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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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89号)、《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6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1号)等规定,为满足南京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和区内企业业务发展的需要,南京海关开发了“南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系统”),并实现了与“南京海关物流信息化管理系统(陆运部分)”的对接。
为保障系统的顺利应用,加强海关对相关电子数据的管理,方便企业办理数据传输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数据接入企业范围
南京海关特殊区域系统数据接入企业范围为南京关区范围内的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等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场站、区内企业、货运代理企业、报关企业、其他需接入特殊区域系统的企业。
二、数据接入方式
南京海关特殊区域系统针对企业的不同需要,提供二种数据接入方式:网页录入方式和报文实时交换方式,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情况自行选择。
企业应选择江苏省电子商务证书认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CA)、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南京分中心(以下简称电子口岸CA)或其他符合海关规范要求的机构颁发的电子商务认证卡(以下简称CA认证卡)。
卡内的数字证书为企业使用系统的身份凭证,系统对企业申报数据实施数字签名,通过该卡在系统中实施的一切操作均认定为相应企业的行为。
公司应妥善管理使用相关CA认证卡,避免遗失及非授权人员使用。
选择报文实时交换方式向海关传输数据的企业,应按照海关要求的数据规范形成相应的报文数据,相关数据的数据项和报文结构请向主管海关咨询。
三、企业申请接入手续办理流程
(一)选择网页录入方式接入数据的企业。
1.企业通过江苏CA、电子口岸CA或其他符合海关规范要求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网站或其客服热线查询相应CA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选定本企业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