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米以上的八层、九层商住楼或综合楼该如何设计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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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米以上的八层、九层商住楼或综合楼该如何设计消防中国消防在线 | 时间: 2007-05-19 | 文章来源:重庆信息消防网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常会遇到一种建筑,即一幢八层或九层民用建筑,高度超过24米且不超过30米,1、2层(或1至3层、或2至3层)为商场、餐厅、办公场所等功能使用,三层(或四层)以上为单元式住宅楼或塔式住宅楼,而且住宅部分的楼梯与商业部分的楼梯单独设置。这种类型建筑现在越来越多。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称《建规》)适用范围,《建规》适用于“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由于上述建筑一、二楼(或一至三楼)为商业用途或其他用途的场所,则不适用《建规》(《建规》中无商住楼的定义)。由于高度超过24米,只能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称《高规》)中的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公共建筑)或综合楼(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套用,因此设计应按〈〈高规〉〉中规定的二类高层商住楼或综合楼进行审核(如果每层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商住楼则按一类高层商住楼进行设计审核)。但是如果按照《高规》要求,该商住楼或综合楼在消防方面的投资必定比《建规》所要求的大得多。这种类型的建筑在消防设计上在审核时,如何做到既保障安全,又经济合理,值得我们去探讨。下面,就我个人的工作实践,提出自己的看法。

我们以同样高度的一幢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九层单元式住宅楼(或塔式住宅)(适用于《建规》)和一幢九层商住楼(适用于《高规》)进行比较,可看出,适用规范不同,两者消防投资有较大不同。

(1)按《建规》第5.3.3条规定,九层的单元式住宅楼的楼梯只要通向屋顶,户门就可

以不采用防火门;而上述九层商住楼的单元式住宅部分,按照《高规》第6.2.3条,开向楼梯间的户门要采用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要靠外墙。同时,按照《高规》,九层商住楼的二、三楼还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楼梯间设置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而按照《建规》,楼梯间设置的门只要是能阻挡烟气的双向弹簧门就可以了。一幢楼几十扇防火门也要不少钱!

(2)消防用水量的比较。普通的九层住宅楼,其消火栓的用水量为5L/S;而九层商住楼按照《高规》二类综合楼考虑,则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为20 L/S,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20 L/S,相加起来就为40 L/S。暂且不考虑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就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来讲,按照每支水枪5 L/S的流量,九层商住楼需要出四支水枪,而九层住宅楼则只需出一支水枪。两者的消防用水量相差太大。而且,如果需要设置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九层商住楼消防水池的设计容量要比九层住宅楼消防水池的容量要大得多,相对应消防水池的投资就大;九层商住楼设置消防水泵要有备用泵(《高规》第7。5。3条),而九层住宅楼则可以不设置备用泵(《建规》第8.8.4条第二款)。

(3)消防竖管的比较。《高规》第7.4.2条要求,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而九层住宅楼消防竖管的直径顶多80 mm。

(4)如果住宅部分是塔式住宅,按照《高规》第6.3.1条要求,九层的塔式商住楼还应设置消防电梯,而九层的塔式住宅楼则不用。

(5)按照《高规》第7.6.3条即“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则九层商住楼若二楼、三楼为商业营业厅、展览厅,就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果二、三楼的建筑面积只有七、八百平方米,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是否太过于昂贵!

(6)按照《高规》第9.4.3.4条,“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营业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见,如果该九层商住楼二楼或三楼的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就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按照《高规》第9.1.1条,九层商住楼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二级负荷供电;按照《建规》第10.1.1条,九层的住宅楼的消防用电设备则可按三级负荷供电。根据〈〈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要求,二级负荷要由一回6KV以上专用架空线进电。因此,向供电部门报装二级负荷的费用肯定比三级负荷要求的高。

(8)防火间距问题。《高规》要求高层建筑与其他低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米,比《建规》要求的多了3米。多3米间距所付出的代价和“寸土寸金”的概念对于建筑开发商或投资者是最清楚的。

从上可看出,如果完全按照《高规》来设计、审核,增加的消防投资经费是很大的,虽然保障了安全,但是否经济合理呢?这值得我们去考虑。由于九层商住楼与九层住宅楼有较大的相似性,因此笔者认为在审核时,只要在设计上提出一些要求,就可以以低层建筑来考虑,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来审核,理由如下:

一、按照《建规》,耐火等级可以达到要求。《建规》中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与《高规》中二级耐火等级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甚至《建规》中的防火墙、承重墙的耐火等级比《高规》要求还高。

二、人员疏散较容易,不会发生冲突。在安全出口设计上我们可以要求商业部分的安全出

口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开,而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住宅分隔开”(《建规》第5.4.2条)。一旦一楼或二楼发生火灾,住宅部分的人员有专门的疏散楼梯疏散,与商业部分的人员疏散不会相互影响。疏散时不会像高层民用建筑那样,垂直距离长,人员集中且不容易疏散。

三、消防人员扑救不会困难。由于不少城市配备了登高消防车和大功率消防车,供水能力、灭火能力、救援能力大大加强,对于这种九层商住楼火灾的扑救应该不在话下。

四、如果商住楼底部部分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无管道、竖井、孔洞相通,发生火灾时,在垂直方向上,住宅部分与商业、办公部分的火或烟在建筑内部不会相互蔓延,就象两个独立的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一样。

由此可见,按照《建规》审核,是切实可行的。但毕竟九层商住楼的火灾危险性比九层住宅楼大,因此在按照《建规》要求设计、审核时,还应做一些具体要求:

一、限制商业或办公用途的层数,层数应控制在三层范围内。由于底层的火灾危险性和火灾隐患相对住宅部分是比较高和比较多的,因而,也成为该楼的重要保护对象。由于消防队员可以用来救人的三节拉梯可以达到10米至15米,当第三层发生火灾时,消防队员到场后,可以迅速利用三节拉梯抢救未来得及疏散的人员,而不必使用云梯车(对于一般九层商住楼火灾,按照灭火力量调度,若确需使用云梯登高车救人和灭火,常常是第二出动,而消防队第一出动到场时是以救人第一为原则的,因此常用到拉梯等工具)。所以层数限制在三层是比较合适的。

二、由于商住楼底部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大,因此可以采取限制每层建筑面积的方法,依据《高规》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1500平方米的防火分区进行要求,超过的部分设置防火墙分隔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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