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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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
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45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将《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六日《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部所属事业单位使用国家发改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包括各类办公、科研、业务用房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项目,水、暖、电等基本设施建设项目,设备购置及重大专项计划(工程)等。
第三条申请和使用基本建设投资,应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原则,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促进节能降耗的原则,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对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
国土资源部规划部门是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组织工作。
部所属事业单位是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和具体使用要求,组织规划设计和项目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依据委托协议或合同规定,承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建设投资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上一环节未完成时不得进入下一环节。严禁项目建设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六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进行招标投标。
第七条积极推进"代建制"管理模式。按照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相分离的原则,采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总承包等方式,逐步实行专业化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和报批、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和完成施工图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首先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项目建议书。为简化程序,对已取得土地使用证、项目规划方案已经当地规划部门同意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编制。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拟建规模、建设内容和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项目进度安排等。
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三)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应具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意向);
(四)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规划设计方案(规划方案需取得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
(五)技术条件及外部环境的可行性;
(六)环保、消防、节能、节水等;
(七)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八)投资效益分析;
(九)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投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十一)结论;
(十二)附件。
第十二条根据部门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由部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后批复;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部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复。
第十三条实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储备制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的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库,作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复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要求,开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作。初步设计及概算报部审批或由部组织审查后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用设施、管线图纸等;
(二)材料、设备需求清单;
(三)工程概算文件以及建设项目与市政、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协议文件或
配合方案等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初步设计概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要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三章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投资总量,经综合平衡,合理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土资源等行业和专项发展规划;
(二)符合环境保护、土地利用、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投资规模已确定;
(四)已列入项目储备库;
(五)除中央预算内投资外,其他投资已基本落实;
(六)新建项目需取得规划意见书,具备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意向协议,当地有关部门要求的手续均已办完;
(七)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根据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编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报部,部于每年7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报国家发改委。
部门专项投资计划由各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并报部审查后,按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报国家发改委批准。
第二十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突破投资总额,改变建设内容和变更建设地点。
第二十一条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做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对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建议,按有关程序由部商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同意后下达调整计划。调整计划未批准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