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与发起人协议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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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的联系与区别
概念:
发起人协议,又称公司设立协议,是发起人之间就设立公司事项所达成的明确彼此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又称公司宪章,实质意义上的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原则,形式意义上的章程是记载上述基本原则的书面文件。
联系:
1.主体联系。发起人协议由全体发起人订立,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发起人也是公司章程的订立主体;有限责任公司中没有规定发起人,章程由全体股东订立,但原始股东多为实际上的发起人。
2.内容联系。发起人协议的基本内容通常为公司章程所吸收,章程是在发起人协议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规定制成,其规定的主要事项通常也是发起人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如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构成、出资形式、组织机构等,内容上具有承接性。
3.效力联系: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在公司设立阶段订立,二者成立时均对发起人生效,违反将承担违约责任。但公司成立之后二者如果有所冲突,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区别:
1.必要性不同。发起人协议不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必经程序,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根据公司法第79条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则是两者都必须具备的设立条件。
2.性质不同。发起人协议是任意性法律文件,被视为合伙协议,主要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公司章程除反映当事人的主观要求之外,更体现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要求。公司章程应提交公司登记机关的进行审查和登记,且必须包含法定的记载事项,缺少或不合法可能导致章程的无效。
3.效力范围不同。发起人协议调整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只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而公司章程调整的是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制定后加入公司的新股东也受其约束。根据第11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4.效力期间不同。发起人协议自协议成立时生效,贯穿于设立行为的过程,公司成立或不予登记时协议失效;公司章程的效力则及于公司成立后的整个存续过程,直至公司终止。
5.公开性不同。公司章程具有公开性,尤其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需要对投资人和一般社会公众公开,并将章程置备于本公司;发起人协议无此类要求。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诸葛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