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辅导: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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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辅导: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的规定
六、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一)追究行政责任的规定
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是对行政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7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或者应负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对于违反本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机构正职负责人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2)对于中小学校违反本规定的,给予校长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处分。
(3)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违反《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政府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七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或者应负领导责任的,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小学校校长的刑事责任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十条规定,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
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上述规定,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结:本讲重点内容为: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事故种类;悉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