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环境与青少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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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环境与青少年犯罪

20152006区队 2015200229 李鹏飞

摘要

随着犯罪理论(如社会控制理论、依恋理论、社会学习理论和问题行为理论)的不断发展,家庭因素与青少年犯罪关系的研究重点已由最初的家庭结构变量(如家庭完整性、家庭经济状况)逐渐扩展并聚焦在家庭功能变量(如家庭气氛、亲子依恋和亲子沟通等)和家庭成员行为变量(如教养方式、父母监控等)。近年来该研究领域开始深入探讨青少年认知过程在教养方式与青少年犯罪之间所起的中介作用,以及儿童青少年的人格、社区环境、神经生物学等变量与家庭因素的交互作用。最后本文总结了该领域研究的最新趋势和以往研究的不足。

关键词: 家庭功能;家庭关系;青少年犯罪,家庭成员行为。

引言

当前青少年犯罪的比率逐年上升, 案件性质的严重程度不断加大, 特别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低龄化趋势的问题越来越严峻。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重大社会问题。目前,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3.67亿。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和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为广大青少年了解世界、增长知识、开阔视野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与此同时,社会一些领域的道德失范和一些成人世界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不良价值观则给青少年的成长带来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加大和生活节奏的加快,一些家庭出现了母子沟通不良、家庭关系紧张等问题,从而使一些正处于青春期的个体无法得到良好的社会支持,他们精神空虚、行为失范,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近年来,我国18岁以下青少年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不满14岁的儿童犯罪也有所上升。犯罪学家、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提出了许多导致犯罪的因素,包括家境贫穷、缺少与社会的联系、结交不良同伴、毒品和枪支的可获得性、神经生物学因素、人格因素以及家庭因素等。其中,家庭因素被看作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本文旨在对近年来有关以家庭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家庭功能系统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方面的研究进展作一较为全面的综述,以期为我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干预和矫正提供一些借鉴。

1、青少年犯罪行为的界定

青少年犯罪行为是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共同关注的研究领域。在许多国家,由于“少年”和“未成年”两个概念是通用的,因此,少年犯罪(juvenile delinquency)和未成年犯罪(minor delinquency)也通用[1]。但“少

年”犯罪或“未成年人”犯罪这一术语,多被法学界所用。为了表述方便,本文采用“青少年犯罪”这一术语来指称未成年人犯罪。少年犯罪是指达到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少年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依法应受处罚的行为。各国法律对少年犯罪的年龄规定不尽相同。按照我国的刑法规定,已满14岁至未满18岁个体的犯罪为未成年人犯罪或少年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是已满14岁[1]。这是狭义的青少年犯罪的概念。从社会学定义来看,少年犯罪则是指少年偏离社会

规范的偏差行为[2]。心理学在少年犯罪领域的很多研究也采用“问题行为”或“偏差行为”这一概念。实际上,问题行为(或偏差行为)和犯罪行为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青少年反社会行为的描述。前者是从心理病理学的角度,而后者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但二者的含义又是互相重叠的[3]。依照美国心理卫生协会的标准(DSM-III-R—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1987),问题行为是指在6个月以内,至少出现三种不同的反社会行为,包括偷窃、纵火、长期撒谎和旷课、擅自闯入他人家、砸车、破坏财产、欺负他人,经常打架、强奸等。本文将采用广义的定义。广义的青少年犯罪是社会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等学科广泛使用的概念,而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一般指18岁以下的青少年实施的危害他人和社会的问题行为。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如辱骂教师,欺辱同学,打架斗殴,偷窃,饮酒,失范性行为,买卖毒品,攻击他人,抢劫,纵火,强奸和谋杀等。也就是说,既包括严重的违法行为,也包括没有达到触犯法律的严重程度,但对自己、他人或社会都会造成伤害的问题行为。

二.家庭结构与青少年犯罪

1.1 破裂家庭

研究表明犯罪青少年更有可能来自缺少父亲或母亲一方的“破裂”家庭。当家庭破裂是由离婚、遗弃、父母分居而不是死亡造成时,单亲家庭与犯罪的联系最明显。Loeber等人发现在40篇有关儿童犯罪或攻击性行为与破裂家庭关系的研究中,33篇研究显示两者存在统计学上显著的正相关,来自单亲或继父母家庭的儿童往往由于社会化水平低而较易受犯罪的影响。近年来,许多研究者认为不是破裂家庭本身导致青少年的犯罪行为,而是破裂家庭的出现导致其家庭功能上的失调,从而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发生。也有学者指出并不是离婚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增加,而是离异前后家庭本身存在的冲突或问题对青少年犯罪具有更强的预测性,Block 等人的研究表明,离异家庭儿童的问题行为很有可能归于其发展的冲突环境,当儿童从一个充满冲突的家庭转移到一个稳定的环境中生活时,他们的问题行为将减少[1;不过也有研究持相反观点,认为家庭结构上不完整并不一定意味着家庭功能上的不完整,Boss认为是心理上的不完整而非形态上的不完整在起作用。Videon 研究强调离婚后子女与谁生活,决定了离婚给青少年带来的影响:当父母离异后青少年与自己关系较好的双亲一方生活时,将有更好的发展;反之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发展,更易导致其出现犯罪行为。在家庭结构遭到破坏后,会引发一个问题,究竟是母亲缺失的作用大还是父亲的大?Bowlby 特别强调孩子与母亲的关系,认为母爱剥夺是犯罪行为最主要的原因,与反社会行为有关Bowlby 和Ainsworth 认为,许多人的精神机能障碍包括犯罪行为的发展是由于在婴幼儿期对主要的抚养者未形成安全依恋的结果。形成安全依恋的儿童会具有更多的社会技能,能更好地与同伴相处,表现出较少的情绪或行为问题。与父母形成健康安全依恋的青少年会喜欢父母亲,尊重他们的意愿而远离问题行

为,而未形成安全依恋的青少年则相反,会产生不安全感、导致低自尊,因此容易产生偏差行为。Michael 夫妇发现,母亲是孩子最重要的适应社会的力量,父亲的温暖可以作为母爱的补充,孩子的早期教育主要靠母亲,如果母亲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就可以保护孩子不受父亲的不良影响,而Bandura 和 Walters 认为,孩子的发展与父亲的关系比与母亲的关系更加重要。之前的学者 Ivan

曾断定:父亲的行为与(儿子的)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关系,往往比母亲的行为更重要。Andry 在 1960 年提出父母相互作用论,该理论非常重视父亲在塑造孩子性格方面的重要作用。Andry 认为,仅仅研究母爱剥夺对儿童的不良影响是不够的,在家庭环境中父母双方是相互影响作用于儿童青少年发展的。但 Hirschi 的研究指出父母的作用是一样的,了解了父母一方的态度也静等于了解另一方的态度。

三、青少年犯罪主体心理畸变的家庭因素分析

(一)家庭教育方式不当

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 良好的家庭教育青少年个性形成、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家庭教育方式不当,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不良的家庭教育方式直接表现为家庭教育缺乏理论意义上的科学性,教育方式出现偏差。这种不良的家庭教育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放任自流

有些家长缺乏责任心,重养轻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树大自然直”的错误观念。有的忙于经商挣钱、享受玩乐,对子女的教育放任自流,或者将子女往亲戚朋友家一扔了之。这些家长以为孩子生下来把他养大,自己的任务就完成了,不关心孩子成长中的精神和心理需求,对孩子的不良行为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听之任之,任其自由发展。这些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 由于得不到家长的关爱和正确引导, 往往自私、冷漠,漠视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责任感差,易于形成扭曲的心态,一遇不良习气和坏人的引诱,这些孩子就可能走上犯罪道路。

2.溺爱娇惯

有些家长对家庭子女无原则地、过分地迁就溺爱,只知道使自己的孩子衣锦食美,却忽视给他们以良好的精神食粮,以致孩子从小养成贪图享受、好逸恶劳、娇横任性、自我中心等不良个性品质,造成这些子女适应社会困难。不少家庭把孩子当成家中的皇帝,凡事有求必应,对孩子过分溺爱,使孩子从小就养成惟我独尊、以己为中心、只考虑自己不考虑别人、做事随心所欲的坏习惯。一旦孩子认为家长不能满足他们的不合理要求和过高的物质欲望, 就不择手段,损人利己干坏事。这种溺爱实际上剥夺了孩子遭受适当困难和挫折的权利, 使他们逐渐地失去了自己拿主意的机会和能力,一遇到挫折就不知所措,往往产生怪异的想法甚至反社会的行为。

3.重智轻德

现代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身心健康, 能独立面对社会挑战、全面发展的人。这种人的特征是具有主体意识,主动、积极向上的处世态度,具有探索、创新精神,能正确地认识和对待自己与他人。而我们现在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却都很难达成这样的目标。综观当前的家庭教育,由于缺乏比较完善的教育功能,片面重视智力开发、学业发展,忽视青少年良好习惯的养成和思想情感培养, 造成家庭教育的缺损,给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带来了严重的消极影响。我国目前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升学主义的教育, 教师和家长只要求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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