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立法与社会资源分配的现实冲突性——以“有法律却无秩序”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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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群体 矛盾 冲 突的客观 存在 性 。从 奴 隶社 会起 , 社会 各 群体 因对 有 限社 会 资源 ( 益或 不 利 益 ) 占有绝 利 的 对量不 同而有所 分化 , 般 有强势 群体 与弱 势群 体之 一 别 。为 了平 抑强 、 势社 会 群 体 问 的矛 盾 冲突 , 治 弱 政
条 件缺 乏眼 力 , 他们 就 可能 造就 一个 法律更 多但 秩序 更 少 的世 界 。 ①


各社 会群体 对 国家 立法 权拥 有的不 平衡 性
随着 经济社 会 的 不 断发 展 和法 治 观念 的普 遍 深 入 , 们对 法律 规则 的需 求大 增 。现代 文 明社 会法 律 人
有效 的解决 和 纠正 , 最终将 转化 为 自觉 、 遍 、 其 普 有组 织 的 和激烈对 抗 的社会 群体性 矛盾 冲 突。 为此 , 论 无
是政 治 精英 , 还是社 会 民众 , 期 望 通 过 国家 立 法 来 都
分 配社会 资 源 。比如 , 国管 理 型法 律 《 务 员法 》, 我 公 在立 法时 将公 务员 的范 围扩 大 , 隐含 了对有 公 务员 就 身 份者 和无公 务员 身份 者进 行 积 极 分配 资 源 ( 益 ) 利 和 消极分 配 资 源 ( 负担 ) 而 资 源 提 取 型 法 律 税 法 对 ; 纳税人 而 言 , 就是 对 社 会 资 源 的一 种 消 极 分 配 。可 见, 国家立 法 与 社 会 资 源 分 配 之 间存 在 内在 的 逻辑 性④。立法正 义 要 求 立 法 权 实 现 公 平 合理 地 分 配社
将不可避免地加剧。社会矛盾 冲突 的最终恶化就是
会资源。欲达此 目的, 立法 主体应具有广泛 的代表
基金项 目: 本文 系广东省 党校 ( 行政 学院)系统哲 学社 会科 学“ 一五” 十 规划 20 0 8年 度立项 项 目“国家立法 与社会 资 源分配 ” 项 目编号 ( 0 C 2) 阶段 性 成 果 之 二 。 80 的 作者 简介 : 冯祥武, 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 究生 , 中共汕头市委党校法律 学讲师。( 建,厦 门, 6 1 5 。 福 3 10 ) ① [ 罗伯特. . 美] c 埃里克森 : 无需法律 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 苏力译 , 《 , 北京 : 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 , 0 年 , 5 2 3 第3 4页。 0 ② 蒋立山: 为什 么有 法律却无秩序》 E / L . 《 [ B O ] 中国选举 与治理 网 ht / cialc os0 , 问日期 :0 9年 8月 9日。 t/ .hneetn. T 访 p i 20 ③ 冯 祥 武 : 国 家 立 法与 社 会 资 源 分 配 的 内在 逻 辑》, 政 法 学刊 ) o9年 第 6期 。 《 栽《 2o
关键 词 : 国家立 法 ; 资源分 配 ; 实冲 突 ; 现 秩序 构建 国家 立法 与社会 资 源 分 配 的 内在 逻 辑 发 端 于社 对 国家 立法 实体 与 程序 的彻底 颠 覆 , 而 出现 “ 从 有法 律 却无秩 序 ” 局 面 。正 如 美 国 学 者 埃 里 克 森 所 告 的 诫 : 法 律制定 者 如果 对 那些 促 进 非 正式 合作 的社 会 “
资源分 配的 不公 正性 , 而使 法律 的遵 守 失去正 当性理 由。 当法律 的公 正性 和权 威性 受到挑 战 时 , 进 社
会 群体之 间矛盾冲 突的加剧 与 最终 恶化 就是 对 国家 立法 实体 与 程序 的彻 底 颠 覆 , 而 出现 “ 法律 从 有 却 无秩序 ” 的政 治 法律 学 困境 。
实 现对社 会 资源 的公 正 分 配 。但 在 现 实 的政 治 法 律
生活中, 实现 国家立 法对 有 限社 会 资源 的公正 分 配只 是一 种愿 景 。资源 分 配 不公 的法 律 总 是 有 的 。 当不 公正 的法 律积 聚到一 定 的量时 , 国家立 法 的公 正性 和
权威性 将 会受 到严重 挑 战 , 社会 各群 体 间的矛 盾 冲突
担) 的角 度看 , 管理 型法 律 和 资源 提 取 型法 律 也是 在
有 限社会 资源 分配 的不公 正性 , 使法 律 的遵守 失去 了 正 当性理 由, 致使 社会 冲 突不可 避免 。 在现 实社 会 中 , 果对 那些 自发 、 如 偶然 、 散和 轻 分 微 的利益 矛盾 与冲 突不 能 通过 公 正 的 国家 立 法及 时
21 0 0年 5月
Leabharlann Baidu云 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J un lo n a iest a i o o r a fYu n n Unv ri L w Edt n y i
Ma 201 y, 0
第2 3卷
第 3期
Vo . 3 N . 12 o 3
文章 编 号 :N 3—14 / 2 1 )3— 7—0 C5 1 3 D(0 0 0 0 7
学 的 日益 扩张 , 国家立 法在 社会 生 活中扮演 越来 越 使 重要 的角色 。其 中最 重要 的角 色 是 公 正地 分 配 社 会 资源 , 以缓 和与平 抑 日益 突 出的各社 会群 体 问的矛盾 冲突 。有学 者从 社会 资源 角度 把法 律分 为三类 : 管理 型法律 、 源 分 配 型 法 律 和 资 源 提 取 型 法 律 。 实 资 其 从 法律 分配 社会 资 源 , 即法 律 分 配 利益 或不 利 益 ( 负
国家试 图通过 国家 立 法对 有 限 的社 会 资 源进 行 公 正 地 分配 或再分 配 。因此 , 国家立 法便 有 了对社 会 资源 分 配 的本质性 。但 是 , 由于现 实政治 法律 生 活 中各社 会群 体对 国家 立法权 拥 有 的不 均衡 性 , 终 导致 国家 最 立法 对有 限社 会 资源 正 义 分 配 的偏 离 。 国家 立 法 对
法 学 论 坛
论 国家立 法 与社 会 资 源分 配 的现 实 冲 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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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法律 却无 秩序 ” 有 为视 角
冯祥 武

要: 国家立法是 实现 社会 资 源分 配或再 分 配的重 要 手段 。尽 管人 们 渴望 国 家立 法对 社 会 资
源 实现 正 义分配 , 是 由于社 会各 群体 对 国家立法权拥 有 的不平衡 性 , 终导致 国家立 法对有 限社会 但 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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