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的公平性以及对企业发展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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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园地
经济理论研究131
新劳动法的公平性以及对企业发展影响分析
唐 俊
(广东商学院经济贸易与统计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摘要:新劳动法在正式实施以前,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不仅企业采取过激行为,而且许多学者对此褒贬不
一。本文从新劳动法的公平性出发,运用经济学理论分析新劳动法对企业发展的短期和长期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新劳动法;公平性;企业发展
一、引言
今年一月一日我国开始实施新劳动法。它是在我国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市场经济逐步成熟,经济快速发展的时候实施的。显然,它将对于我国市场经济、劳动力市场以及企业的未来发展有着特殊的意义和影响。在新劳动法实施以前,在社会上已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引发了一系列的反应。人们对此褒贬不一,特别是一些企业采取了辞退员工的行为作为对新劳动法的抵触。沃尔玛于2007年10月,在深圳、上海、莆田、东莞4个采购中心突然裁员逾1200名;2007年10月底至11月初,深圳华为公司补偿10亿元人民币鼓励7000员工自愿离职;2007年12月5日,泸州老窖为了应对即将实施的新劳动法,要求80多名员工以“个人原因”辞职;雇有11300名中国工人的日本厂商奥林巴斯决定,将于2009年前把中国的两座工厂合并为一座,并将本打算投入中国的约7亿元资金转投越南。东莞一家拥有约4000名员工的鞋厂近日将就地解散。厂方宁愿向遣散的4000多员工支付超过3000万元的补偿金。厂方的作法主要是为了规避即将生效的新《劳动合同法》带来的高额成本。惠州大亚湾汇利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的员工被要求签一份起始时间为2008年1月的劳动合同,同时签署一份终止原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协议”,将员工往年的工龄“归零”,从而无法享受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待遇。这些反应震荡到整个珠三角。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日期临近时,搭上清退员工末班车的企业越来越多。为此,广州市政府部门出台紧急文件,防范企业“抢闸”炒人,对即使是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超过20人就要纳入劳动部门监控视野。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三部门有关负责人2007年12月1日做客央视社会与法频道“法律服务你”特别节目演播室,回应一段时间以来公众对于新《劳动合同法》的困惑。许多企业家和学者也对此进行了探讨和争论。经济学家张五常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维护懒人,导致铁饭碗;“如果严厉执行新劳动法,失业率逾8%恐怕是起码的了”;新劳动法的实施“把改革得大有看头的经济搞垮了”。而大多数企业家认
为,《劳动合同法》太注意照顾现有企业里面员工的利益,使得企业成本增大,这样实际上对于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国家社会福利体系跟不上社会的发展,于是把负担转嫁给企业,让企业来承担本应由社会福利体系承担的责任。同时担心由于企业不能随意辞退员工,或由于辞退员工的成本大,使企业回到吃大锅饭的状况等等。长期以来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尽管从内心里是拥护新劳动法的,但是在企业的抵触行为面前,他们仍然受到了最直接的伤害。因此也对新劳动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困惑和不理解,并一度使劳资双方的关系紧张。针对这些问题,由法制日报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和北京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等机构联合举办的“蒙牛杯”《劳动合同法》权威论坛1月27日在北京大学召开。与会专家认为,上述认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违法用工企业的姑息造成的,新劳动法是不再让这种情况继续发生。新劳动法并没有使企业的成本上升,而是违法企业的用工成本将大幅度提高,对合法企业的用工成本影响不大。一些学者还认为,从长远来看新劳动法有利于劳资双方的关系,对企业的发展更加有利;新劳动法中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能解除的,它与我们国家“大锅饭”时代的“铁饭碗”有本质的区别。无可争议,新劳动法作为一个制度规范,是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同时也兼顾劳资双方的利益。但是它当前却对劳资双方产生了困惑,至少短期内对劳资双方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值得讨论的是,这种不利的影响是短期还是长期的?未来长远的影响是什么?
二、新劳动法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它不仅规范人的行为,更重要的是一种利益的重新分配。这种利益的分配是一种制度规则下
各方行为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均衡的结果。法律的根本出发点是追求公平,这种公平是相对的,是相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的,新劳动法无疑在这方面是一个进步。但是利益的重新分配也会产生矛盾和冲突,这是社会发展和进步中所不可避免的。问题在于这种由制度的改变所产生的冲突对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将会产生什么影响是必须要考虑和值得探讨的。
(一)新劳动法的公平性
在我国经济的长期高速发展的同时,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基尼系数长期保持在警戒线。这种现象长期下去,不仅对社会的安定产生不良的影响,而且对经济的发展也是不利的。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财富的巨大增长是人类共同努力的结果。特别我国在经济发展的初期,财富的快速增长是建立在劳动力成本低廉的基础上的。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意味着普通劳动者工资收入的不平等,这是我国普通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所造成的,也是当前市场经济本身所不能克服的。根据统计资料显示,我国职工工资总额占GDP比重一直偏低,全国平均在12-16%之间,加上工资额30%的福利,则在15-20%之间。1978年以来,职工工资总额占GDP比重最高的年份为1980年的17.09%,最低的年份为1998年的11.91%。世界上市场经济成熟国家的职工工资总额占GDP比重,普遍都在54%-65%之间,日本为54.18%,美国为58.31%,德国为53.84%,英国为55.27%。这充分说明,中国GDP尽管飞速增长,广大普通工人却从中分享的成果最少。与国外,相比之下,我国普通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处于相对不公平的地位。美国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就提出人人都有免于财富匮乏的自由,我国政府现在提出让全社会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新劳动法尽管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在保护处于弱势普通劳动者利益,促进社会公平进步方面是顺应时代的一个重要发展。
(二)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对新劳动法的争论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它增加企业的成本,使企业难以经营,从而阻碍经济的发展。这里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企业发展靠什么?如果是依靠低廉的劳动成本,则这种发展不可能长久。在经济发展的初期,它是可以利用的一个优势资源。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开放,它并不能保证企业能够获得长期稳定的发展。从历史的发展上来看,随着经济的发展,普通劳动者工资的提高是一个不可改变的趋势。在社会不断的发展和进步中,劳动者的地位和公平意识也随之不断提高,要求一个相对公平的工资待遇是必然的。其次,对普通劳动者的一个不公平的收入所导致的一个结果是,不仅没有可能提高工作技能、即是没有效率的工作,而且所产生的劳资双方的矛盾和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靠企业家和经营者的责任感和良心来达到使普通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公平是难以实现的。当前,我国劳资纠纷频繁发生,对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产生了较大影响。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没有法律规范来约束劳资双方的行为,从而使双方的纠纷能够达到一个相对公平的结果,新劳动法在这个方面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不可否认,新劳动法给企业当前的发展带来一些困难。面对新劳动法规则的重新利益分配,企业为规避利益的损失所作出的一些行为是可以预见和必然的。企业的这种行为是短期的,因而新劳动法对企业的不利影响也是短期的。因为从长期来看,企业的发展仅依靠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是不可能发展壮大的。从短期来看,一些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会暂时生存困难,甚至失去竞争力,从而难以生存。这可能也是不可避免的,市场竞争就是优胜劣汰。这一过程迟早会发生,度过了这一时期,能够生存下来的企业将更有竞争力。因此,在短期内企业效益会下降,失业者会增加。长期来看,目前对企业的不利影响将会随着时间而逐渐降低和产生有利的影响。
(三)新劳动法与公平的效率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公平与效率看成是一对矛盾。无论从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来说,这种说法都是不准确的和片面的。绝对的公平是不存在的,绝对的公平也是没有效率的,绝对的不公平也是没有效率的。任何企业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不取决于劳动力的成本,而是取决于企业是否有一个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许多经济学理论,如制度经济学、博弈理论的结果表明,这种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下的结果是一个相对平等的收益。从实践来看,一个导致不平等的机制也是没有效率的。长期的不平等,使劳动者失去对工作的热情和兴趣,仅仅是被动地、没有效率地工作,而由此所引起的监督劳动所花费的成本将会更高。相反,企业在各方面尽自己的能力对劳动者负责,劳动者也将会以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工作。新劳动法在这方面实际上给企业提供了一个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使企业的行为是长期的而非短期的。这种长期的、负责任的企业行为也会产生竞争力。实际上企业的竞争,也是一种对有能力的、有责任心的劳动者的竞争。没有这种长期的负责任的企业行为,也难以在劳动力市场中雇佣到所需要的劳动者。近几年,随着农村经济的好转,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民工短缺的现象已经发生。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企业如果不改变原有的短期行为,必然更加难以发展。尽管如此,企业当前的困难是现实的,如果不能够得到一定的改善,很显然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经济的增长。因此,政府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三、一些建议
对于新劳动法,有一部分人认为是国家把政府的负担转嫁到了企业身上,特别是转嫁到新创业的民营企业身上。如果没有通货膨胀,普通劳动者不会感觉工资低,这不单纯是企业的问题,而大部分是政府的问题。因为,通货膨胀不但造成工资的增长比不上物价的上涨,而且造成了企业原料成本和人工成本的上涨,使企业利润下降,企业没有利润给员工增加工资。如果政府增加在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的支出将会减少企业的负担。这种说法是有片面性的,但是也提供了一种解决当前企业困难的途径。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国家、企业和普通劳动者,协调好三者利益是国家经济正常发展的基础。在新劳动法实施的初期,采取一些支持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是一种补充,可以更好地协调好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说,一种制度的变化如果不使任何一方的收益降低,这种制度实施的成本要低。如果完全不考虑企业当前的情况,新劳动法实施的成本则大,现在的情况说明了这一点。在当前政府财政收入增长快的情况下,在短时期内增加财政支出,减少企业负担,从而使企业逐步度过暂时的困难。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减少企业在缴(下转第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