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1.27关于明确2000年1月1日后职工办理退休时原办法中省统一规定增加数标准的通知(苏劳险[2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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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劳险[2000]1号
签发人:刘瑞田
关于明确2000年1月1日后职工办理退休时原办法中省统一规定增加数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苏州市社会保险局,原行业统筹单位:经研究,现就2000年1月1日以后职工办理退休时,原办法中“省统一规定增加数额”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2000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符合新老办法对比条件的人员,1996年1月至办理退休当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本人1994年底前经县以上劳动部门确认的标准工资与省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1996、1997年当地退休人员正常调整的基本养老金、1999年当地确定的“省统一规定增加数额”之和的,其退休时原办法中“省统一规定增加数额”维持1999年当地确定的“省统一规定增加数额”标准不变。
二、在停止进行基本养老金新老办法对比前,“省统一
规定增加数额”的执行范围和对象,应与苏劳险[1996]9号文件第八条、苏劳险[1999]10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和对象一致。
三、省统一规定增加数额的具体标准,直接关系到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新老办法过渡目标的实现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必须严格控制,严禁自行提高或变相提高。各市应在今年1月底前,将本市及所辖县(市)1999年“省统一规定增加数额”标准,报省劳动厅备案。
二ΟΟΟ年一月二十七日
─────────────────────────打印:潘志新校对:胡倩印数:100份─────────────────────────