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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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政策问答

一、政策依据:

《长兴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长政发[2005]35号)

《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标准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44号)

《关于长兴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长政办发〔2010〕33号) 《关于调整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标准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95号) 《关于调整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通知》(长人社发[2012]6号)

《关于调整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通知》(长人社发[2013]26号)

二、适用范围及参加对象是什么?

1、适用范围:本县区域范围内,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并已实施征地的所有集体经济组织。

1992年8月26日至2005年4月30日征地的,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制度。2005年5月1日后征地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如果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参加对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征地时已达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包括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返回原籍的归正人员)。

三、哪些为不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生活补助制度条件的人员?

(1)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

(2)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满一年的被征地农民;

(3)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

(4)已享受精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被征地农民。

四、实施对象如何认定?

1、对2005年5月1日前已征地的实施对象认定标准:

已征用土地面积人均1亩以上或剩余土地低于人均0.3亩的行政村或组,其村民可以全部视作被征地农民,可自愿参加生活补助制度。

对已征用部分土地的行政村或组,按征用1亩安置一人的标准计算参加生活补助的人数。

2、对2005年5月1日后新发生征地的行政村或组,认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人数以人均征用土地1亩为基准。

五、缴费的标准是多少?

1、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缴费标准设四档,参保时可选择其中一档参保。

(1)第一档,一次性缴纳23000元,由个人和集体共同承担,从征地安置补助费及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和抵交,不足部分由本人承担。

(2)第二档,一次性缴纳16000元,由个人和集体共同承担,从征地安置补助费及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和抵交,不足部分由本人承担。

(3)第三档,一次性缴纳9000元,由个人和集体共同承担,从征地安置补助费及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和抵交,不足部分由本人承担。

(4)第四档,一次性缴纳6000元,由个人和集体共同承担,从征地安置补助费及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和抵交,不足部分由本人承担。

2、参加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的缴费标准设二档,参保时可自愿选择其中一档参保。

(1)第一档,一次性缴纳6000元,由个人承担。

(2)第二档,一次性缴纳3000元,由个人承担。

六、原参加低档缴费的人员是否可以补足到最高档?

1、原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原缴费标准低于第一档缴费标准的

(23000元),可以补足,已享受待遇的,从补足的次月起享受相应待遇;

2、原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的被征地农民,在2005年5月1日后被再次征地的,原缴费标准低于第一档缴费标准的(23000元),可以补足,已享受待遇的,从补足的次月起享受相应待遇。

七、怎样办理手续?

对符合实施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或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条件的行政村或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行政村或组为单位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的具体参保对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由行政村统一将参保人员申报(请)表、花名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三张照片等资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县财政部门核准后,送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八、基本生活保障费和生活补助费的如何收缴?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应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扣缴,并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账户。

参加生活补助制度的被征地农民应缴纳的生活补助费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收缴,造册汇总后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账户。

九、享受待遇标准是多少?从何时开始享受?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生活补助制度的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由本人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经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次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和生活补助金,直至身亡。

(一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被征地农民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

1、第一档待遇标准为每月领取480元(从2013年4月1日起);

2、第二档待遇标准为每月领取310元;

3、第三档待遇标准为每月领取240元;

4、第四档待遇标准为每月领取195元。

(二)参加生活补助制度的被征地农民领取生活补助金标准:

1、第一档待遇标准为每月领取195元。

2、第二档待遇标准为每月领取140元。

十、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被征地农民按个人和集体缴纳金额的全部建立个人账户;为参加生活补助制度的被征地农民按个人缴纳的全部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计息利率按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十一、个人账户如何使用?

(一)个人帐户退出

1、被征地农民在县内就业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折算缴费年限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被征地农民在县外就业并在当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退还其个人账户本息。

(二)个人账户的继承

参保人过世后,个人账户中的本息可以继承,并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1、在未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或生活补助金之前过世的,继承额为其过世时个人账户中的本息之和。

2、在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或生活补助金期间过世的,继承额为个人账户余额的本息。

参保人员过世后,从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保障金或生活补助金。其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30天内凭火化证明到社保办办理有关手续并领取继承的个人账户本息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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