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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二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部分改判)
二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部分改判)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刑终字第*号
抗诉机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男,1940年出生,汉族,**县人,**县东风丝织厂经营保管员,住**乡**村,****年*月*日因贪污罪被拘留,同月*日被逮捕,
现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周**贪污一案,于19**年7月11日作出(19**)*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县人民检察院不同意原判,向本院提出抗诉;被告人周**不服原判,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齐**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
及证人肖**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上诉人周**利用职务之便,以伪造单据、帐册,虚列材料、工资科目等手段侵吞公款,数额巨大,且在有关部门查处时继续作案,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扣押的赃款800元发给**县**丝织厂,其余所得赃款500元予以追交,准予**丝织厂在付给周**之子工资中扣除。****县人民检察院以周**贪污未遂项中有“9660元属既遂,原判认定未遂不当”及“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上诉人周**则以“无贪污的故意”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周**与同厂准备车间主任周*明等人在19**年2月4日,以他人名义私下与**县**乡丝织厂签订了联合承包协议。经**乡负责人同意,周**主动承担了该厂会计工作。周**在任职期间,以伪造记帐凭证,虚增材料等手段
进行贪污。其情节分述如下:
一、上诉人周**于19**年4月初,委托了**县华舍丝织二厂孙**,以该厂名义向周所在的东风丝织厂借得xxxxD涤丝 43764公斤(毛重484公斤)转给方徐丝织厂。周**在同年4月30日记帐时,分别以484公斤暂作价8000元记入材料帐及应付个人借款科目中。6月21日该厂和华舍丝织二厂结清此笔货款,周**在收到此货款发票后,不将前帐冲销,却于6月30日以净重4374公斤涤丝在材料科目中重记,并自4月8日提留了所谓个人借款8000元的利息280元,记在应付个人借款利息(投资)科目中;同时散布投资8000元之言。当有关部门查帐前夕,周**将帐册科目中的“个人”涂改为“单位”、“投资”涂改为“提取”。
二、上诉人周**于19**年5月31日伪造了从华舍丝织二厂借入涤丝4776公斤,金额为8xxxx08元的记帐凭证。在分类帐的应付科目中虚增了该笔货款,并
将此材料在凭证上虚造转耗,摊入成本。
三、上诉人周**于19**年3至9月间,虚列了其岳母胡**和师傅尤**两人工资1680元,在分类帐中作为应付工资提留。于同年8月,周**以胡**名义,领取现金300元。此外,周**与周*明密商虚列职工3名,每人每月工资350元在应付款帐中提留。
四、上诉人周**与周*明在有关部门查处令其清理货款时,于19**年4月3日,侵吞了**县狭湖纺织厂付给方徐丝织厂的货款2000元,周**得1000元。综合上述,周**单独贪污xxxx0008元。其中既遂300元,未遂xxxx0308元;伙同他人贪污2000元,分得赃款1000元。案发后,周**退赃款800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利用会计职务之便,以伪造单据、帐册,虚列材料、工资科目等手段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并在有关部门查处时继续作案,其行为已构成
贪污罪。但其侵吞公款极大部分未遂,可予从轻处罚。**县人民检察“应定既遂”的抗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周**“无贪污故意”的上诉理由纯属狡辩,应予驳回。原审判决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唯认定犯罪预备和适用法律不当,以致量刑畸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x条第(2)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x条、第2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县人民法院(1985)*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的定罪部分,
即被告人周**犯贪污罪;
二、撤销****县人民法院(1985)*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周**有期徒刑2年;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