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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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认定
摘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已经不仅满足于对物质生活的需求,对于精神方面的追求也在日趋上升,所以很多人把饲养宠物作为满足精神需求的一种方式,由此也带来了不少的生活问题和纠纷。《侵权责任法》中有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对于认定和处理动物致人损害侵权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对于责任主体的认定也提供了可靠地依据。如何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饲养动物损害案件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及不同情形下应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是值得思考和探究的。本文旨在研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在生活中有哪些复杂难题以及如何有效的设计出解决方案,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如何进行认定。
关键词: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动物饲养人
ABSTRACT
With the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ving standards, people have not only met the needs of material life, but also the pursuit of spirit. So many people regard keeping pets as a way to meet their spiritual needs, which also brings a lot of life problems and disputes.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w of tort liability on the liability for damage caused by breeding animals provide a strong guidance for the identification and handling of cases of infringement caused by animals, and also provide a reliable basi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subject of liability. How to use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analyze and study the cases of animal damage and what kind of imputation principle should be applied in different situations is worth thinking and exploring.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study the complex problems in the life of the responsibility for animal damage and how to design effective solutions, and how to identify the animal breeders or managers.
Keywords:Damage caused by animals;Imputation principle;Animal breeder
目录
第一章引言 (1)
第二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基本理论 (2)
(3)
(3)
(4)
(4)
第三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复杂难题 (5)
(5)
(6)
第四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制度的完善 (8)
第五章结论 (10)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2)
第一章引言
2014年,有一个人叫做王某,一天他在一片棉花地(棉花地属于谭某)拾棉花时, 遭到一只无人看管的狗咬伤,被人发现之后送到医院进行治疗,最终未能医治好而死亡。因此受害人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也就是谭某赔偿给他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与受害者相关的赡养费和抚养费。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受害者是属于有特殊体质的人,在棉花地里捡拾草棉时而没有被狗咬到时,已经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同时肺部还有严重的感染病症,所以认为受害者的死亡是由狗的侵害行为所导致的,即便如此也不能就这样认定是主要因素。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担负主要民事赔偿责任的是受害者,因为被告对狗进行照护和看管,所以担负非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做出如下判决:在此次判决生效以后,被告谭某需要赔偿原告的损失,对于王某其他的诉讼请求不予采纳。
这是一起大众相比较熟悉的动物侵权案件,案子的关注点在于死亡责任的断定,其中包含了主要原因、次要原因以及因果关系。此案例使用了侵权责任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来予以处理,说明了死亡责任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是判此案的主要依据。但是有时会出现法律漏洞,法律相对来说不够充分和全面,所以还需要不断在实践中对法律进行探索和完善。本文通过案例的形式,探讨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认定。
第二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基本理论
饲养动物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饲养的动物伤害了他人,造成了他人身体上的损坏和物质财富受到损失,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是动物的饲养人也可以是管理人来履行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的行为。这是《侵权责任法》对于饲养动物侵害法律责任的明文规定,详尽描述了一个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和客体、损害行径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在此,张新宝教授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动物伤害了他人,给他人带来了损害,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而这种责任主要是人身健康方面的损害责任和物质财富方面的损害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一种侵害他人行为的一种责任[2],同时也是一种民事责任,明文规定了动物的侵权行为以及所导致的后果和理应担负的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的动物指的是饲养的动物,而不可以是其他的毫无关联的动物。责任形态是一种责任替换另一种法律责任,即对动物进行饲养和管理的人来担负责任。《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除了明文规定一般条文之外,还规定了特别的责任条款,不同国家有着截然不同的动物侵权责任的规定。1804年《法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动物的所有人在对动物进行管理的时候,动物可能在自己的管理约束下造成了损害,或者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动物脱逃而导致的损害,都应该担负赔偿的责任。”这展现了法国动物侵权行为的明文规定非常的严格,所以只要出现了适当的侵权行为,就要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日本民法典》的规定与其他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有一种概念叫做动物的占有人,日本的规定非常严格,如果自己饲养了动物并且这个动物伤害了别人,应该履行赔偿责任。但是,动物有着不同的品种,特性也不是很相同,以合理的方法进行管理,就不会受到局限。如果是替他人看管动物的人,也要承担侵权责任。日本对于动物侵权责任是根据动物的品种和特性以及占有人的义务职责是否尽到来展开确认的。
2.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理
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很详细,其中包括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相对无过错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行为引发了损害,这时就不需要饲养人的过失为要素,但仍然要有一定的理由来减免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法律责任。然而绝对无过错责任是指但凡饲养的动物伤害了他人,不管饲养人是否存在过失,也不管是否存在受害者故意,要担负法律责任的人是饲养者或管理人,不存在任何免除法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