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集装箱运输半挂车额定载质量技术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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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集装箱运输半挂车额定载质量技术要求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1-11-23 06:04:40 查看次数:396 次

摘要:

关于调整集装箱运输半挂车额定载质量

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车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

按照工信部产业政策司要求,我中心对集装箱运输半挂车额定载质量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依据GB/T 1413-2008《系列1集装箱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标准要求,20、30英尺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额定载质量由不小于24000kg和25400kg 统一调整为不小于30480kg。其他规范性要求不变。

2. 自即日起,各有关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产品的申报和检测工作;我中心按上述要求进行产品的受理和审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20、30英尺集装箱运输半挂车产品将撤销《公告》。

特此通知。

附件:集装箱运输半挂车产品规范性要求(修订版)

附件:

集装箱运输半挂车产品规范性要求(修订版)

1. 二轴集装箱半挂车最大能运送40英尺集装箱,车长限值13m;只有三轴集装箱半挂车才能运送长度大于1

2.2m(40英尺)的集装箱,但在“其它”栏中应注明运送45或48英尺集装箱。

2. 关于集装箱运输半挂列车

2.1 用于牵引集装箱半挂车的牵引车必须采用“集装箱半挂牵引车”名称(牵引“大鹅颈”结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牵引车除外),否则不允许牵引集装箱半挂车;用于运输集装箱的半挂车必须采用“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名称,否则不允许承载运输集装箱;所有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必须采用框架式结构。不允许申报48ft以上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2.2 集装箱半挂牵引车鞍座承载面空载离地高应不超过1320mm(牵引“大鹅颈”结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牵引车除外),并在《公告》“其它”栏中注明。

2.3 对于运输30ft及小于30ft集装箱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如其车架上平面是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则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90 mm;否则,必须采用“大鹅颈”结构,且承载集装箱的车架上平面在空载时离地高应不超过1409 mm,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不限。(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是指货台承载面至牵引销与牵引座结合面的距离。)

2.4 对于运输40ft及大于40ft集装箱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如其车架上平面是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则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90 mm;否则,必须采用“小鹅颈”结构,且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210 mm。

2.5 对于采用空气悬架结构的,应在悬架处于列车空载正常行驶高度时测量相应的高度尺寸。

2.6 集装箱半挂车载质量和长度要与所载集装箱的箱货总重和长度相适应,要求如下表。

3. 空载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应符合如下要求要求:

3.1 产品名称为“空载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在《公告》“其它”栏中应注明“仅可运输空载集装箱”;

3.2 车辆结构应为框架式,对于运输40英尺或(2个20英尺)空载集装箱的半挂车,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90 mm;

3.3 车长不超过13.0m;

3.4轮胎规格不超过9.00-20,轮胎数不大于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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