资源进行研究和开发,并提供技术交流和知识共享的平台。
尽管巴黎公约为工业产权保护提供了基本框架,但不同国家的法律和管理机制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显得尤为重要,以便更好地推动工业产权的保护和执法。
同时,加强国际合作也有助于抵制跨国假冒行为和知识产权盗窃,维护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
科普解读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国际公约
科普解读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国际公约引言: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创造者的权益至关重要。
尽管各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都有自身的法律制度,但为了在全球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几个重要的国际公约,解读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和影响。
一、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专利保护相关公约之一,于1883年签署,旨在保护工业产权。
巴黎公约的核心内容是"优先权"原则,即在一个成员国提交专利申请后的12个月内,在其他成员国提交的同一专利申请可以享受与在第一个成员国提交的申请同样的优先权。
这种规定有助于跨国界保护专利权益,促进了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共享。
二、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是最具影响力的版权保护公约之一,于1886年签署,致力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伯尔尼公约规定了版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包括享有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和保护其作品不被盗版或篡改的权利。
伯尔尼公约的重要性在于其成员国间相互承认版权,保护了作品的原创性和独特性,促进了文化交流和创作活动的繁荣。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一个专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机构,成立于1970年。
WIPO的核心任务是推动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调和合作,并提供关于专利,版权,商标和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领域的信息服务和政策指导。
WIPO通过举办国际会议、制定国际公约和提供技术援助等方式,为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支持和协助。
四、TRIPS协议TRIPS(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协议,旨在在国际贸易领域保护知识产权。
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根据其国内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并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以符合其规定。
TRIPS协议的推行促进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体化,提升了知识产权的国际化程度,促进了全球贸易和经济的发展。
巴黎知识产权公约
巴黎知识产权公约
巴黎知识产权公约是国际间的一项重要法律合约,全名为《关于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该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法国巴黎
签署,旨在保护和促进工业产权的国际交流和保护。
巴黎公约是世界上最古老、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之一。
它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标准和原则,为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交流提供了基础规则。
公约规定了各国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包括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和商业名称等。
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国际分级:确立了国际专利申请的分级制度,即优先权原则,即一旦在某一缔约国内递交了专利申请,该申请的优先权可以在其他缔约国内得到承认。
2. 补充专利保护:规定了对于同一发明在其他缔约国内的补充专利保护。
3. 商标保护:确立了对商标的国际保护原则和国际分级制度。
4. 工业设计保护:规定了在申请工业设计专利时的一些原则和程序。
5. 办公人员:建立了国际专利局(WIPO)作为执行机构。
巴黎公约的目标是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和技术交流,并为创造者提供公平竞争和保护的环境。
目前,公约已经有近200个国家加入,并持续对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2014年司考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014年司考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通过互惠、双边条约和多边公约的途径进⾏。
多边公约的保护是⽬前国际上保护知识产权的最有效、影响、也是最主要的途径。
《保护⼯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保护⽂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是⽬前影响的⼏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
(⼀)《保护⼯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于1883年签订,1884年7⽉7⽇⽣效。
⽣效后曾进⾏了六次修改。
中国于1985年3⽉15⽇正式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领域第⼀个世界性多边公约,也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影响的公约之⼀。
《巴黎公约》共30条。
其主要内容如下:1.《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及公约特别规定权利原则。
公约要求缔约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给予缔约国的国民和在⼀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商营业所的⾮缔约国国民以国民待遇。
⼀切不得损害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
国民待遇的例外是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政程序、管辖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的法律规定等⽅⾯,凡⼯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保留。
如有的国家的⼯业产权法要求外国专利申请⼈必须委派当地国家的代理⼈代理申请,并指定送达⽂件的地址,以利于程序的进⾏。
(2)优先权原则。
依《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优先权原则只适⽤于发明专利、实⽤新型、外观设计和商品商标。
发明专利和实⽤新型专利为12个⽉,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在优先权期限内缔约国内每⼀个在后申请的申请⽇均为第⼀次申请的申请⽇。
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前,后来在其他缔约国提出的申请,均不因在此期问内他⼈所作的任何⾏为⽽失效。
在先申请的撤回、放弃或驳回不影响该申请的优先权地位。
优先权的获得并不是⾃动的,需要申请⼈于在后申请中提出优先权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件。
(3)临时性保护原则。
依公约第11条的规定,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的简称,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最初的成员国为11个,到2004年12月底,缔约方总数为168个国家,1985年3月19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我国政府在加入书中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28条第1款的约束。
二、 主要结构
《巴黎公约》的条款可以分为四个主要类别:
第一类、实体法规则,它们保证基本权利,即每个成员国的“国民待遇”问题。
第二类、确立另一个基本权利,即“优先权”。
第三类、关于国际组织和成员国之间法律的一致性和执法的统一性问题。要求或允许成员国主管机关根据《巴黎公约》的条款制订出相应的法律条文,并且规定了申请人应遵守《巴黎公约》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5、商标的使用。《公约》规定,某一成员国已经注册的商标必须加以使用,只有经过一定的合理期限,而且当事人不能提出其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时,才可撤销其注册。凡是已在某成员国注册的商标,在一成员国注册时,对于商标的附属部分图样加以变更,而未变更原商标重要部分,不影响商标显著特征时,不得拒绝注册。如果某一商标为几个工商业公司共有,不影响它在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和取得法律保护,但是这一共同使用的商标以不欺骗公众和不造成违反公共利益为前提。
1883年,在巴黎召开了一次新的外交会议。最终,比利时、法国、巴西、萨尔瓦多、意大利等11个与会国通过并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884年7月7日公约生效。以后又有英国、突尼斯、厄瓜多尔等国家加入,至1985年,其成员国已经达到了97个国家和地区。至1997年1月1日,已经发展到了140个联盟成员,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参加了联盟。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在当今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各国之间颇受关注的问题。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法律基础,其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不仅对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与规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对于促进国际合作与信息交流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此进行深入的探讨与分析,以期能够深刻理解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1. 巴黎公约概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国际上最早的一项专门针对工业产权的国际性条约,于1883年在巴黎签订并颁布。
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工业产权(如专利、商标、工业设计等)的保护,并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原则与规范。
其签订与颁布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全国待遇原则:根据巴黎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当给予他国的申请者与本国申请者同等的权利。
这一原则旨在消除国际贸易中的不平等待遇,促进国际间的贸易合作与相互投资。
2) 最惠国原则:根据最惠国原则,任何一方国家对他国申请者所提出的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提供的优惠,都应同样地适用于其他国家的申请者。
这一原则的制定促进了各国之间的平等合作,防止出现不当的差别性对待。
3) 领土原则:根据领土原则,巴黎公约规定,工业产权在其所属国家享有的权利不会超越国境。
换言之,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只能在其所属国家范围内受到保护和执行。
4) 公正对待原则:巴黎公约规定,在处理工业产权申请与纠纷时,应当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并严格依据国际法律进行处理和判决。
这一原则为国际间的知识产权争端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有效地维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3. 个人观点与理解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对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些保护原则不仅增加了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也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原创实用版3篇】篇1 目录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背景和意义2.驰名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3.驰名商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的法律保护4.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序和限制5.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和实施情况篇1正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历史上第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于 1883 年在巴黎签订,1884 年生效。
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制止不正当竞争等,以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
在《巴黎公约》中,驰名商标是指那些在公众中广泛知晓、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这些商标不仅在申请注册时受到保护,而且在未注册的情况下也会得到保护。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驰名商标在成员国内受到法律保护,即使这些商标在其原注册国已被撤销或失效,也不会影响其在其他成员国的保护。
在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序中,如果发现他人抢注了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需要在 5 年内提出撤销申请。
此外,《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还设有一些限制,例如禁止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似的标识等。
我国在 1984 年加入《巴黎公约》,并在国内实施了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驰名商标。
在我国,驰名商标不仅受到行政保护,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近年来,我国政府和企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总之,《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驰名商标提供了国际法律保护,各成员国都应遵守公约规定,保护驰名商标。
篇2 目录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背景和意义二、驰名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三、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四、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具体实施五、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篇2正文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背景和意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于 1883 年 3 月 20 日在巴黎签订,1884 年7 月 7 日生效。
知识产权相关国际公约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自1883年制订、1884年生效以来,已历经数次修订,形成了若干个文本,最新的文本是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
该公约1985年3月19日起对中国生效。
《巴黎公约)是目前工业产权保护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条约,确定了各成员国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规则及最低标准。
一、《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一)国民待遇原则在《巴黎公约》中,国民待遇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在工业产权的保护中,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以本国国民能够享受的同等待遇;第二,非成员国国民,只要在成员国有惯常住所或者实际从事工商活动的营业场所,也应享有同该成员国国民的同等待遇。
(二)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就一项发明首先在某一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就一项商标提出注册申请,自该申请提出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12个月,商标或外观设计6个月),又就同样的申请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的,该其他成员国必须以第一个申请日作为本国的申请日。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国际优先权”。
(三)专利权、商标权独立原则专利权独立原则,是指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就其同一发明而在不同成员国内申请及享有的专利权,彼此独立,互不影响。
这一原则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第一,一成员国批准的一项专利,并不能决定或影响其他成员国是否就相同发明的申请案批准专利;第二,一成员国驳回一项专利申请,不影响其他成员国就相同的发明批准其专利;第三,一成员国撤销一项专利,或宣布一项专利为无效,不影响就相同技术在其他成员国的专利继续有效。
商标权的独立原则,是指如果一个商标没有能够在本国获得注册,或者在本国的注册被撤销,不影响其在其他成员国的注册申请。
不过,商标独立原则有一个重要例外,即如果一个商标在其本国获得了注册,在一般情况下,其他成员国不应当拒绝注册申请。
(四)临时性保护《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必须依本国法律,对于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以及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保护期限与优先权相同。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二)
I 具 有采 用任 何手 段 对竞 争者 的营 业 .
维普资讯
布: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事 项 ,大 会 在 昕 取 本 组 织 ()被 授 予 专 , n 人 的 姓 名 和取 得 专 a IO l, 协 调 委 员会 的 意 见后 作 出 决 议 。
行 本公约 的 一切事 项 ;
名 代表仅 能代表 一个 国家 。 ( )本 联 盟 一 些 国 家根 据 一 项 专 门 协 b
定 的 条款 组 成 一 个 共 同的 、 各该 国家 具 对
( ) 大 会 应 通 过 其 本 身 的议 事 规 程 。 8
有第 十二条所述的国家工业产权专门机构
维普资讯
第十 条
所 、 商 l 或 工 商 业 活 动 产 q 混 淆 性 质 的 f 7 】 三
-
第 十 一 条
【 伪标 记 :对 标 有 虚 伪的 原 产地 或 虚 生 产 者 标 记 的 商 品 在 进 r时 予 以 扣 押 】 ] ()前条 各 款 规 定 应适 用十 接 或 间 1 接 使 用虚 伪 的 商 品原 产地 、生 产 者 、市造 I J 者 或商 人的 标 记 的 情 况 。 ()几 从 事此 项 商 品的 生 产 、制 造 或 2 销 售 的 生 产者 ,制 造 者 或 商 人 ,无论 为 自 然 人 或法 人 ,其营 业 所 设在 被 虚 伪标 为 商 品 慷 的地 方 、该 地 所 在 的 地 区 ,或 在 虚 伪标 为原 产的 国 家 , 住 使 用 该 虚 伪 原 产 或 地 标 记的 国 家 者 ,无论 如 何 均 应 } 为 利 害 见
【 小止 当竞 争 】 ()本联 盟 国 家有 义 务 对 各该 目 国 民 1
()本联盟 家并承诺规 则措施 ,准 2 许不违反其 本国法律而存在的联合会和社
知识产权的两个公约
(五)权利保护期 著作权的保护期一般仅指经济权利的保护期。 《伯尔尼公约》第7条规定了著作权保护期,一 般的原则要求是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亡后50年内 的期限。但是,基于某些作品的特殊性,该公约 又作了以下不同的规定: 1.电影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同意下自作品公之于 众后50年期满。如自作品完成后50年内尚未公之 于众的,则自作品完成后50年期满。 2.未署名作品或假名作品的保护期自合法公之于 众之日起50年内。
(1)演绎作品和汇编作品。 (2)实用艺术作品和工业设计。 3.对某些种类作品的选择性保护,主要包括: (1)对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的官方文件及其正式 译文的保护问题。 (2)对政治演说和诉讼过程中发表的言论是否全部 或部分提供保护,对公开发表的讲课、演说或其 他同类性质作品,在什么情况和条件下可为新闻 报道目的通过报刊、广播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对这 等些问题。
《伯尔尼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国际保护 方面的多边公约。自签订以来公约进行过8次补 充、修订或更改。共产生过7个文本,其中绝大 多数国家都批准了1971年的巴黎文本。中国于 1992年批准加入该公约。所有参加公约的国家组 成了一个联盟,称为伯尔尼联盟。
二、伯尔尼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保护的作品 1.该条界定了“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指出: 一切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公约 确立了两项原则: (1)为一切文学、科学与艺术作品提供保护。 (2)作品的表现形式或方式不影响对该作品的保护。 2.该条对某些作品的保护提出了最低的要求。
(二)国民待遇原则 (三)优先权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就一项发 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首先在某个成员 国提出授权申请,自该项申请提出之日起一定期 限内(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 商标为6个月)。如果该申请人向联盟其他成员国 也提出了同样的申请,则联盟其他成员国都必须 承认该项申请在第一个国家中递交的日期,并把 这一日期看作是申请人在本国递交申请的日期。 (四)强制许可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 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 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一八八三年三月二十日签订,一九OO年十二月十四日在布鲁塞尔修订,一九——年六月二日在华盛顿修订,一九二五年^一月六日在海牙修订,一九三四年六月二日在伦敦修订,一九五八年十月三^一日在里斯本修订,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第一条〔同盟的建立;工业产权的范围〕(一)参加本公约的国家组成保护工业产权同盟。
(二)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三)工业产权应做最广义的理解,不仅适用于工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工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面粉等。
(四)专利应包括本同盟成员国法律上承认的各种工业专利,如进口专利、改进专利、增补专利和补充证书等。
第二条〔给予本同盟成员国国民的国民待遇〕(一)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应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内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本公约所特别规定的权利不得受到任何侵害。
从而,他们只要遵守各该国国民应遵守的条件和手续,即应受到与各该国国民同样的保护,并在他们的权利遭到任何侵害时,同样依法律纠正。
(二)但是,并不要求本同盟成员国国民在请求保护其产权的国家中设有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工业产权的权利。
(三)本同盟各成员国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凡关于工业产权的法律所要求的,都可明确地予以保留。
第三条〔某类人享有本同盟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非本同盟成员国的国民,在本同盟一个成员国的领土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企业的,都应享有与本同盟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第四条〔(一)至(九)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发明人证书:优先权。
(七)专利:申请的划分〕(一)(1)已在本同盟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的人,或其权利合法继承人,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享有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内提出申请的优先权。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3月20日)1900年12月14日在布鲁塞尔修订;1911年6月2日在华盛顿修订;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修订;1934年6月2日在伦敦修订;1958年10月31日在里斯本修订;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第一条本联盟的建立;工业产权的范围第二条本联盟各国国民的国民待遇第三条某类人与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同样待遇第四条A.至I.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发明人证书:优先权G.专利:申请的分案第四条之二专利:就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取得的专利是互相独立的第四条之三专利:在专利证书上记载发明人第四条之四专利:在法律限制销售的情况下取得专利的条件第五条A.专利:物品的输入;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强制许可B.外观设计:不实施;物品的输入C.商标:不使用;不同的形式;共有人的使用D.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外观设计:标记第五条之二一切工业产权:缴纳权利维持费的宽限期专利:恢复第五条之三专利:构成船舶、飞机或陆上车辆一部分的专利器件第五条之四专利:利用输入国的专利方法制造产品的输入第五条之五外观设计第六条商标:注册条件;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所受保护的独立性第六条之二商标:驰名商标第六条之三商标:关于国徽、官方检验印章和政府间组织徽记的禁例第六条之四商标:商标的转让第六条之五商标:在本联盟一个国家注册的商标在本联盟其他国家所受的保护第六条之六商标:服务标记第六条之七商标:未经所有人授权而以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注册第七条商标:使用商标的商品的性质第七条之二商标:集体商标第八条厂商名称第九条商标、厂商名称:对非法标有商标或厂商名称的商品在输入时予以扣押第十条虚伪标记:对标有虚伪的货源或生产者标记的商品在输入时予以扣押第十条之二不正当竞争第十条之三商标、厂商名称、虚伪标记、不正当竞争:救济手段、起诉权第十一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在某些国际展览会中的临时保护第十二条国家工业产权专门机构第十三条本联盟大会第十四条执行委员会第十五条国际局第十六条财务第十七条对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修正第十八条对第一条至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修订第十九条专门协定第二十条本联盟国家的批准或加入;生效第二十一条本联盟以外国家的加入;生效第二十二条批准或加入的后果第二十三条加入以前的议定书第二十四条领地第二十五条在国内执行本公约第二十六条退出第二十七条以前议定书的适用第二十八条争议第二十九条签字、语言、保存职责第三十条过渡条款注:本公约的签字本中无此目录,这是为方便读者而加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巴黎公约》的主要原则保护工业产权联盟,联盟 成员国在法律上把现在或者将来可能给予本国公 民的有关工业产权方面的各种利益和保护,应当 同等地给予本国内的任何其他成员国公民,同时, 不得规定联盟成员国公民在请求保护的国家须有 住所或者营业所才能享有工业产权,并且,不应 当使本公约对于联盟成员国公民特别规定的权利 受到任何损害;
申请人也可以主动将一项专利申请分案,保留 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各该分案申请的日期,如 果有优先权,并保有优先权的利益。
本联盟各国有权决定允许这种分案的条件。
优先权的程序
《巴黎公约》规定,希望利用前一项申请的优 先权的任何人,应当作出声明,并说明前一申 请的日期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以及该申请的号 码。
优先权的基础
优先权以申请人在某一成员国正式提出的第一 次申请为基础。
无论第一次申请的结局如何,即使该申请被撤 回、放弃或者驳回等情况发生,都产生优先权, 只要该申请依照本联盟任何成员国的国内法或 依照本联盟各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 足以确定在有关国家中提出申请的日期。
优先权根据变换
对于依靠以实用新型申请为根据的优先权而在 一个国家提出外观设计申请的情况,其优先权 的期间应与对外观设计规定的优先权期间一样。
依靠以专利申请为根据的优先权而在一个国家 提出新实用型的申请是许可的,反之亦然。
享受优先权的主体
享受优先权的主体既包括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 请人,也包括其权利继受人。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涉及的主题必须和作为优先 权根据的第一次申请的主题为同一主题。
优先权适用的对象
优先权适用的对象仅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 观设计和商标四种。除此以外的工业产权,不 属于公约所要求的适用优先权的对象。
对于非联盟成员国公民,只要在成员国内有住所 或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就应当享有 同成员国公民同样的待遇和保护。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如果联盟成员国的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巴 黎公约》允许成员国在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 权以及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等方面在法 律中明确予以保留。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的意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 是在法国政府的推动下,在巴黎召开工业产权国 际会议,于1883年3月20日正式签订的。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保护知识产权的 第一个国际公约,开创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 新纪元。它确立的工业产权国际保护基本原则, 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石。
优先权期间
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间为12个月,外观 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期间为6个月。
这些期间自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开始计算,但 申请日不计入期间之内。
如果优先权期间的最后一日在请求保护地国家 是法定假日或者是主管局不接受申请的日子, 则该期间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分案申请
如果审查发现一项专利申请包含一个以上的发 明,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分成若干分案申请, 保留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各该分案申请的日期, 如果有优先权,并保有优先权的利益。
《巴黎公约》的结构
《巴黎公约》共30条,分为实体条文和行政条文两大部 分。从第1条到第12条是实体条文,明确规定了各成员 国国内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各方面基本要求。第13 条至第30条属于行政条文。
《巴黎公约》的保护对象
工业产权 《巴黎公约》规定,对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
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 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 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 啤酒、花卉和谷类的粉。 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包括:1专利(发明),2实用新 型,3外观设计,4商标(商品商标),5服务标记,6厂 商名称,7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8制止不正当竞争。
《巴黎公约》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一个国家 只要它能保证根据其本国法律实施公约的规定, 就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提交加入书。 在总干事向各成员国发出该国已经加入的通知 之日起三个月后《巴黎公约》对该国发生效力。
巴黎公约的不同文本
1900年布鲁塞尔修订本; 1911年华盛顿修订本; 1925年海牙修订本; 1934年伦敦修订本; 1958年里斯本修订本; 1967年斯德哥尔摩修订本。 迄今为止,加入《巴黎公约》的国家已经
超过160个。绝大多数成员国都采用斯德哥 尔摩文本。
我国为《巴黎公约》成员国
1984年11月14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我国 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决定。 1984年12 月19日我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交存加入 书。加入书中同时声明,中国不受公约第28条第1款 的约束。
1985年3月19日中国正式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适用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该文本于1997年7月1日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特 别行政区生效。
当然,联盟成员国也可以要求作出优先权声明 的任何人提交前一项申请(说明书、附图等) 的副本,还可以要求该副本附有有关机关出具 的载明申请日的证明书和译文,但对提出申请 时要求优先权的声明不得规定其他的手续。
成员国独立保护原则
各成员国是否给予某一申请以工业产权的保护, 不受其他成员国保护状况的影响。即申请人就 同一主题在不同的成员国是否取得工业产权并 受到保护是相互独立的。
本原则所适用的对象仅限于专利(发明)和商 标(商品商标)。
第四条之二 [专利:就同一发明在不 同国家取得的专利是互相独立的]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排除了成员国相互 之间就工业产权保护可能出现的歧视待遇,保 证了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平等性,对促进工业 产权的普遍保护,扩大各国间的经济技术交往 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优先权原则
它是指已经在某一成员国正式提出专利、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注册申请的 任何人,或者其权利继承人,在规定期 间内就同一主题又向其他成员国提交申 请的,则以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