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论文——从琼瑶与于正事件论作品的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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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琼瑶与于正事件看《宫锁连城》独创性近日,随着湖南卫视《宫锁连城》的热播,有关《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的消息闹得沸沸扬扬,两部作品的著作权人也就此事展开了激烈的争论。4月15日,台湾作家琼瑶通过微博发布《琼瑶写给广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认为编剧于正新作《宫锁连城》抄袭她的旧作《梅花烙》。而于正否认抄袭,称“只是巧合和误伤”,湖南卫视也始终没有作出回应。28日,琼瑶正式发表声明,称已经委托律师对于正提起侵权诉讼,以法律的手段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琼瑶起诉于正的罪名是侵犯著作权,其认为“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享有完整的版权权利,未经本人书面许可及授权,任何团队及个人对该小说的改编,或者将该小说的原创内容用于其他文学艺术创作的行为,均构成对本人版权的侵害。”而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于正《宫锁连城》是否确实抄袭了琼瑶《梅花烙》,《宫锁连城》是否具有独创性。

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即思想、表达二分法是被许多国家接受的判断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理论。这一理论主要来源于国际条约。根据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9条第2款的规定,版权的保护应该延及表达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我国是《伯尔尼公约》和WTO组织的成员国,当然在自己的国内法中应当遵守国际公约的规定。

有人认为,故事情节、故事梗概是作品的一种框架,属于“思想”而不是“表达形式”,而“思想”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那么琼瑶

所说的“故事主线发展情节、主人公之间的主从关系,支线中的人物关系,某些细节等相同”究竟是属于思想还是属于表达呢?我认为这是属于表达的范畴,国务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就意味着我国著作权法对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要求是有一定的表现形式的。《梅花烙》与《宫锁连城》均是以影视作品的形式呈现给观众的,对于广大观众来说,影视作品的表达并不仅仅局限于演员台词即文字语言的表达,作品的情节安排、人物关系也是属于表达方式的范畴。

通过对比《宫锁连城》和《梅花烙》可以发现,二者在这些方面均有相似之处。在故事情节方面,《宫锁连城》在有关偷换来的男孩、送出去的女孩、公主三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三位主人公的出身背景,社会身份、主从关系、情感交织和变换等故事情节上,都与《梅花烙》完全一致。除了姓名改变以外,人物关系亦与《梅花烙》中的一致。从偷龙转凤的故事情节和基本内容看,两部作品中女主角的生母均是为避免失宠将亲身女儿送出,偷偷换回一男孩冒充为自己所生,且女儿肩上均有明显印记以便辨认;从被送出去的女孩身份看,两部作品一个是浪迹勾栏烟花巷,一个沦为歌姬,均属江湖艺人,与男孩相爱后均被接入府做侍女并成为姨太;从男孩女孩的关系看,两部作品中均为恋人;从皇帝下嫁公主的情节看,两部作品均是在男孩女孩相爱时,且同未圆房。

其次,《梅花烙》中一系列的故事情节,更是作者独具匠心的构

思和创作的体现。创作的核心在于构思,这一过程是最花费创作者心血的过程,也是最能够体现创作者艺术水平和创作能力的过程,这一过程所对应的劳动成果就是作品的故事情节和故事梗概。小说作品中精彩的语言描述和准确的语言表达都发生在对构思的表达阶段,构思和表达相比,构思更重要,因为构思而来的故事梗概和故事情节才是一部作品的核心和灵魂。抄袭他人的故事情节和故事梗概就是在盗窃他人的劳动成果。《宫锁连城》中情节的构思与《梅花烙》如出一辙,显然不具有独创性。

最后,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实践,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主要适用“实质相同加接触”的原则。如果经过判断,两个作品存在实质相同之处,那么就要考虑后一作品的作者是否存在接触前一作品的可能性。如果前一作者的作品从来没有出版过,自然没有接触的可能性。但是像琼瑶的《梅花烙》脍炙人口,当存在内容实质相同的时候,推脱为“巧合”、不存在“接触”,是无论如何也不能让人信服的,并且从于正之前的作品看,其作品风格与琼瑶极为相似,理应对琼瑶的作品更为了解,故其说之前从未观看过《梅花烙》的真实性有待考证。

综上,于正创作的《宫锁连城》不管在构思还是表达上均脱胎于琼瑶的《梅花烙》并不具有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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