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职工培训教材-----铁路劳动安全(2013版-全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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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安全培训科目
长沙车辆段职教科
目录
规章制度 常见事故预防 相关安全知识
规章制度
① 国家法律法规 ② 铁路行业规章 ③ 铁路企业安全制度 ④ 站段安全制度
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摘选
(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次常委会会议修改)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 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规章制度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第法权第握增第应告劳法第位戴时业止享利五本强当;动规五五的和五,场作有的十职事立接者定十十安 使十有所业生工,三工故即到享的五六八全用四权。或产伤有条作预向报有从条条生劳条停者经保权所防现告本业产动止采营因从从生从险向需和场的法人规防作取单生业业产业外本的应安人规员章护业紧位产人人经人,单安急全员定的制用或急不安员员营员依位全处生应的义度品者撤得全发应单在照提生理产当从务和。在离因事现当位作有出产能管及业。操采措从故事接使业关赔知力理时人作取施业受故受用过民偿识。人予员规可而人到隐安被程事要,员以的程能降员损患全派中法求提或处权,的低在害或生遣,律。高者理利服应其前的者产劳应尚安本。,从急工款从其教 动当有全单并管措资紧业他育者严获生位应理施、急人不和的格得产负当,后福情员安培,遵赔技责履正撤利况,全训被守偿能人行确离等下除因,派本的,报本佩作待停依素掌遣单, 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 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 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 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 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 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 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
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 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 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 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规章制度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二十七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规章制度
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 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 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制度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摘选
( 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 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 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规章制度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 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规章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 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 业的。
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 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 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规章制度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 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 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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