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绿色物流法律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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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色物流法律制度概述
我国标准〈〈物流术语》将"绿色物流"定义为,在物流过程中抑制物流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同时,实现对物流环境的进化,使物流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有学者认为绿色物流是指以
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减少资源消耗为目标,利用先进技术规划和实施的运输、储存、包装、装卸、流通加工等物流活动,是连接绿色供给主体和绿色需求主体,克服空间和实践阻碍的
有效、快速的绿色商品和服务流动的绿色经济管理活动过程。绿色物流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制
定和调整与绿色物流活动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了公司企业应履行社会责任,物流公司进行绿色物流活动有利于良好环境的保持,是公司社会责任的体现。
绿色物流法律关系主要涉及绿色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内容方面,后面关于绿色物流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和完善中将具体评介。主体包括绿色物流企业、政府、自
律组织和公众。其中,绿色物流企业包括供应企业、制造企业、销售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 政府部门主要包括环境保护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自律组织主要包括行业协会、企业联合会、商会及社会团体等。客体主要是指绿色物流法律行为,是发生于绿色物流法律主体之间的活动,从正向划分包括绿色运输法律行为、绿色包装法律行为、绿色存储法律行为和绿色流通加工法律行为等。
2我国绿色物流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
我国目前尚不存在有关绿色物流的系统性立法,本文主要以法律规范的内容及形式 (即法律渊源)为视角讨论绿色物流立法亟待完善之处。
2. 1绿色物流法律规定在法律渊源方面的不足
我国绿色物流法律尚不存在专门规制绿色物流的法律法规。目前有关绿色物流的规定在相关条例、通知、规定、办法中有所提及,但法律位阶较低,效力较弱,绿色物流企业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划分不明确,绿色物流行为的认定无法可依,致使众多绿色物流主体
的权益不能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纠纷解决困难。同时,现有的有关绿色物流的规定存在
着不系统、不具体、不协调的问题。绿色物流行为大多分散规定在不同的规范中,例如,〈〈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及管理条例在法律精神上对于绿
色物流行为加以肯定,但却未对绿色物流法律行为加以系统规制,不同规定在某些方面相互
矛盾或应废止而未废止,应修改而未及时修改。
2. 2绿色物流法律规定在内容方面的不足
(1) 绿色物流法律关系主体及权利义务规范不足绿色物流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即绿色
物流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 具体在现有法律中尚未有专门规定。绿色物流
法律行为的监管机构职权划分不明确,职能不具体,甚至相互重叠;有些地方物流监管部门
相互推诿或抢夺职权,导致行业指导不力。目前,我国有关物流行为由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共同监管,中央与地方政府尚未设置专门的物流行业监
管机关,缺少政府部门专门规制,导致物流行业规划与指导缺位。
(2) 绿色物流法定技术标准仍需完善
虽然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工商、税务等部门出台了有关绿色物流的相关技术标准,如交通运输部出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
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环保部出台标准等,虽然各部门出台的标准种类
繁多且在一定程度上从某些点涉及了绿色物流相关标准,但是却不够清晰、简明,适用困难。
(3) 法定绿色物流经济激励措施仍需完善,绿色物流法律意识有待加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物流企业可能受市场经济利益驱动不采用绿色物流手段,这就需要政府采取经济激励措施激
励企业选择绿色物流。但是,目前这一重要措施尚未被列入法律。此外,虽然现在消费者的
绿色消费意识逐渐提升,物流企业绿色生产意识也逐渐加强,但是处于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之间的绿色流通环节则往往被各方主体所忽视。3完善我国绿色物流法律制度的建议
3. 1完善绿色物流法律制度的法律渊源
起草〈〈物流法》时,可设置绿色物流法律制度为专门一章,主要包括:物流法律制度的概念,绿色物流法律主体、权利与义务;绿色物流法律行为;绿色物流的监管机构、信息
平台、标准、经济激励政策;法律责任。
3. 2完善绿色物流法律制度的内容
(1) 完善绿色物流企业及其权利与义务
广义上来讲,绿色物流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绿色物流企业以及政府部门、自律组织和公众。此处主要谈绿色物流企业及其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绿色物流法律行为。其余主体相关内容放在后面专门评介。企业的绿色物流法律行为包括正向绿色物流法律行为( 具体包括绿色运输、绿色包装、绿色仓储、绿色流通加工) 和逆向绿色物流(主要为废弃物循
环物流),其中:在运输方面,公路运输给环境带来的影响更大,易导致空气、噪声污染以及交通拥堵等。对此,可以规定企业以下义务:采取共同配送、联合一贯制运输和甩挂运输
等绿色经济的运输方式;在用车方面,尽量减少用车辆,使用环保性能好的车种,限制废气排放量,减少噪声。同时法律规定排污费的收费标准包括车辆检测频次和排污量,根据不同频次及排污量,划分不同企业的收费标准。在绿色包装方面,可以规定法定包装体积标准,规定企业谨慎选择材料的义务:包括选择危害环境小的材料的义务;积极回收利用材料义务。同时对于研制可分解的绿色包装材料以及积极贯彻环保义务的绿色物流企业加以奖励。在企业回收利用法律规定方面,日本颁布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法》、〈〈新废弃物处理法》,
欧洲各国颁布了〈〈包装废弃物令》等。
绿色流通加工的途径主要分为变消费者分散加工为专业集中加工和集中处理消费品加工中产生的边角废料两方面。可以法律规定物流企业专业集中加工和集中处理边角废料的义务。绿色仓储方面要规定企业谨慎管理仓库的义务,包括含有危险物品的仓库布局远离居民
聚居区;采取环保技术措施减少污染;申请环境影响评价。
逆向物流方面规定企业废弃物回收与利用的义务。具体包括减少废物数量、再利用、循环、回收的义务。同时,还应履行协调承销企业、原料提供企业以及其他物流相关企业之间的协作义务。德国〈〈旧汽车法》的修正案规定,汽车生产厂商和进口商有义务回收报废
车辆。而对于消费环节的废弃物回收则由市政公司统一负责。每年年底,由市政公司发给各
户主一份“垃圾回收日程表”。欧洲许多国家已通过法律,要求产品生产厂家必须从消费者那里回收已经到了报废期的产品。企业可以自己履行回收再利用义务或委托经销商或专门的回收物公司代为履行义务。专门的回收物公司可以根据不同回收物的性质和同种回收物的可回收程度规定本公司的回收费用和程序要求。如德国建立了双元回收系统,供应商自己
回收,或是由专门负责包装物回收的私营、非营利组织回收,供应商可以申请加入,并交纳
一定的管理费成为该等组织的会员。当然,企业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回收包装物,要根据企业条件、包装物的特性以及产品销售的分散程度等因素来决定。法律应规定外包激励措施,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