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信贷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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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异地信贷业务实施细则(2011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省内异地信贷业务健康发展,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切实防范省内异地信贷业务风险,根据总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异地信贷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版)》(中银险[2010]1157号文)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异地信贷业务范围
1、杭州7家城区直属支行向杭州城区1以外地区注册的省内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非法人公司客户提供的信贷业务。
2、杭州7家郊县直属支行向本行管辖地之外注册的省内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非法人公司客户提供的信贷业务。
3、二级分行本级向本行管辖地之外注册的省内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非法人公司客户提供的信贷业务。
4、二级分行下辖支行向本行管辖地以外注册的省内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非法人公司客户提供的信贷业务。
我行在当地未设有分支机构的,二级分行辖内各分支机构在该地办理信贷业务,不纳入异地信贷业务管理。
备注1: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杭州城区,不包含萧山区和余杭区。
第三条异地信贷业务应遵循“统一授信、有效监控、系统合作、全局最优”原则。
(一)统一授信。异地信贷业务应纳入单一客户授信总量管理。如异地授信企业为我行集团客户成员,应同时执行集团客户管理相关规定。
(二)有效监控。开展异地信贷业务的分/支行应具备一定的管理水平与风险控制能力,确保监控措施到位。
(三)系统合作。成员行建立有效信息共享机制,拓展深化客户异地信贷业务需求,责权明确、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紧密合作。
(四)全局最优。实现我行整体收益最大化,分/支行间做好协调沟通,避免出现重复营销和内部竞争。
第四条异地信贷业务须符合外部监管规定、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第二章授信准入标准
第五条分/支行开展异地信贷业务,应同时满足异地信贷业务适用形式、授信客户、业务模式的准入标准。
第六条异地信贷业务适用形式
异地信贷业务应符合以下任一适用形式:
(一)企业注册地分/支行向该企业在异地注册的子公司提供授信。
第九条主办行的授信份额原则上应不低于其它成员行。授信企业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不一致的,可由银团成员行共同协商确定份额。
主办行授信份额小于其他成员行的例外情形,不影响主办行的银团管理职责。
第十条异地供应链融资可不采取银团贷款模式,异地供应链融资的授信发起、审批及贷后管理执行我行供应链融资的相关授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符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授信客户低风险授信管理办法(2009年版)》(中银险[2009]34号)规定的低风险异地信贷业务,可不受本章授信准入标准的限制。
第十二条新增异地信贷业务采取准入核准制,无论是否符合本章准入要求,均需报省行风险管理部进行授信准入。
第三章发起要求
第十三条在叙做异地信贷业务前,拟叙作异地信贷业务的分/支行应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等各种方式全面了解客户授信、信用状况等情况。
第十四条拟叙作异地信贷业务的分/支行,应由其业务部门以书面征询函(详见附件一)的形式征求授信企业注册地或授信项目所在地分/支行的意见。书面征询函中应包括授信企业基本情况、授信项目概况、
初步授信方案,分/支行对该企业的已有授信情况及分/支行参与授信的意愿。
第十五条授信企业注册地或授信项目所在地分/支行须在收到征询函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详见附件二),客户另有需求的,征询函中应注明答复时限。
分/支行间就是否叙作该异地信贷业务分歧较大的,应将相关情况上报省行公司业务部,由省行公司业务部统筹确定。
第十六条分/支行间就叙作异地项目贷款业务达成一致意向后,由主办行启动内部银团筹组程序,与各参加行共同商讨内部银团授信方案设计、参与各方职责等相关细节。
主办行和参加行应紧密协作,合理分工,确保授信发起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七条异地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由主办行联合参加行共同完成。贷前调查形式必须包括现场调查。
贷前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及股东资质、公司信用记录、财务经营状况、授信项目合规性、可行性、整体授信方案合理性以及授信项目综合收益等。
第十八条在发起异地信贷业务的过程中,主办行与参加行应共同制订风险控制预案,完善贷后管理措施,确保专户管理,实现对信贷资金的全程监控,确保项目收益优先用于偿还我行授信。
第十九条异地信贷业务的押品管理执行属地原则,由押品或保证人住所地分/支行进行管理。押品或保证人住所地分/支行未参与该异地信贷业务的,由主办行负责履行押品或保证人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四章业务审批
第二十条新增异地信贷业务(异地供应链融资除外)须经省行风险管理部准入核准,并报省行风险管理部按照“三位一体”授信决策程序进行审批。分/支行报送信贷审批材料的同时,报送《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异地信贷业务准入审批表》(详见附件三)。
省行风险管理部对新增异地信贷业务准入核准与“三位一体”授信决策程序并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存量异地信贷业务暂按一般客户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在异地信贷业务审批中,除关注一般公司客户授信风险外,还需审查异地信贷业务必要性、具体监控方案、异地担保可执行性等内容。
第五章合同签署及发放审核
第二十三条成员行与借款人、担保人(如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后共同签订信贷合同,明确约定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四条主办行与参加行签订内部银团协议,并具体约定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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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员行在授信份额、发起评估、贷款发放审核、贷后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的职责与分工;
(二)信息通报机制,包括信息交流方式、频率、主要内容;
(三)风险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包括风险事件触发、限时报告和应急处理;
(四)成员行的违约行为及责任。
第二十五条内部银团协议的相关法律文本,并执行我行合同文本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主办行、参加行应按照内部银团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合同预审和贷款发放审核,超过二级分行发放审核权限的,需报省行进行审核。
异地信贷业务应严格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相关规定,必须实施专户资金管理,并通过指定监控账户根据项目进度支付,符合“实贷实付”原则。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异地信贷业务(含存量异地信贷业务)严格按照本章规定进行贷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主办行与参加行按照便于实施风险监控的原则共同担负异地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